毕节飞雄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23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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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节飞雄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毕节市行政辖区内机场净空保护管理,保障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运输机场净空巡视检查管理办法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毕节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理原则】机场净空安全是公共安全。民航行业主管部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与专门管理相结合、机

2、场建设与净空保护并重、分工负责与统筹协调的原则。共同维护机场净空安全环境,确保机场始终处于适航状态。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毕节飞雄机场以及毕节市行政辖区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及Al级通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以及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保护范围】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净空安全、妨碍净空保护的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第二章机场净空保护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组织机构】毕节市人民政府成立毕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毕节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民航发展局)。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机场所在地市

3、(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净空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净空保护各项规定。毕节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民航发展局)代表毕节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毕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实施监管;指导机场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毕节市辖区内机场做好净空保护管理工作;督促机场净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全面履行净空保护责任;负责召开每年一次的净空保护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过程中的管辖争议和重大问题;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会同毕节市辖区内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周边区域开展联合巡查,核查机场净空状况,收集、掌握净空环境动态信息。第六条【属地管理】毕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属地管理、职能优先、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净空保

4、护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净空保护职责,落实净空保护主体责任。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净空保护管理职责:(一)负责各自辖区内净空保护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二)承担净空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净空保护的长效机制,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各有关单位净空保护职责,落实各项净空保护措施,实施细则应向毕节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民航发展局)进行备案。(三)接受净空领导小组、毕节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民航发展局)对净空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四)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净空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受理有关净空保护的举报、投诉,查处违法行为或移交违法线索;(五)针对影响飞行安全、破

5、坏净空环境的隐患和问题,责令改正净空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第七条【分工负责】各有关单位主要工作职责(一)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图、净空参考高度、机场基础数据更新报备工作;负责机场净空巡查,发现影响机场净空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毕节市辖区内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同时抄报毕节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民航发展局);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对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实施管控;接受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净空限高咨询;协助毕节市(县、区)人民政府做好有关净空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接受单位

6、、个人对危害净空安全事件的举报并及时处理;会同毕节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净空保护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积极开展净空保护宣传工作。(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机场发展规划、净空参考高度、机场基础数据及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指导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前履行净空审核程序,做到应审尽审,确保规划审批程序合法,落实源头管控措施;监督、指导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做好项目的批后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级自然资源执法部门对违反规划且影响净空安全的违法建设行为严格执法,杜绝违法建筑导致的净空安全隐患。(三)工业和信息化(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

7、环境保护区域内电气化铁路、无线电台(站)、通信基站、通信铁塔等项目在审批前履行净空审核程序;负责对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使用频率的管理;对机场周边区域无线电台(站)的审批;查处干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和非法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及设施的行为。(四)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电力建设项目、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项目审核管理工作,在审批前履行净空审核程序。(五)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侦办涉及危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和净空保护工作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等相关案件;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未经审批施放无人机等升空物体的行为;配合查处影响和干扰航空专用

8、频率的行为;接受单位、个人对危害净空安全事件的举报并及时处理。(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排放大量烟雾、粉尘、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净空违法行为进行处置;负责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检查。(七)住建部门: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所管辖的在建建(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监管;负责机场邻近区域内影响飞行安全的施工机械的管理,健全相关管理机制;配合城市管理等执法部门对违规倾倒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干扰电磁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置。(八)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种植农作物影响助航设施使用、焚烧产生大量烟

9、雾的农作物秸秆等影响机场运行安全行为进行处置。(九)教育体育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航空模型、无人机、风筝、信鸽、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悬挂滑翔翼、热气球、运动飞机、飞艇、滑翔机、动力悬挂滑翔机、直升机和自转旋翼机、特技飞行和模拟飞行等体育赛事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对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置。(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监督净空保护各成员单位开展净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工作。(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销售无人机、风筝、孔明灯等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十二)林草部门:负责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超高林木的采伐审批工作

10、;配合职能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对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林草及生态进行治理。(十三)气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升放无人驾驶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十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违反规划且影响净空安全的建构筑物进行处置;负责对影响飞行安全的广告类设施的管理,在审批前履行净空审核程序;负责对影响飞行安全的城市照明设施进行处置;负责对净空保护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超高树木进行处置。(十五)宣传部门:负责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舆论引导、新闻、法律法规等宣传。广泛宣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知识,及时曝光违反净空保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报道典型案例事件

11、。(十六)财政部门:结合当地财政状况,对净空保护经费予以保障。(十七)供电、风电光伏新能源、通信铁塔、通信营运商: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迁建高压架空输电线路、通信铁塔、光伏场站、风电场站、升压站等项目,应履行净空和电磁环境审核程序,禁止未审先建,履行净空保护义务;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净空审核要求,禁止擅自变更位置、高度建设,竣工验收应当邀请毕节市辖区内机场参加。(十八)【通用机场净空保护】毕节市辖区内Al级通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一般由障碍物限制面和适当的面外区域构成,面外区域由机场运营人根据机场运行模式,协助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毕节市辖区内Al级以外的通用机场

12、净空保护区域一般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净空保护工作。对于训练类、试飞类的通用机场,是否划设面外区域由机场运营人协助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机场运行模式研究确定。第三章净空保护要求第八条【禁止行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

13、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影响飞行安全的烟花、焰火;(十)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十一)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第九条【管理要求】上述禁止行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机场净空保护责任清单的要求,由相关职能部门依责进行管理。第十条【通航管理】因需

14、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的通用飞行活动,按照国家通用飞行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同时严格执行与空管单位签订的管制协议。第十一条【气球管理】经批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城内施放系留气球时,施放单位应当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一)按批准高度放飞并及时向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施放时间、地点、高度等数据;(二)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三)在系留气球上加装气球挣脱系留时使气球快速放气的装置;(四)加装明显的识别标志,以保证其在昼夜放飞时可被航空器驾驶员有效识别;(五)出现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等异常情况时,施放单位及个人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并及时处置,立即向机场及空管单位报告。第十二条【无人机管理】无人机的登记

15、、注册、使用、放飞应按照国家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无人机上设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取得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或相应许可。第十三条【人工降雨管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临时机械管理】在距离机场跑道两侧各1.5公里和两端各4公里范围内使用吊车、混凝土泵臂等升空机械,须提前向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包含使用时间、地点、高度等内容,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作业前应当向毕节飞雄机场净空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批准要求作业,并接受机场净空巡视检查人员的现场监督,禁止超高作业。在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使用施工塔吊前,应由行

16、政主管部门向民航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征求净空审核意见,并按照审核意见做好相关管控措施;其他建筑起重机械应由住建部门做好安装、使用监督管理,并向毕节市辖区内机场通报信息。第十五条【尊重民俗】因举办民族重大节日活动,确需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鸽子、猎鹰或施放升空物体(如孔明灯、高空风筝、飞艇、氢气球、热气球等),举办单位提前15个工作日向毕节飞雄机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升空物体种类、放飞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材料,机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答复的时间、地点、内容开展活动。第十六条【障碍物限制面要求】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内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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