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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文化市场经营秩序,推动文化市场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县文化市场信用监管机制,全面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保亭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监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行政相对人包括在本县区域内依法登记或备案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文化市场
2、经营单位以及在本县区域内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第三条文化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包括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管理、信用信息公布、档案管理等内容。第四条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主管全县文化市场信用管理以及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归集、更新和信用管理工作。第五条评价行政相对人信用的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行政相对人失信信息及行政相对人其他信息。第六条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一)经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股东或者合伙人基本情况等登记注册信息。(二)经营单位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三)产品
3、、服务、管理体系获得的认证认可信息。(四)历年信用评价信息。(五)其他反映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情况的信息。第七条行政相对人的失信信息包括:(一)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二)确认违法违规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信息。(三)拒绝、阻挠执法;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等行为信息。(四)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许可申请或接受执法检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信息。(五)违反信用承诺的信息。(六)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第八条行政相对人其他信息包括:(一)在日常经营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获政府、行业协会表彰奖励信息。(二)在行业发展中发
4、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获政府、行业协会表彭奖励信息。(三)积极承担社会治安治理和禁毒、禁烟等社会责任和义务,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公益活动获政府、行业协会、社会公益组织表彰奖励的信息。(四)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信息。第九条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采取双公示、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录入,行政管理部门协调相关部门申报录入两种方式归集。(一)行政相对人主要基本信息、行政相对人失信信息中的行政处罚信息由双公示、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业务系统归集导入。(二)行政相对人除行政处罚以外的失信信息由实施检查或发现行政相对人失信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表彰奖励信息由县旅文局审核后录入。(三)行政相对人部
5、分基本信息和非文旅部门表彰奖励的信息由行政相对人主动申报,经县旅文局审核后录入。行政相对人向县旅文局申报并提交证明材料,县旅文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及时归集信息。第十条行政相对人对其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归集部门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信息归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属归集错误的,应予更改。第十一条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的记录期限为许可批准之日至注销之日,许可证被吊销的,记录期限延长至吊销之日起满10年;擅自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行政相对人信息记录期限为自记录之日起满10年。第十二条保亭县旅文局要在日常管理、文化执法、行政许可工作中积极开展文
6、化市场诚信主题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第十三条保亭县旅文局、行业协会要将文化市场诚信宣传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利用协会网站、微信等平台将信用宣传常态化,营造行业诚信经营氛围,提升会员诚信经营意识。第十四条全面推进保亭县文化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积极引导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签订文化市场诚信经营承诺书。第十五条行政相对人信用评价包括动态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行政相对人动态信用评分是指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产生后,实时计算得出的信用评分。行政相对人信用等级根据行政相对人信用评分按照信用等级标准确定。第十六条行政相对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信息纳入当年度行政相对人信用评级。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
7、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在当年度1月31日前公布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等级,行政相对人信用等级有效期为当年度公布日期至当年度12月31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人,不参加当年度信用评价。(一)行政相对人上年度正常经营时间不足三个月的。(二)其他不应参加当信用评价的情形。第十七条行政相对人信用评分采取加减分方式。行政相对人信用评分满分为100分,起评分为90分,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加减分。(一)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但免予行政处罚的,每项违法行为减3分。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除按每项违规行为减3分外,再按照以下行政处罚情形累计减分: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减2分;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减3分;受到没收
8、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减5分;受到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减20分;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减30分;同一案件处以多项行政处罚的,按照以上情形最高分值减分。(二)因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减30分。(三)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因经营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因经营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或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减20分。(四)有违反信用承诺行为的,每次减3分。(五)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
9、批准文件被文旅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的;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减30分。(六)在经营中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未履行相关义务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减30分。(七)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减12分。(八)拒绝、阻挠执法;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隐瞒、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等以上行为的,减30分。(九)开展消防安全生产、放心消费创建、文明创建活动不力的,各减10分。(十)同一行为符合上述多条减分情形的,按照最高减分标准减分。(十一)行政相对人年度内未有信用减分情形,且受到县旅文局或县级以上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经县级文旅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可按照
10、以下标准加分: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8分;市级,加5分;县市区级,加3分;开展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加3分。第十八条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行政相对人动态信用评分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检查频次。第十九条行政相对人信用等级根据信用评分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文化市场管理信用等级设为四个级别,分别为:A级(守信)、B级(基本守信)、C级(失信)、D级(严重失信)。(二)信用评分大于90分评定为A级(守信)。(三)信用评分大于等于80分小于等于90分评定为B级(基本守信)。(四)信用评分大于等于65分小于80分评定为C级(失信)。(五)信用评分小于65分评定为D级(严重失信)。第二十条行政相对人动态信
11、用评分和信用等级根据其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标准生成。文化市场管理信用等级参考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微调,A级与优、优一对应,B级与良+、良、良一对应,C级与中+、中、中一,D级与差对应。若文化市场管理信用等级高于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则下调至和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应级别,若文化市场管理信用等级低于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或一致的,则不调整。根据最终信用评价等级开展差异化监管措施。第二十一条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行政相对人给予以下激励措施:(一)在省市信用体系建设网站、信用等级等平台展示相关信息,优先推介良好形象a(二)准许行政相对人使用和宣传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三)开辟“绿色通道
12、,优先依法办理行政审批、备案、认证认可等业务。(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相应减少检查频次。第二十二条对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行政相对人,负有日常监管职责的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守法诚信从业。第二十三条对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行政相对人,县文旅局对其采取以下信用约束:(一)举办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培训班,对行政相对人法定负责人进行集中教育培训。(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相应增加检查频次。第二十四条对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行政相对人,县旅文局对其采取以下措施:(一)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将其列入专项整治行动或专题检查必检单位。(二)对行
13、政相对人法定负责人进行单独约谈教育。(三)对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许可、注册备案、认证认可等申请的,从严审查,重点监管。第二十五条行政相对人对其积分有异议的,可自记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县旅文局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资料。县旅文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实收集错误的,给予改正。第二十六条“双公示”、“双随机一公开平台是全县文化市场信用信息归集、数据分析、查询、交换与发布的重要平台O第二十七条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全县文化市场行政相对人信用等级的发布。第二十八条信用信息的查询:(一)公众可以查询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评价情况。(二)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职权可以查询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第二十九条信用信息的交换:(一)通过双公示、双随机一公开平台自动报送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二)相关单位与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及时通报相关信息。第三十条行政相对人信用档案以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