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办法(201306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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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南宁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三年六月目录2彳M12.1专聿12.2XIY22.322-132.543183.1!.11彳83.2测方案编制及报审程83.3监测点埋设验收、初值采集复核及施工前节点验收工作流程93II_I彳9104.1vi2104.2又jI114.3135145.1监测信息管理.1452监Iffll信,息反馈*.*,156预警发布、响应及消警流程166.1预警分类、分级1662预警信,息发布166.3预警响应.176.41页消*.*.+.+.+.*.187应急处置管理1989监督检查与考核20附件1巡查预警参考表22附件2监测项目代号及图例2

2、9附件3监测相关表格32附件4预警消警相关表格49附件5比对分析相关表格54附件6监控量测控制程序56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办法(试行)I总则i.o.i为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加强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的专项监测管理,保障南宁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质量,规范各参建单位的职责,明确监测工作的重点和要点,在南宁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真正做到“安全、可靠、信息化施工”,特制定本办法。1.0.2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实行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施工监测是指施工单位委托的施工监测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及标准规范等要求,对工程支护结构、周围岩土体及周边环境进行的监测工作。第三方监测是指监测单位受建设

3、单位委托,按照合同及标准规范要求,对工程支护结构、主体结构关键部位及重要周边环境等进行的监测工作。本办法中监测单位的基本定义为:施工监测单位:由施工单位通过招标(比选或谈判)方式自主选择的监测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自主选择的监测单位。1.0.3本办法适用于南宁轨道交通工程所有监测工作的管理。2参建单位职责2.1建设单位职责2.1.1对南宁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负全责,对监测工作进行监管,对参建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及履约管理。2.1.2通过公开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监测单位实施第三方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完善的监测管理体系。2.1.3组织审查第三方监测方案

4、,对第三方监测单位的运转体系及工作质量,主要包括人员、设备、仪器、监测成果等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2.1.4组织监理单位及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监测人员、监测设备仪器、监测成果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2.1.5建立应急监测工作领导小组。2.2设计单位职责2.2.1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中应有详细的监测设计,即须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重点和难点,并针对施工工法、支护结构状况、周围岩土体状况、交通组织以及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周围环境条件制定各工况条件下监测项目、监测精度、测点布置、监测频率及预警值、报警值、控制值等控制指标,并提出有关标准和要求,并须通过内部评审。2.2.2负责根据工程进展及

5、变更情况,及时对监测项目、监测频率、设计控制指标等进行修正和再确认。2.2.3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全线监测工作例会,对监测数据、监测的运转体系、工程的安全性做出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2.4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参加应急监测的分析总结工作。2.2.5参与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方案的专家评审会。2.2.6根据相关情况及要求,与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共同研究确定监测方案。2.3监理单位职责2.3.1监理单位应落实专门的监测负责人,负责本标段的监测管理工作,监测负责人应具备工程测量或土木工程类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监测负责人应常驻现场履行职责:监理单位的总监或总监代表

6、及监测负责人须参加第三方监测单位组织的月度例会。编制专项监测监理细则。2.3.2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监测单位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格、主要监测仪器设备和工作能力等,并报建设单位安质部审批备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监测方案和施工监测工作细则,并报业主备案。2.3.3督促施工单位布设测点,组织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点验收工作;日常检查施工监测点保护情况。2.3.4在施工单位进行基坑开挖、盾构进出洞、隧道进洞施工、联络通道施工、下穿既有铁路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关键节点施工前进行节点验收,审查施工单位和施工监测单位是否完成监测点布设、验收及初始值采集等工作。2.3.5应每周对施工监测和第三

7、方监测数据和巡查信息及时进行对比、分析,形成记录,记录表格式见“附件5比对分析相关表格二对同一监测点,当施工监测与第三方监测数据差异超过允许值后,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第三方监测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分析,核定数据的准确性,采取应对、处理措施。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代表反馈。2.3.6审核紧急情况下监测工作应急预案,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代表以及第三方监测、勘察、设计等相关单位报告现场情况,并协助施工单位做好现场抢险应急处理工作。2.4施工单位职责2.4.1施工单位是施工监测的责任主体,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监测质量、信息反馈及时性及处理措施负责。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监测工作全面

8、负责。2.4.2须明确施工监测技术负责人。施工监测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经验。2.4.3须委托具有符合以下要求的监测单位开展本标段的施工监测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上述单位下属的研究所、设计院、检测中心等机构。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第三方监测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4.4须要求施工监测单位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测技术人员、作业人员。监测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作业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合格后上岗,现场巡查人员应当具有现场实际工程经验。2.4.5须要求施工监测单位针对所监测的轨道交通工程配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

9、的种类、性能、精度、数量等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的基本要求,并提供所用仪器设备表及有效证书各一份。所用监测仪器设备必须计量检定合格,并在合格证的有效期内使用,其它仪器及量测系统必须依据规范及仪器出厂说明定期校准。2.4.6对施工监测单位投入的人员和仪器设备进行审查,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2.4.7在进行基坑开挖、盾构进出洞、矿山法破马头门、隧道进洞施工、下穿近穿既有铁路、房屋、桥梁、站房,过江河湖沟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关键节点的施工前,必须通过监理单位组织的包含监测点布设和初始值采集等内容的施工前节点验收。2.4.8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须参加并督促施工监测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按

10、时参加第三方监测单位组织的月度例会。要求施工监测各项工作须随时接受监理单位与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2.4.9及时进行围护结构中监测预埋件的埋设;在凿桩头时加强对测斜管等监测预埋件的保护;在施工过程中须注意对所有监测点进行保护,对损坏的监测点及时恢复。2.4.10监测工作要求1)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监测方案、现场巡查方案等,并经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建设单位备案实施。2)对车站、区间、停车场、控制中心、车辆段(含附属工程)支护结构体系及岩土体,周边环境对象等进行施工监测、现场巡查和综合分析,及时向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建设单位业主

11、代表和设计单位反馈监测数据和巡查信息、。发现异常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建设单位业主代表和设计单位,并采取应对措施。3)须根据监测方案以及本办法要求编制监测日报、周报和月报,及时根据施工工况和外界天气如暴雨、台风等情况调整监测频率。当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及时分析原因、提供处理方案并呈报书面报告;对施工监测中发生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做好日常专业分析工作。4)编制紧急情况下监测工作应急预案,报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审核。在出现紧急情况时,须及时向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建设单位业主代表报告现场情况并根据应急预案开展工作。2.4.11遵守建设单位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的

12、规定和要求。2.5第三方监测单位职责2.5.1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监测责任。第三方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监测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监测工作负责。2.5.2资质要求1)应具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国家测绘总局颁发的甲级测绘资质;2)应具有省级以上计量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3)应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业绩,且既往监测工作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4)不得转包监测业务,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监测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5.3组织机构及人员要求1)第三方监测单位根据其委托合同要求,针对所监测

13、的轨道交通工程建立完善的监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配置符合招标合同条件规定要求的监测管理人员和监测技术人员、作业人员。监测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作业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合格后上岗,现场巡查人员应当具有现场实际工程经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岩土、工程测量或地下工程类工程师及以上职称,5年以上工作经验,且应具有3年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经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岩土、工程测量或地下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且应具有3年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经验: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常驻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在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期间不得随意更换。2)应根

14、据第三方监测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的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实施合同范围内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工作。2.5.4仪器设备要求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根据第三方监测合同要求,针对所监测的轨道交通工程配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种类、性能、精度、数量等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的基本要求;并提供所用仪器设备表及有效证书各一份。所用监测仪器设备必须计量检定合格,并在合格证的有效期内使用,其他仪器及量测系统必须依据规范及仪器出厂说明定期校准。2.5.5监测工作要求1)独立编制完成合同范围内各工点第三方监测方案,报建设单位组织审查;2)第三方监测作业开始前,按照计

15、量认证规定要求,完成监测仪器设备的检定、校验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对监测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完成质量安全技术要求和第三方监测方案内部交底工作;3)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严格按照审批后的第三方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和巡查工作,及时准确的反馈监测信息成果;监测报告中应有对安全情况的总体评价,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要有分析意见,并提出需采取的措施建议。4)必须及时准确地报送监测报告。当监测值或巡查信息达到预警标准时,必须立即以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建设单位业主代表报告,并在12小时内递交书面报告。5)审核施工监测单位编制的紧急情况下监测工作应急预案,编制第三方监测工作应急预案,在出现紧急情况时,立即启动监测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向建设单位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现场情况并通报勘察、设计等相关单位。协助施工单位和施工监测单位做好现场抢险应急处理工作。6)工程变更或工程进度引起监测信息(监测对象、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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