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王** 文档编号:709017 上传时间:2023-12-15 格式:DOCX 页数:28 大小:36.4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弥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弥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弥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弥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弥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弥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8页
弥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8页
弥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8页
弥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8页
弥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8页
亲,该文档总共2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弥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弥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28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弥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弥勒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保障体系,公平、公正、有序解决弥勒市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有稳定职业的进城务工、外来务工群体以及各类型人才的住房困难,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的相关规定及国家、省、州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弥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

2、府主导投资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按照标准组织建设或者通过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的(包括并轨运行的廉租房),纳入政府统一管理并按照规定的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及各类型引进的人才等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由政府出资建设或购置的公共租赁住房简称直管公租房;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简称政企共建公租房;公安、教体、卫健系统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单位公租房。第三条弥勒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准入、配租、运营、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第

3、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弥勒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草局、市残联、市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为弥勒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分配等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第六条直管公租房由

4、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租赁资格的审批,直管公租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房源分配工作、租金及相关费用收缴、公租房日常使用监管、维护、维修等工作。政企共建公租房、单位公租房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做好公租房建设、运营、使用、监管等全过程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详细规划,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结合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建设指标,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明确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确定规划选址、用地计划及资金安排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州

5、有关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多元化户型。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应科学统筹、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中等偏下,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居住需求,考虑交通、工作、就医、就学等实际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家庭人数配置相应面积住房。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多种模式建设,多渠道筹集,具体有以下方式:(一)政府投资建设、收购、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二)企业经政府批准投资建设(含企业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三)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

6、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四)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按有关规定转换的住房;(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十条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第十一条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一定比例商业服务设施,其他配套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项目的房源基本情况报市住房

7、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房屋性质应当注明公共租赁住房,政企共建的应当注明产权比例。政企共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转让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转让后不得改变原土地和房屋的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政企共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约定的产权比例进行运营管理,在商品住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合同约定划分产权进行运营管理或委托管理。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用地享受国家、省、州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二)免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异地人防建设费等行政事业

8、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三)国家、省、州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环节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一)中央、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三)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四)按程序报批后发行债券;(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六)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收益;(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安排的资金;(八)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九)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第四章准入管理第十八条按照“先应保尽保、后宜保则保的原则,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公共租赁住

9、房申请人分为以下四个档次:一档:存在住房困难的特困家庭;二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弥勒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依据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浮动)的住房困难群体;三档:进城务工、外来务工住房困难群体;四档:主要保障政府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到我市城区新就业无住房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工作且在工作地无住房的职工等。直管公租房优先依次保障符合一、二档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在优先保障的前提下仍有空余房源的,按照宜保则保”原则启动三、四档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相关工作。第十九条按照“先应保尽保、后宜保则保”的原则,将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分为以下三个类别:一类:存在住房困难的特困家庭;二类:住

10、房困难群体;三类:务工住房困难群体。住房租赁补贴资金优先保障符合一类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在优先保障的前提下住房租赁补贴资金仍存在足够结余的,按照宜保则保原则依次启动二、三类条件的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相关工作。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次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及补贴标准。住房租赁补贴预算充足,在不违背政策精神导向的前提下,需超出本办法范围进行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政企共建及单位公租房优先配租符合申请四档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在充分保障本单位符合条件职工的基础上,空余房源参照直管公租房管理。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关工作监督指导。第二十条一个家庭只能申请

11、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租赁需确定一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档次条件的申请人可申请享受相应档次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申请享受一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1家庭人均月收入在红河州全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内,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特困供养人员或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2.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至少有1人具有弥勒市户籍;3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申请享受二档公共租赁住房保

12、障: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弥勒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2.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至少有1人具有弥勒市户籍;3.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车辆或自有非营运车辆现价值低于8万元、自有营运车辆现价值低于25万元。(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申请享受三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1家庭人均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45%;2.在弥勒市城区内有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弥勒籍进城务工人员或非弥勒籍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购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3在弥勒市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

13、方米;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车辆或自有非营运车辆现价值低于10万元、自有客运或货运车辆现价值低于25万元。(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申请享受四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1.明确由政府提供住房保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购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政府引进人才;2.与政企共建及单位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购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五)符合一、二、三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而未能实际配租的申请人可对应申请享受一、二、三类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六)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人员

14、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申请享受二类住房租赁补贴保障:1.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至少有1人常住弥勒市;2.人均月收入低于980元;3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七)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人员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申请享受三类住房租赁补贴保障:1.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至少有1人常住弥勒市;2.人均月收入低于弥勒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在弥勒市城市或集镇范围内有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弥勒籍务工人员或非弥勒籍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购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及住房租赁补贴不可同时享受,同时具备保障条件的,优先安排公共租

15、赁住房保障。第二十三条相关条件具体认定(一)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认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认定书中载明房屋为C、D级危房的视为无住房;(二)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按证载面积认定;(三)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按购房合同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载明的面积认定;(四)产权分割、变更的房屋,按法律文书或相关部门登记、备案的房产持有比例计算其住房面积。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转让私有产权住房的,按照其房屋产权比例计算其住房面积。(五)本办法对车辆折旧年限以10年计,残值率取5%,则车辆现价值认定为:车辆购买价格一车辆购买价格X(IoO%-5%)/10X车辆购买年限,年限向下取整。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书,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完整提交书面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原件)或弥勒市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书(原件);(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1.领取特困供养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流水;2.有工作单位的,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备案证明及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两参人员可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及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小学教育 > 小学教育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