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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1.120CCSAOODB5105泸州市地方标准DB/T662023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范SpecificationsfDrfaircompetitionreviews(报批稿)2023-XX-XX 实施2023-XX-XX发布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泸州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晓东、刘又源、向佳、周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规则、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
2、规定、抽查和交叉检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社会监督及档案管理。本文件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发(2016)34号国
3、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资料性引用文件见参考文献部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公平竞争审查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框架协议、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合作备忘录等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评估该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以防止出台含有排斥限制竞争内容政策措
4、施的内部审查活动。3.2特定机构一般为政策制定机关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或者其他综合性机构。4总体要求强化制度刚性约束,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5工作规则5.1政策制定机关应对其所制定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应出台。5.2对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参照本工作规范进行公平
5、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应提交审议。5.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宏观指导。功能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工作落实机制和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5.4政策制定机关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可咨询专家学者、专业机构的意见。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专家库,便于政策制定机关进行咨询。5.5市、县(市、区)联席会议应制订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并按照工作规则开展日常工作,并于次年1月20口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联席会议报告本地区本
6、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年度报DB/TXXXX2023告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各政策制定机关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向本级联席会议报告本部门本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6审查机制和程序6.1内部审查机制6.1.1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政策制定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明确职能机构和审查程序,按照“谁制定、谁审查、谁负责”原则,严格对照国家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审查。6.1.2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应对政策措施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审结论,提交政策制定机关内的特定机构进行实质复核并反馈复核意见。6.1.3政策制定机关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协助审查,形成审查建议供决策参考。6.2审查咨
7、询机制6.2.1政策制定机关在审查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提出咨询中靖(见附录A)。联席会议办公室应自收齐咨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咨询部门反馈意见(见附录B)。6.2.2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咨询申请后,应核对政策措施文稿、相关上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起草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针对性,对材料提交不齐全以至于无法做出咨询建议的,可要求咨询中靖提出部门补充材料。6.2.3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咨询申清后,可直接回复咨询建议,也可以在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或专家先提出专业建议后,再回复咨询建议。6.3会审机制6.3.1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政策措施过程中,认为政策措施可能会
8、对市场公平竞争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存在较大争议的,可向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会审申请(见附录C),并提出参与会审的相关部门建议,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代拟部门或政府办公室提出会审申请。6.3.2公平竞争审查会审由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政策起草机关和相关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专业机构或者第三方机构参加会审。6.3.3经会审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提请本级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仍无法协调致的,由政策制定机关提请上级机关决定。6.3.4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会审申请后,应于5日内确定是否需要会审并正式回复申请部门,并反馈提出申请的
9、政策制定机关。如需要会审,联席会议办公室应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并将会审结论(见附录D)反馈提出申请的政策制定机关。6.4政策评估6.4.1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对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鼓励政策制定机关委托第三方开展实施后评估。6.4.2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6.4.3政策制定机关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6.4.4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其
10、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6.5审查程序6.5.1政策制定机关各起草机构起草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自行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初审,初审中要严格履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并按要求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录E).经过初审的政策措施连同公平竞争审查表一并交由本机关确定的特定机构统一进行复核,由该特定机构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填写复核意见。起草机构
11、对所起草的政策措施承担主体责任。6.5.2以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多部门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先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后与文件送审稿、起草情况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咨询专家意见、第三方评估情况、适用例外规定情况说明等,报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审。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会审结论提出可实施、不予出台、应予以修改的复审意见。6.5.3单独部门名义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该部门起草机构负责初审,并将书面审查报告与文件送审稿、相关资料,报本部门特定机构复审,经复审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文。6.5.4以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先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12、,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后,将文件送审稿及公平竞争审查表一并送相关部门会签,相关部门可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出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由牵头部门综合相关部门审查意见,若无异议按程序发文,若相关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方面提出异议的,牵头部门应重新对该送审稿进行公平竞争审查。6.5.5对适用例外规定、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进行审查时,应引入第三方评估。6.5.6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6.5.7各政策制定机关应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起草机构、初审机构、复审机构、征求意见形式、征求意见结果、时间、审查结论和定期评估结果等内容,适
13、用例外规定的还需要记载第三方评估结果和逐年评估结果。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建立本地区适用例外规定政策措施台账。6.5.8政策制定机关应为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提供经费保障。7审查标准审查标准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执行。7.1市场准入和退出7.1.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a)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b)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c)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以备案
14、、登记、注册、目录、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认可、检验、监测、审定、指定、配号、复检、复审、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d)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e)以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转让技术,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和退出障碍。7.1.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a)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b)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c)未采取招标投标
15、、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d)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7.1.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a)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b)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C)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07.1.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a)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b)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7.1.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7.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