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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第一节组织与职责第一条各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履行应急管理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责任制。应急管理责任制应当覆盖本单位全体员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第二条各单位应当全面履行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职责:1.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管理组织机构。2.编制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并持续改进。3.主动与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联动机制。4.加强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5.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
2、急响应、善后处理和舆情管理工作。6.积极参与社会救援。第三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具体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第四条公司成立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应急指挥最高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监督部。(一)应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或总经理副组长: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会主席、纪委书记组员: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公司部室负责人、下属各单位负责人
3、及协议单位负责人。(二)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办公室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研究、决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重大问题和应对措施。负责承担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控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活动和配合调查全过程管理。应急办公室及安全监督部,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牵头编制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综合协调企业内部资源,负责对外联络沟通,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等。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4、应急工作,做好专项预案的编制、评估、培训、演练,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等。第二节应急准备第五条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编制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对应、内外衔接的应急预案体系,并建立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和备案管理制度。各单位应当指导、督促分包单位编制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纳入本单位预案体系管理。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上级单位、当地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第六条各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前,应当开展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编制的相应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
5、性和可操作性。应急预案编制的原则遵循:1.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2.综合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主要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工作原则,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3.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等内容而定制的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4.现场处置方案是根据不同事故类型,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事故
6、风险分析、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应根据风险评估、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危险性控制措施,组织本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及安全管理等专业人员共同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第七条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各单位应当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参加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应当将有关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特点,编制简明
7、、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明确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同时,报送上一级单位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预案备案需提交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评审意见、风险评估结果及应急资源调查清单。第十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应急预案演练频次和要求,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演练、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要求为:1.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
8、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各单位每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都应进行演练,没有进行实操演练的要进行桌面推演,并留下完整记录。3.应急预案演练应突出针对性、实战性,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审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报告应认真总结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演练后根据评估的意见修订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4.将演练情况按规定报送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上一级单位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
9、整的。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6.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7.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际需要,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照专业救援与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与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以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对
10、于安全风险高的单位,应当结合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危害等,组建专业或者兼职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救援装备和物资。做到专业队伍布局合理、区域共享;兼职队伍覆盖所有高风险项目。对于不具备建立专业救援队伍的单位,应当主动与邻近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或与周边单位联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以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各单位建立的专业救援队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编制救援队伍名册,编制应急救援队伍训练计划,组织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进行日常训练,对训练过程进行记录。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危害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研究
11、制定事故先期应急处置器材、设备、物资的配备标准、配备规划。按照标准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和实训演练,保证正常使用。对于自身配备的器材、设备、物资难以满足应急处置需要的单位,应当主动与地方政府、社会组织、相邻有关单位签订协议,建立应急处置器材、设备、物资联合储备及使用机制。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应急预案、应急知识的教育培训,有计划、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全员应急培训。领导干部、应急指挥人员重点加强应急意识、管理知识及应急处置指挥决策能力的培训;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重点加强专业知识、技能、身体和心理素质的培训,并经培
12、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一线作业人员重点加强安全操作、应急反应、自救互救、以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与紧急避险能力的培训。新上岗和转岗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应急培训并考核合格。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需求,建立相应专业的应急专家队伍,有计划地开展应急专家业务培训与技术交流。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科技对应急工作的支撑作用,紧密跟踪国内外先进应急理论、技术发展,针对企业应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加强科技攻关,研发和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紧、应急处置和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第十七条各单
13、位应当加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应急体系建设、应急基地和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应急技术创新、应急培训演练、应急响应等的资金需求。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充分发挥保险在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建立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和专(兼)职救援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合规、科学的原则,对应急准备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应急制度与预案体系、物资装备储备、经费保障、队伍与能力建设、应急演练、应急培训、监测预警及信息系统建设等。应急准备评估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技术机构实施。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对下属单位应急准
14、备评估进行监督检查。应急评估结论及建议,应当作为修订应急预案和加强应急管理的依据0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并予以公布。第三节预警与信息报告第二十一条公司将通过微信安质群、QQ安质工作群、电话等及时汇总、分析、传递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地质、水利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各单位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监测与预警机制。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危及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或产生次生环境损害的生产环节、关键设备设施、重大危险源等建立监视监测系统,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专(兼)职人员,对可能导致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异常状况进行重点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第二十三条各
15、单位应当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自身监视监测系统的数据情况和存在的隐患等,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事故的可能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及其造成的危害等进行研判、评估,确定预警级别和应急方案。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并依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同时,向上一级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有关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警报
16、的相关单位应当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明确并落实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对突发紧急状况的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发现监测监控数据异常、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明显征兆等情形时,有权立即下达停止作业指令,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组织撒离作业场所。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对象、时限、内容、流程及责任人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向公司报告。信息报告应及时、客观、真实,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