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宁波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41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附件宁波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宁波市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建设实施意见(2023-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宁波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拨的以及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开展的资金(以下分别简称为“中央奖
2、补资金、市级奖补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列入国家试点工作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及相关工作开展。其中,中央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补助、市级优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总承包商奖励、市级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补助等;市级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补助、市级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样本企业奖励、市级优秀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奖励、扶持SUPOS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发展、以及用于支持数字化改造培训、监理、评估、安全等公共支撑性工作开展。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市经信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年
3、度支持重点及分配方案,明确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组织相关项目申报、审核,确定市级项目奖补金额,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监督检查,指导经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适时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各区(县、市)(含功能区管委会,下同)经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做好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等相关项目管理工作,按要求做好中央、市级以及属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并及时上报资金使用绩效报告。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正规范、突出重点、安全高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
4、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审计。其中,中央奖补资金的使用还应该符合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定额奖励的资金分配和使用要求。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第六条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对列入国家试点工作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50%、最高50万元给予补助。原则上中央、市级、区级三级财政按照5:3:2的比例给予支持。根据中央奖补资金下达情况,上述补助标准及分担比例如需调整,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发文通知。项目投入主要包括外购的软件、技术和配套硬件投入。其中,软件主要包括购置的设计研发、工艺规划、仿真分析、工业控制、业务管理、数据管理、人工智能、安全生产等用于数字化改造的软件
5、业务系统(不包括行政、办公软件等);技术主要包括数字化改造方案设计与施工、云平台服务(含租赁、算力等)、安全评测服务等;配套硬件主要包括以购置形式添置的承载软件业务系统应用的数据存储、工厂网络、通信、智能终端等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等。第七条打造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样本。对列入市级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样本企业的,市级奖补资金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八条大力培育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总承包商。对列入市级优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总承包商的,中央奖补资金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九条支持产业链龙头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对列入市级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的,中央奖补资金按照不超过
6、实际投入总额的30%,最高IOoO万元给予奖补。项目投入主要包括外购的设备、软件和技术投入。其中,设备主要包括购置的用于平台研发的服务器,用于网络安全、通讯、控制相关设备,用于平台验证和运营所需的硬件和样品样机等,不含生产性设备。软件主要包括购置的用于平台研发的工具软件和中间件产品,平台验证和运营所需的软件等。技术主要包括购置的云平台服务(含租赁、算力等)、软件委托开发、安全评测、专利(专有)技术服务等。第十条支持SUPoS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建设。按照关于培育SUPoS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的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甬经信产数(2021)181号)给予支持。第十一条打造一批模块化、微服务化、精准化、
7、快速化的工业APP等数字化产品。对列入市级优秀“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的,市级奖补资金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个服务商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第十二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公共支撑性工作开展,由市级奖补资金给予支持,具体包括:(一)数字化改造培训。聚焦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主题,分行业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人才培训,提升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的人才支撑能力。(二)监理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进度进行监理,加强工程质量的把控,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三)评估服务。对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完成后的水平进行评测认定,实施整体试点工作的验收评估。(四)安全服务。推进中小企业实施安全评估服务,
8、将试点企业纳入安全服务范围,定期开展安全监测。第三章项目管理及资金拨付程序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专项转移支付部分原则上采用预拨、清算方式下达。其中:(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中央、市级补助部分由各区(县、市)财政局会同属地经信局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确定相关项目补助金额,在预拨至各地的中央、市级补助资金中直接列支,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及时给予清算,多退少补。(二)市级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样本企业奖励、市级优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总承包商奖励、市级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建设补助、市级优秀“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奖补资金由各区(县、市)财政局会同属地经信局按照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要求,根据市财政
9、局、市经信局明确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兑付。用于支持公共支撑性工作开展的市级奖补资金,由市经信局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使用。第十四条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的项目管理及资金拨付流程:(一)项目申报。市经信局根据试点工作推进进度,分阶段布置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计划库申报工作,相关企业应按照具体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经信部门上报申报材料。各地经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申报材料准确无误,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汇总上报至市经信局。(二)项目入库。市经信局对上报的项目进行综合审核后,公布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计划库项目名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Y(三)竣工验收。
10、各地经信部门根据本地区试点工作推进计划,适时发布项目竣工验收通知,并牵头组织专家、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竣工验收工作办法(详见附件1)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市经信局同步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竣工验收通知要求及时提交申请材料,并配合做好验收核查工作。(四)资金拨付。1.中央奖补资金,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各区(县、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计划数等内容切块预拨至相关区(县、市)。市级奖补资金结合中央奖补资金下达情况以及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根据预算管理要求预拨至相关区(县、市)。2.对通过竣工验收且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达到二级及以上的项目
11、,各地经信部门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属地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属地财政局会同经信部门在中央、市级以及属地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对于进展顺利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各地可以采用预拨的形式将补助资金提前下达至项目单位,预拨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计划补助总额的50%。待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且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达到二级及以上后,按实际应补助金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3.年度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要求各地在每年9月份前做好资金兑付工作。各地经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通过验收的项目清单及资金使用情况,于10月底前上报至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分别根据中央奖补资金下达情况
12、以及市级奖补资金预算情况及时进行清算。第十五条市级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项目的项目管理及资金拨付流程:(一)项目申报。市经信局根据试点工作推进进度,组织开展市级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申报工作,相关企业应按照具体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经信部门上报申报材料。各地经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申报材料准确无误后,汇总上报至市经信局。(二)项目评审。市经信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评定并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市级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项目名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三)竣工验收。市经信局根据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办法(附件2),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项目竣工验收,确定项目是
13、否竣工,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财务核查。综合专家验收意见和财务核查结果确定项目是否竣工。对通过验收核查的项目,由市经信局根据竣工验收和财务核查意见核定项目补助金额,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四)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发文公布补助项目名单及金额,属地财政局会同经信部门在预拨下达的中央奖补资金中进行列支。第十六条市级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样本企业、市级优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总承包商、市级优秀“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的项目管理及资金拨付流程:(一)项目申报。市经信局每年根据年度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布置开展具体申报工作。相关企业应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向属地经信部门上报申请
14、材料。各地经信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汇总材料上报至市经信局。(二)项目评审。市经信局对各地经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采取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方式,提出支持项目及项目拟扶持资金,并向社会公示。(三)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发文公布补助项目名单及金额,属地财政局会同经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市级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样本企业、市级优秀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在下达的市级奖补资金中进行列支;对市级优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总承包商,在下达的中央奖补资金中进行列支,第十七条公共支撑性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一)项目启动。市经信局根据试点工作推进进度确定年度
15、专项资金预算金额,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启动政府采购项目。(二)采购流程。按照政府采购项目流程和采购方式实施项目采购,确定项目服务提供的服务商。(三)资金支付。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采购合同签订手续,分批次支付资金。一般在合同签订后支付金额不高于50%,中期验收评估后拨付不高于30%,终期验收评估后拨付尾款。第十八条市级项目评定和竣工验收的评审专家,由市经信局按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名,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相关行业企业等单位的专家组成。项目评定采取书面评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答辩或现场审核。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竣工验收的评审专家,由各地经信部门按规定组织,专家组成员原
16、则上不少于3名,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相关行业企业等单位的专家组成,采取现场审核方式进行竣工验收。第五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第十九条绩效管理(一)市经信局每年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二)各区(县、市)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要求对中央和市级下拨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专项资金的区域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在此基础上对区(县、市)报送的区域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相关部门。第二十条监督检查(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二)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