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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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请假释建议书(2021)桐监假字第5号一、罪犯基本情况罪犯罗忠荣,男,1987年7月1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2019年12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Oln刑初60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忠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IOOOO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1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与量刑。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三、刑期起止:刑期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

2、关时间:2020年5月28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20年8月6日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IOOOO元,已履行。六、刑期变动:首次申请刑事奖励。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听从监狱干警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文体、教育活动。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认真搞好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考核能达到规定标准。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到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劳动改造上,服从干警分配,自入监投入生产以来,一直

3、从事数据线加工。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认真学习数据线加工操作技术,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产品质量和工艺要求,认真完成干警下达的生产任务。由于表现突出被抽任质检,任务同样出色完成,劳动态度端正。综上所述,罪犯罗忠荣共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忠荣予以假释

4、(假释考验期至2022年4月24日止)。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桐监减字第96号一、罪犯基本情况罪犯杨宗禹,男,1993年6月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2016年9月13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01刑初2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宗禹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5、,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三、刑期起止:刑期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年10月17日送贵州省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2月21日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未履行)。六、刑期变动:首次申请刑事奖励。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听从监狱干警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言行。

6、2018年2月因故与他犯发生过一次打架行为,经教育后能真诚悔改,后未再犯过受扣分以上的行为。认真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文体、教育活动。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认真搞好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考核能达到规定标准。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到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劳动改造上,服从干警分配,自入监投入生产以来,一直从事数据线焊锡、看外观、送货辅助等工种。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无论干什么工种,均能认真学习操作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产品质量和工艺要求,超额完成任务,表现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综上所述,罪犯杨宗禹共获5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

7、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建议贵州省桐州监狱提出减刑幅度从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宗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

8、民法院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桐监减字第97号一、罪犯基本情况罪犯敖显能,男,1983年3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该犯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6月1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6年9月7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临中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认定敖显能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1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8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

9、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WlMflp.天期徒刑亩:罪实际基交疝罚执%机关时间:2007年1月22日入云南省第三监狱,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2018年8月13日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五、附加刑履行情况:已履行4000元。狱内月均消费191.73元,账上余额728.62元。六、刑期变动:2009年1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93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9年月9日至2027年1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2年3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4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10、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4月14日,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1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4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更9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8年12月2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34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七、刑期至:2023年10月8日止。八、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8年12月29日。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11、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能认罪服判,真诚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讲究卫生,考核达到规定标准。参加思想、心理健康教育学习,能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参加监区开展的集中教育、节日文娱等活动。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参与老病残分监区杂务劳动,后调入入监分监区担任新犯组长,协助民警开展对直收罪犯入监队列训练,协助维护改造生活秩序等劳动。因疫情入监分监区未收押罪犯,后并入医院监区,担任医院监区杂务组长,参与拉饭、搬运杂物、处理垃圾、集中购物、监舍改造等多种杂务劳动,劳动表综上所述:罪犯敖应能共获5个表扬(2018年4

12、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敖显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桐监减字第98号一、罪犯基本情况罪犯龙昌,男,19

13、99年7月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2017年5月31日,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8刑初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龙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35949.38元,除已支付的30000元外,还应支付105949.38元。宣判后,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松桃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本案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

14、6)黔06刑终2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2017)黔0628刑初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发回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重新审判。2018年7月13日,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8民初34号民事判决,认定龙昌及其监护人龙书望、田芝仙赔付原告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55097元(已扣除龙书望支付受害人安葬费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三、刑期起止:刑期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年9月13日送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12月3日调入

15、桐州监狱服刑。五、附加刑履行情况: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5097元,已履行。六、刑期变动:首次申请刑事奖励。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听从监狱干警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言行,无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认真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文体、教育活动。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认真搞好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考核能达到规定标准。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到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劳动改造上,服从干警分配,自入监投入生产以来,主要从事缝纫机平车机和拉腰工种。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认真学习缝纫机操作技术,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产品质量和工艺要求,认真完成干警下达的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综上所述,罪犯龙昌共获4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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