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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请减刑建议书鲁济二狱减建字202151号罪犯赵杨杨,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因抢劫罪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以(2012)长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以(2012)济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23日止。于2012年5月18日入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改造,于2019年7月23日转送山东省济南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
2、变动情况:2015年4月22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济刑执字第23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H一个月;2016年10月26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鲁01刑更52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11月8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鲁01刑更33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服刑改造中我能够充分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和我对社会对家人产生的危害,并对触犯法律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在改造中我服从监狱的管理,服从法院
3、判决,感恩政府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决心通过我的实际行动将自己改造成为一名守法公民。”(见卷200-201页)。服刑期间,该犯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警察管理,改造态度较为端正,改造思想稳定,认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对自己的违纪行为,能够深刻检讨并自觉改正。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教育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完成教育改造任务,认真做好课堂笔记和课后作业,学习态度较好。该犯能够努力学习生产劳动技能,服从监区生产岗位分配,积极熟悉车间操作规程和劳动规章制度,严守劳动安全纪律,重视产品质量,较好的完成了劳动改造任务。综上所述,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
4、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思想、文化等各项教育活动,完成劳动任务,现有考核分3708.5分,兑现表扬奖励6个(见卷82,83,84,85,86、87页),罚金二万元已全部履行(见卷204、205页),该犯能够通过积极缴纳罚金,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该犯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予以从严一个月。综合考评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杨杨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第二监狱二C)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附:罪犯赵杨杨卷宗材料共1卷1册2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