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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城市副中心企业绿色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以下简称副中心)绿色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企业绿色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绿色信用评价在优化营商环境、环境管理等方面的引领性作用,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引导企业诚信自律、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助力副中心污染防治攻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
2、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京社信联办发2020)5号)等关于建立企业绿色信用评价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绿色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企业在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绿色低碳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绿色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排污企业的绿色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根据评价结果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监管,向社会公开,推动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依法实施激励与惩戒措施的环境管理手段。第三条排污企业绿色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复核、信用修复、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移动污染源不适用。参评企业
3、应正常运行满两年。下列企业应当纳入企业绿色信用评价范围:(一)纳入北京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二)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企业;(三)其他按规定应纳入绿色信用评价管理的企业。第四条企业绿色信用评价工作由副中心企业绿色信用评价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金融办、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共同开展绿色信用评价工作,共同构建副中心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第五条企业绿色信用评价工作,应公开、透明,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参加绿色信用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第六条绿色行为信息由参评企业进行归集,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4、区生态环境局建立企业绿色行为信息档案,对企业绿色信用评价工作全过程实施信息化管理。第七条组织开展企业绿色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条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章评价标准与等级第九条企业绿色信用评价内容,包括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绿色低碳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北京城市副中心企业绿色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附后。第十条企业的绿色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按基础项和加分项进行赋分,基础项为500分,加分项为500分,总计满分1000分。基础项、加分项得分的累计值为参评企业绿色信用分值。第十一条根据绿色信用评价分值将绿色信用等级划分
5、为优秀(八)、良好(B)、一般(C)、不良(D)四类等级标准。如下表所示:表1北京城市副中心绿色信用评价等级标准等级分值信用情况说明AX,750优秀绿色信用优秀企业,几乎无生态环境风险;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极小B650WX750良好绿色信用良好企业,基本无生态环境风险;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很小等级分值信用情况说明C450X650一般绿色信用一般企业,生态环境风险较小;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较小I)X450不良绿色信用不良企业,有较大生态环境风险;有较大不确定因素第十二条副中心企业绿色信用评价工作小组根据企业绿色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分,并依据以下原则确
6、定企业绿色信用等级:A级(绿色信用优秀企业):总分达到750分及以上,且上一年度未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任何行政处罚的企业,可以评定为绿色信用优秀企业;B级(绿色信用良好企业):总分大于等于650分小于750分的企业,且上一年度未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任何行政处罚的企业,可以评定为绿色信用良好企业;C级(绿色信用一般企业):总分大于等于450分小于650分的企业,可以评定为绿色信用一般企业”;D级(绿色信用不良企业):总分450分以下的企业,可以评定为绿色信用不良企业。第十三条在评价周期内,参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D级绿色信用不良企业”:(一)因环境违法,上一年度受到生态
7、环境执法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或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二)因生态环境问题,被中央、市级媒体曝光的;(三)在中央、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作为典型案例通报的:(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五)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六)企业申请绿色信用评价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第三章评价周期与程序第十四条企业绿色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年3-5月集中申报,原则上在11月底前完成评价。绿色信息归集范围以申请企业上一年度的相关信息为主。绿色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2年。第十五条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区生态环境局提出参评企业初步名单,参
8、评企业自愿向区生态环境局提交企业绿色信用自评表、承诺书及相关作证材料,逾期未提交相关资料视为自动放弃参评。第十六条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评价服务机构对参评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开展现场核查、等级初步评定,提出初评意见。副中心企业绿色信用评价工作小组对初评意见进行会商,形成初评等级。初评等级应当及时反馈参评企业,并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第十七条有关企业、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初评等级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等级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区生态环境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第十八条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在收到对初评等级的异议之日起
9、20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第四章评价结果公开第十九条副中心企业绿色信用评价工作小组应当在企业绿色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发布绿色信用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企业名单。第二十条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绿色信用优秀、良好、一般的企业发生超标排放、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副中心企业绿色信用评价工作小组应当将其绿色信用等级下调一级。绿色信用优秀、良好、一般的企业出现第十三条所列一票否决情形的,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绿色信用不良企业。第二十一条在评价周期内,绿色信用一般、不良的企业主
10、动改善绿色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区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在收到企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实,最终由副中心企业绿色信用评价工作小组重新进行绿色信用等级评定。对经核实的整改信息,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将其记录在企业绿色行为信息档案中,并将重新评定等级结果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区生态环境局需将企业绿色信用评价结果报送给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推动绿色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实现信息共享。第五章评价结果应用第二十三条区有关部门每年将企业绿色信用评价结果上传至信用通州、通州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绿色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监督抽验、表彰奖励
11、、绿色金融等相关领域的应用,促进企业主动提升绿色信用等级,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守信激励机制。对绿色信用优秀企业,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对其办理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予以优先支持。(二)纳入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相关文件有规定的情形除外),为生态环境现场检查年度免检或非现场检查单位(上级部门开展的行业专项执法检查除外),执行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三)在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时予以优先安排。(四)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五)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享受银行绿色信贷优惠、绿色通道、优先服务,在绿色税收、企业融资贷
12、款过程中提供政策指导。中小微企业在信易贷”平台上优先获得贷款。(六)区生态环境局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在申请专精特新小巨人、中国质量奖等过程中给予优先推荐。第二十五条引导绿色信用良好企业持续提升绿色行为,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纳入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相关文件有规定的情形除外),生态环境现场检查频次降为一年一次(上级部门开展的行业专项执法检查除外),执行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措施。(二)在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时予以优先安排。(三)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四)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享受银行绿色信贷优惠、绿色通道、优先服务,
13、在绿色税收、企业融资贷款过程中提供政策指导。中小微企业在信易贷”平台上优先获得贷款。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失信惩戒机制。对于发生一票否决情形或绿色信用不良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发改委等31部委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O*年*月*日起实施。附件1:北京城市副中心企业绿色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附件2:北京城市副中心企业绿色信用评价表附件3:企业绿色信用评价承诺书附件4:相关职能部门绿色信用激励措施清单附件1:北京城市副中心企业绿色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试
14、行)类别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内容分值基础项(500)1环境管理(170)环境影响评价(30)按规定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批复或完成了登记表备案302竣工环境保护验收(30)按规定完成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303排污许可证(30)按规定申领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了排污登记并按其规定执行304环境风险管理(30)按规定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执行305环境信息披露(30)按规定对企业环境信息进行了披露306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20)纳入强制清洁生产范围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207污染防治(80)污染防治设施(40)按规定建设了污染防治设施并运转正常408自动监测
15、设施(20)按规定安装了自动监测设施并通过验收、运转正常209排污口规范化(20)按规定进行了排污口规范化设置2010达标排放(250)大气污染物(50)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关标准限值要求50Il水污染物(50)水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关标准限值要求5012噪声(50)厂界噪声排放满足相关标准限值要求5013固体废物(50)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符合规定50-10-类别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内容分值14碳排放强度(50)碳排放量满足履约要求50加分项(500)15绿色制度(40)环境管理制度(20)建立并实施了环境管理制度或开展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2016能源管理制度(20)建立并实施了能源管理制度或开展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2017源头控制(30)原辅材料(30)近三年进行了环保原辅材料替代3018主动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