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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镇工业垃圾及建筑垃圾管理,改善我镇辖区环境,预防环境污染事故,减少安全隐患发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镇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部门,村组织,企业及工业垃圾、建筑垃圾产生、处理、存放、收运单位或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垃圾,是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且具备可燃、有机成分较多、热值较高的工业固体废物。本办
2、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第四条工业垃圾及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根据实际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加快推进并完善工业垃圾的分类管理、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工作。第五条工业垃圾及建筑垃圾根据“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对垃圾收运、处理实际产生的费用,由产生单位或个人负责。第六条我镇工业垃圾、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垃圾污染环境的措施;建立垃圾管理台账,内容包括工业垃圾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
3、。(二)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垃圾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于其经营场所内,按规范落实防渗防漏等措施;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依法处置并负责处置费用。(S)严禁单位及个人将工业垃圾、建筑垃圾随意在荒地路边等地方丢弃焚烧或者将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到生活垃圾集中点。各企业、物业本着工业、建筑垃圾不出厂门,不出小区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自行联系垃圾清运公司进行处理。(四)各企业、小区物业需向国欢镇共建办上报工业、建筑垃圾清运方案,同时对垃圾清运车辆进行报备。(五)各企业、物业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一旦发现违反通知要求的现象,将上报上级相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第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镇共建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暂扣运输车辆、限期恢复环境原状:(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垃圾,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垃圾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S)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垃圾、建筑垃圾扬散、流失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四)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及建筑垃圾的。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