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合集七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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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申请书合集七篇行政复议申请书篇1申请人:年龄:性别: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住址:被申请人: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行政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此致行政复议机关(说明:本文书供当事人向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时使用)行政复议申请书篇2(行政复议机关):我(们/单位/组织)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撤回申请的事由),现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签字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行政复议申请书篇3复议请求:撤销被申

2、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某某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和理由:20某某年10月19日,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于某某年9月29日作出了关于省道s268线某某市歧江段改建工程项H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核准省道s268线某某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因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包括申请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厂房,故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有关立项的法律法规。1、未经用地预审核准立项,程序严重违法。国务院关于严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九

3、条规定,“??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然而,被申请人作出粤发改关于省道s268线某某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出具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这严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2、欠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城市规划意见等核准立项的法定要件。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四)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省道s268线某某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H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并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5、。二、未履行听证也未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违反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但某某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粤发改788号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并

6、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人:年月日行政复议申请书篇4申请人:某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请求撤销编号no.: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实和理由:20某某年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时08分许,本人将车

7、牌为鲁车停在大寺街与育才街十字路口东面十余米处,临时接人上车,在即将驱车离开的时候被交警警车拦下。当时一民警未表明身份,直接说:驾驶证,行车证,有保险吗?”本人将证件交出,出面的两位警察二话不说拿了证件,转头就走。本人急忙上前询问理由和表示需要开车回乡下老家吃午饭,希望取回证件。民警这才表示本人违章停车需要交罚款,本人在争论时强烈表示立即驶离的意愿并提出这种情况下应该先警告,民警却说:警告不过来。而当本人指出附近另一辆违章停车在十字路口拐角处为何无警察管理时,该民警这样回答:忒忙,管不过来。本人在辩解被无视后只能交付罚款才拿回证件。该民警在没有对本人所指的违章车提出异议的同时,除了以太忙为由推

8、脱并没有管理本人所指违章车,随即开车往东面谷山路方向离去。(另,该民警自始自终都没有提出让本人驾车离开让道路畅通,而且拿走本人相关证件的行为只能逼迫本人把车依然停在原位。该民警警车就在本人面包车前几米处停驶,在缴纳罚款时,该民警称所在副驾驶位置不能缴纳,让本人在靠近路中心的主驾驶位置的第三名未下车民警缴纳(该民警原话:南边交不了,向北边交去)。该民警不考虑本人和其他车辆道路安全和道路畅通问题,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他作为一个交警应尽的职责。)申请人认为:一、该民警的执法程序违反了20某某年11月17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某某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

9、称为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第十条规定、第四十二条(一)(二)款规定。二、该民警所开具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中所填违法行为代码为10390,处罚依据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

10、人停放地点。且不论民警同志所开处罚决定书所填处罚依据为道法第九十条,民警同志并没有警告本人驶离,还以本人相关证件要挟本人缴纳罚款。三、具体对照而言:1、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根据该民警开具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所填违法行为代码10390,在驾驶员在场且有驶离意愿的情况下,本人被拦下且被罚款,民警对本人违法行为的处理并没有以事实依据;2、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两名警察不但没有表明身份,而且在要求本人出具证件时态度极其傲慢;3、该民警违反规定第

11、十条: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该民警在拿到本人出具的证件后转头就走,并没有核对;4、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四十二条(一)(二):(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极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诉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该民警不表明身份,不说明本人违法情况,以“有保险吗?为由索取证件,拿到证件转头就走。同时对本人辩解不予理睬,在本人强烈表达驶离愿望的情况下仍以代码为1

12、0390的违法行为开具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严重违反了规定中简易程序处罚的实施程序5、再次强调,该民警在本人在场并主动表示愿意立即离开的情况下,依IFl坚持开具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与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违背立法本意。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警号为086632、姓名为张某某的民警于20某某年0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时08分许对申请人车牌为鲁车停放在大寺街与育才街十字路口东面的违章停车一事的处理程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四十二条(一)(一)款之规定;执法依据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

13、二款规定,应认定为执法程序有严重瑕疵,执法依据适用不当。据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复议申请人:日期:20某某年X月某某日行政复议申请书篇5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我公司于20某某年8月17日收到某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我司下达的安工商处字(20某某)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称:我公司从20某某年1月14日至20某某年5月11日,以328元的价格购进五粮液公司生产的圣牌白酒30瓶,以388元的价格购进水晶包装的“圣酒42瓶,至20某某年6月8日止,以418元的价格销

14、售22瓶,计销售收入9196元,以488元的价格销售水晶包装的圣酒33瓶,计销售收入16104元。因在包装上粘贴了五粮液,三个字涉及商标侵权,而作出没收全部货物,处以495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由于处罚明显太重,我公司无法接受,特向贵局提出复议申请,其事实理由如下:一、我们公司并无有意侵权行为: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列白酒单品有数百个,五粮液圣牌白酒和粘贴了五粮液字样的圣牌”白酒系同一个生产单位,粘贴标鉴并未隐藏原圣牌标识,仅仅在外包装上加贴了五粮液三个字,并且由于该标鉴不是我公司粘贴,所以我们难以甄别,还有一个客观的查对困难是,圣牌白酒外包装注明有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包装上是否单独

15、有五粮液三个字,我们无法查验,如果说侵权那也是厂方自己的产品侵了自己产品的权.当然是由于我们工作的失误,未对该酒的资料进行细致的查对,才导致了这一问题的发生。二、粘贴了五粮液三个字的圣牌白酒,给厂方商标带来了影响,所幸的是受益方和受损方属于同一个商标权所有者,其受益和损害程度难以裁量,我们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守法经营,积极配合工商部门的工作,特别是从宣传食品安全法到各种培训,快速检测仪器的配貉等,我们都作了积极的努力和忠诚的配合,此次因工商部门查出五粮液有限公司生产的“圣牌”白泗粘贴有五粮液标示问题,我们才知道有贴五粮液三个字的情况,存在商标侵权的事实。三、我们公司并未因为经营粘贴了“五粮液”标识的圣酒而额外获取了高额利润,消费者也并没有因为购买粘贴有五粮液字样的圣酒而增加了支出,一瓶五粮液售价600多元,而我们出售的贴有“五粮液”标识的水晶包装圣酒进价388元,售价只有488元,贴有五粮液字样的纸包装圣酒进价328元,售价418元,明显低于五粮液的价格,我们经营五粮液的经营差价与经营粘贴有五粮液标识的圣酒差价率基本相等,并无欺蒙顾客的主观意识,也没有给消费者带来损害。四、处罚决定书认定我们所销售的圣酒全部侵权与事实有出入,圣酒在湖南上市时间并不长,最初并无五粮液”标识,后来在包装上增加了“五粮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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