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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质权人/债权人】(质权人)与【出质人】(出质人)共同签署之股权质押合同本股权质押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北京签订。质权人:质权人/债权人】(以下简称质权人)法定代表人:住所:出质人:【出质人】(以下简称出质人)法定代表人:住址:鉴于:质权人与、(以下简称债务人)于】年月日签署了编号为的委托贷款合同,为担保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债务人对质权人的义务履行,出质人愿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为债务人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对质权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清偿义务)及责任的履行,以其持有的100%股权及派生权益提供质押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出质人以其持有的【】100%股权及派生权益提供质押担保。
2、质权人、出质人(以下合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平等友好协商,就出质人为质权人提供股权质押担保事宜订立本合同,由双方共同信守。第一条主合同1.l质权人与、【以下简称债务人厅_年_月_日签署的编号为的委托贷款合同。第二条主债权及担保范围2.1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终止损失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律师费、鉴定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政府规费及第三方收取的依法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
3、失和其他所有应付款项。2.2除本合同第2.1条约定之外,若本合同担保之主合同因任何原因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的,出质人仍应就债务人因主合同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而对质权人应承担的责任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质押担保,其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向质权人返还主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终止损失赔偿金、赔偿质权人因主合同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律师费、鉴定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政府规费及第三方收取的依法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等).第三条质押标的3.1本合同项下之质押标的为出质人以其合法并实际持有的
4、【】100%股权及派生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因公积金转增、未分配利润转增等派生的股权、孳息(包括但不限于分红),以及因质物转让、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转让价款、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L详见本合同附件之质押标的清单。第四条质押登记4.1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所有登记费用及与之相关的费用由出质人承担.4.2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各方应于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质权人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有变更登记费用及与之相关的费用由出质人承担。4.3股权质押登记或备案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出质人应当将股权质押的工商登记文件原件交
5、付给质权人保管。第五条质押标的价值减少的处理5.1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出质人的行为足以使质押标的价值减少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停止并纠正其行为。5.2无论何种原因,质押标的价值减少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押标的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并为质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出质人不恢复质押标的的价值也不提供其他担保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债务人不按要求提前清偿的,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押权并处置质押标的,将处置所得价款提前清偿主债权或者提存。出现前述情形,质权人有权提前终止主合同。5.3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标的不再具有法律或经济上的价值
6、或价值减少的,出质人还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第六条担保责任的发生6.1如果债务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出质人应承担担保责任,质权人可径直行使质押权:(1)债务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包括根据主合同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时间)支付任何应付款项的;(2)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的;(3)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质权人无法实现质权的;(4)债务人、出质人所提供的资料或所作出的声明、陈述、保证或承诺错误、不真实或具有误导性;(5)债务人、出质人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的。6.2主合同各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或终止的,出质人对于主合同项下
7、已发生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6.3主合同各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无需征得出质人的同意,出质人仍以本合同项下质押标的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权承担担保责任,但因变更主合同内容导致增加主债权金额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除外。第七条质权的实现7.1在担保责任发生后,质权人有权与出质人协议将质押标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或转让质押标的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主债权。在质权人依照本合同实施拍卖、变卖/转让行为过程中,出质人必须给予配合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直至配合办理完毕全部手续。7.2本合同附件质押标的清单记载的或质权人与出质人另行约定的质押标的的价值,均不表明质押标的的最终价值,不构成对质权人处置该质押标的的限
8、制,其最终价值为质权人处分质权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7.3处分质押标的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押标的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7.4主债权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质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出质人不得以此抗辩质权人。7.5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且出质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则出质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八条出质人陈述与保证8.1出质人向质权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1)出质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并对质押标的享有合法、完全
9、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质押标的上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2)出质人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其内部决策机构审议批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事宜;(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4)出质人提供给质权人的一切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权利及权利凭证)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5)质押标的不存在其他共有人,且出质人对质押标的享有完整、合法且有效的所有权或处分与收益权;(6)质押标的(及其项下财产)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质权人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权利(及其项下财产)转让受限制、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存在拖
10、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国家税款、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质押权利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7)出质人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出质人的法定与约定义务;(8)如果质权人实现质权须第三方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存单、仓单、提单、票据、应收账款质押),则出质人保证,该第三方不会主张抵销、留置或任何其他抗辩,且该第三方与出质人之间的任何约定不会限制质权人质权的实现;(9T论出质人已经或将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将不会损害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利益;(10)对出质人发生违约情形,质权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11)
11、截止本合同签署之日,没有任何针对质押标的和/或针对出质人的影响到本合同项下质押标的权益实现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且在本合同所述质权设立前亦不会发生前述情形;(12)若发生可能影响出质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实际控制人变化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处置或股权转让、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出质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质押权人;(13)出质人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12、第九条违约及救济9.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9.2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1)出质人与债务人为同一人的,出质人不能按其与质权人签订之主合同的规定应付款项的;(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质押标的;(3)出质人所提供的资料、文件被证实是不准确、不完整、不真实或具有误导性的;(4)出质人所作的承诺、声明与保证是虚假的或未能做到或已被违背的;(5)出质人的全部资产或其部分重要资产已被或将被没收、冻结、扣押或强制执行并有可能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
13、(6)出质人被起诉或提起仲裁且影响其偿债能力的;(7)出质人以任何方式妨碍质权人根据法律和本合同有关规定处分质押标的;(8)发生本合同第五条所述质押标的价值减少的情形,出质人不按质权人的要求恢复质押标的价值或提供相应的担保;(9)出质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9.3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质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要求出质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其违约行为;(2)要求出质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3)行使质权;(4)质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第十条通知10l本合同项下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如下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
14、质权人:【质权人/债权人】地址:联系人:邮编:电子邮箱:出质人:【出质人】联系地址:联系人:邮编:电子邮箱:10.2本合同任何一方变更上述所列通信地址、收件人或其他联系方式,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任何一方未按照本款规定进行通知的,另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该方的通信地址、收件人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送达后即视为已经送达该方,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均由其自行承担.10.3本合同各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如发出当日为工作日,则视为在当日已送达对方,如发出当日为非工作日,则在此发出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已送达对方;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的,则在对方工作人
15、员签收(或视同签收)之日或发出后两个工作日(以较早者为准)视为送达对方;但本合同下的各项通知采用专人递送的方式发出的,则在对方工作人员签收之日视为送达该方;鉴于电子邮件方式传送信息的不稳定性及潜在风险,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必须同时以前述任何一种其他方式送达对方并以非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未送达。第十一条权利保留11.1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11.2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2.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质权自出质登记手续依法办理完毕之日起设立。12.2对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3本合同中如有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根据适用法律是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且不影响到本合同整体效力的,则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仍应完全有效并应被执行。12.4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