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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田区第一届跨境电商物流科技比赛专家评审操作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专家评审工作的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规范专家评审流程,保证评审工作廉洁高效进行,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深圳市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受委托方,受委托方负责组织实施专家评审工作。第二章专家评审组织第三条委托方向受委托方提出评审委托,并提供专家评审的相关资料。第四条专家评审须明确以下事项:(一)评审项目名称、受委托方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二)评审时间、评审地点。(三)评审方式、专家组数、每组专家人数及构成。(四)专家选取的方式。(五)其它特别事项。第五条经双方沟通,由委托方确定评审方案:专
2、家构成、专家人数、评审时间和地点,评审费用等。第六条评审方式,一般分为:书面评审、现场考察、集中答辩、网络评审、函评等方式,具体评审方式由委托方确定。第七条受委托方严格按照本规范要求组建专家评审团。第八条选取专家原则:选取专家考虑专家组成的专业性、学科覆盖、评审经验及以往评审表现;一个专家组内,同一政府部门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2名,其他同一单位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1名;本规范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应回避的专家不作为评审专家;以往参加评审工作没有不良记录。专家选取遵循专家轮换机制,避免同一专家在短期内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原则上1个月内连续参加不超过4次评审活动。第九条召开评审会。评审开始时,由委托方简要
3、介绍项目背景及政策解读;由受委托方介绍评审方式、具体流程、评审纪律、指定评审组组长。由组长负责协调组织本组项目的评审,主持汇总和讨论本组项目评价意见和评价结论。每位专家在评审结果上签字。第十条受委托方汇总评审结果,将评审结果(评审报告)以电子版或书面提交委托方。评审相关资料全部交由委托方存档。第十一条评审结果。根据委托方决定具体评审结果方式。定量:专家个人定量打分小组汇总排序;定性:专家讨论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综合:定量定性相结合。第三章评审纪律第十二条受委托方工作人员在组织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审活动,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二)不得利用组.
4、织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三)通知专家参加评审时,只通知专家集中的时间和地点,不通知专家评审的对象、专家分组等其它内容。(四)不得使用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估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审专家。(五)不得违反本规范第十五条的保密规定。(六)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七)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严格依照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做出评价。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发现与评审项目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情况,应当主动向受委托方申明
5、并回避。(二)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提供便利。(三)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四)不得违反本规范第十五条的保密规定。(五)不得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联系或接触。(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第十四条专家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一)与申请项目组主要成员属于同一单位的;(二)2年内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含股东、董事,作咨询、顾问或兼职教授等)的;(三)参与过所评审项目的研究、申报或推荐等工作的;(四)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有近亲属
6、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五)近亲属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有近亲属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六)与申请人存在研究生师生关系的,或与申请人师从同一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七)与申请人、参与者过去3年内在科研项目、科技奖、学术论文、申请专利等方面有合作关系的;(八)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持有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等经济利害关系的;(九)被评审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等回避事项的;(十)存在其他利益冲突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对于应当回避的,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第十五条参加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一)保护申请者知识产权,未经允许不得将评审资
7、料带离评审现场,不得复制、抄录、拍照、录像和留用申请书内容;不得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书内容。(二)不得泄露评审专家姓名、评审过程中的意见和结果,及其它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和有损他人利益的信息。(三)不得将回避人应回避的项目的评审过程中意见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泄露给应回避人。(四)评审的有关资料和记录,在评审结束后由受委托方负责收回。(五)专家咨询评审意见仅对项目委托方和监管部门公开,其他部门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查阅专家小组的组成人员和评审意见。第十六条对有确凿证据或推理认定违反保密规定的专家,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对受委托方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受委托方对其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应调离
8、其工作岗位。第四章监督与投诉第十七条监督工作宗旨:维护各方利益,倡导实事求是,预防和制止在评审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和违反科学道德的行为。由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第十八条监督部门发现评审过程有重大违规或不合理行为,有权向受委托方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纠正并整改。如果违规行为对评审结果造成较大影响时,有关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做无效处理。第十九条对专家评审有异议的个人和单位,均可向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人须写明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署名举报的,应当对举报人保密。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后,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听取意见。对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匿名举报的材料,有具体事实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监督部门受理对评审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评审结果的投诉和举报,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第五章附则第二H-条本规范由深圳市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2023年11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