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合作管理协议示范文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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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湖南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合作管理协议(四方协议)(样式)甲方(参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贷款合作银行):负责人:地址:丙方(县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法定代表人:地址:丁方(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地址:第一章基金定义甲乙丙丁四方一致认可本协议所约定的省级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是指由省财政适当出资,引导符合条件的湖南省内粮食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缴存于贷款合作银行账户,专项用于为缴纳基金的粮食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缓释信贷风险,帮助粮食企业获得稻谷、玉米、小麦、油菜籽、杂粮等市场化收购粮食银行专项流动资金贷款的财政金融政策。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坐支或用作其他用

2、途。基金代偿具有过渡性质。第二章协议订立的目的与依据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规范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湖南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经各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第三章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一)甲方(参与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甲方的权利:1.向乙方了解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等。2.在认缴基金期限内,在不低于缴存起点30万元,以10万元为单位增加,不高于省基金办最终审定的最高限额内,自主决定认缴基金数额。3根据缴纳的基金额度向贷款合作银行申请、使用贷款,并分享基金收益。4.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有权申请使用基金进行过渡性代偿。5要求乙方对其提供的有关财

3、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6符合办法退出条件规定的,可申请退出基金。7行使办法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甲方的义务:1认可并严格遵守办法相关规定,自愿加入基金。如违反相关规定,愿意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2.保证向协议其他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串通欺骗或误导性陈述等。3.保证贷款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办法规定的稻谷、玉米、小麦、油菜籽、杂粮等粮食品种收购,不得用于任何投资,包括但不仅限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房地产市场或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以及法

4、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4.接受和配合协议其他方对其生产经营、粮食库存、财务情况、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5.按期足额向乙方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费用。6.贷款到期日无法足额归还乙方贷款且无法展期时,愿意通过公开交易市场拍卖、竞价方式销售库存粮食归还乙方贷款。7.申请使用基金代偿时,同意首先用自身认缴的基金出资额进行代偿,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积极筹措资金,依法履行还款义务。8.使用自身认缴的基金份额代偿,同意不再享有本年度基金增值收益权;使用基金代偿的,承担乙方罚息、逾期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费用。9.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以认缴的基金份额或基金贷款形成的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

5、保证或为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10履行办法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二)乙方(贷款合作银行)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1根据办法规定,按照本行贷款条件和要求,独立办贷。2.根据甲方信用评级、盈利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企业资金需求等情况,按照办法规定,综合研究确定贷款利率、基金放大倍数和贷款额度。3.按照风控标准和审批程序,对甲方进行贷款风险管理。4.对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粮食库存、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5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主张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及甲方其他应付费用。6按照办法的规定,在甲方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时,有权向丁方提出使用信用保证基金进行代偿的申请。7.甲方拒不执行还

6、款计划,恶意逃避银行任务的,将甲方贷款计入逾期贷款、调整贷款风险分类,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计入甲方征信报告。8行使办法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乙方的义务:1根据办法制定信用保证基金收购贷款实施细则,对贷款进行全过程监管,明确贷款的适用范围条件、贷款办理、贷后粮食库存管理、还贷管理等,交基金管理人审定后实施。2.核实甲方对外担保和财产抵押情况,对符合条件及相关规定的企业及时审批、并按甲方实际缴存到位基金额度的15倍确定市场化收购增信贷款额度上限,一般按IO-15倍发放市场化收购贷款,对甲方的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7500万元。3.原则上执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并

7、在符合相关条件情况下,按一定比例向下浮动利率。4.发现甲方存在重大潜在风险隐患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有关规定收回甲方借款本息,并直接向省基金办报告有关情况。5按贷款合同有关约定督促甲方及时归还贷款。当甲方无法偿还到期贷款本息且未获展期的,督促甲方尽快通过公开粮食流通市场,以拍卖或竞价等方式销售库存粮食归还贷款;经批准甲方使用基金代偿时,接受代偿人委托,牵头联合丙方、丁方追偿代偿基金,并将追偿回的资金及时足额归还至基金专户;对拒不执行还款计划的,依法追偿。6.在粮食收购期间每月5日向丙方、丁方通报贷款审批、投放和收回及库存监管等情况。7.对积极配合充实基金额度,基金额度增长比例较高的参与企业,

8、乙方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优先给予信贷支持,适当放大贷款倍数。8履行办法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三)丙方(县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1对甲方认缴基金资格及缴存上限进行审核。2.审核甲方或乙方提出的基金代偿申请;审核甲方提出的基金退出申请。3组织当地银行、财政等部门对甲方自有资金进行检查认定。4.配合乙方、丁方加强辖区内基金参与粮食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粮食库存、贷款的使用等监管。5.甲方无法偿还到期贷款本息且未获乙方展期的,组织相关部门,配合乙方和丁方督促甲方通过拍卖库存粮食等方式归还逾期贷款本息;基金发生代偿后,配合乙方和丁方对甲方启动债务追偿程序,追偿代偿

9、资金及提起诉讼等。6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报告本地基金贷款运行及贷款监管情况。发现甲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影响基金项下贷款偿还时,直接向省基金办报告有关情况。7.行使或履行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的其他职权。(四)丁方(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丁方的权利:1.接受省基金办委托,负责基金日常运行与监督管理等工作。2.负责基金归集管理,基金保值增值,对加入基金企业进行审核汇总等。3依法依规审核甲方或乙方提出的基金代偿、退出申请。4.参加省基金管理各类会议。5按比例获取一定的基金管理费用收益,最高不超过实缴基金的1%。具体以绩效评价等次为依据,按优秀1%,其他等次依次递减0.2%,出现代偿

10、行为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6行使办法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丁方的义务:1.接受省基金办委托,与合同其他方签订协议,履行合同义务。2.审定乙方根据办法制定的信用保证基金收购贷款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3发现甲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时,直接向省基金办报告有关情况。4.协助配合乙方、丙方督促甲方通过拍卖库存粮食等方式归还逾期贷款本息;基金发生代偿后,配合乙方和丙方对甲方启动债务追偿程序,追偿代偿资金及提起诉讼等。5.加强基金运行情况的检查和调研,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提出基金运行管理的有效措施。6.定期向省基金办报告贷款审批、投放、收回和风险处置等基金运行情况。7.履行办法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11、第四章基金额度依甲方申请,经乙方审查、丙方、丁方审核并报省基金办审批确认甲方参与资格,最终审批确认甲方认缴基金额度为人民币万兀,大与O甲方认缴的资金须为企业自有资金,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及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权益性资金出资。第五章基金缴存本协议签订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认缴资金存入丁方在乙方开设的基金专户(户名:;账号:;开户行:行号:),该账户仅用于提供信用保证业务的增信,代偿及日常管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六章贷款管理在符合乙方贷款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向乙方申请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乙方按贷款流程和规定及时审批并发放贷款。每笔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但收购的粮食如果需要加工后销售的

12、可适当延长,具体由乙方与甲方约定。在授信有效期内,允许甲方在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坚持购贷销还,到期收回贷款本息。贷款到期日最迟不晚于基金三年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约定的贷款到期晚于基金三年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则基金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最后一天为贷款到期日。第七章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合作期满后,如四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该协议且甲方无违约行为,信用保证基金自动延续1年。第八章违约责任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如果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办法、本协议项下义务或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给基金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方、乙方如果存在办法规定不予代偿情形的,基金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如果不履行或不完全

13、履行办法及本协议项下义务,应按认缴基金额度的10%向基金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贷款过程中存在的下列情形,基金不予代偿:1.乙方与甲方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由此发生经济损失的;2.乙方存在串通甲方恶意欺骗,对不符合办法规定条款的甲方发放增信贷款,由此发生经济损失的;3乙方实际放款额超过增信额度以外部分不予代偿;4.乙方风险管理能力下降,基金项下增信贷款年度不良贷款率达到5%(不含)以上时新发放的增信贷款不予代偿;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代偿情况。第九章其他条款1.2.3.4.第十章建立联系机制,负责协商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丙力联系人:,

14、联系电话:;丁力联系人:,联系电话:。以上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确认的收取合同相对方以及接收法院法律文书的确认地址。第十一章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按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协议各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省基金办研究解决。省基金办解决不了的,有关各方可向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有争议的条款外,其他条款继续履行。第十三章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加盖公章且甲方按照协议约定的认缴资金到账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伍份,由甲乙丙丁方各执壹份,丁方报省基金办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为签章部分,无正文。甲方(参与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乙方(贷款合作银行):(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丙方(县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丁方(基金管理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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