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物保护项目管理与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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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文物保护项目管理与服务指南根据原文化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文物保发201625号)、国家文物局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文物博发201425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文物局湖南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文201912号),为了加强对全省文物保护项目的全流程指导、服务、管理、监督,制定本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指南涉及的文物保护项目,是指全省范围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项目,包括保养维护项目、抢险加固项目、修缮

2、项目、环境整治项目、保护性设施建设项目(含消防项目、防雷项目、安全防范项目)、不可移动文物迁移项目,以及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项目和一、二、三级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等。上述各类项目,根据审批和资金安排等情况,又分为国家项目和省级项目。国家项目是指由财政部、国家文物局下达补助资金的项目,其中,由财政部、国家文物局直接审批并安排补助资金的项目,属国家重点项目”,由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委托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审批保护方案和预算并安排国家补助资金的项目,属国家一般项目”。省级项目是指由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审批并安排省级补助资金的项目。第二条保养维护项目,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报省文物局备案

3、后即可实施。抢险加固项目,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第三条除本指南第二条所列保护项目外,其他文物保护项目都必须经国家文物局或者省文物局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条市州、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可移动文物的文物保护项目,参照本指南实施。第二章项目实施全过程工作要点第五条项目实施分六个阶段:一、计划申报与评审二、保护方案编制、申报与评审三、经费预算编制、申报与评审及资金申请四、施工与保修五、竣工验收六、绩效评价上述一、二、三项工作须在上一年度完成,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的依据。第六条计划申报与评审阶段一、文物保护项目计划书由文物管理机构或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编制。文物保护项目

4、计划申报文件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计划书(附件1)、湖南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计划书(附件2)、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计划书(附件3)、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项目计划书(附件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不含安防消防防雷)年度计划汇总表(附件5)、湖南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不含安防消防防雷)年度计划汇总表(附件6)、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安防消防防雷)年度计划汇总表(附件7)、湖南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安防消防防雷)年度计划汇总表(附件8)、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项目年度计划汇总表(附件9)、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年度计划汇总表(附件10)o二、每年度的3月31日是

5、省文物局接收各地文物保护项目计划申报文件的截止时间。各市州文物管理部门在此日期前汇总本地区的各类文物保护项目计划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要求填写好各类文物保护项目年度计划汇总表,连同项目计划书通过省文物局网报网审平台(httpwwj.hunan./)集中报送至省文物局。省直单位的文物保护项目计划书直接报送省文物局。三、每年度的4-5月为文物保护项目计划书评审批复时间段,由省文物局组织专家集中评审。省级项目计划书由省文物局于每年度的5月31日前批复并公示(公示平台:http:/wwj.hunan./)o国家项目计划书,由省文物局组织初审后,汇总并填写保护项目年度计划汇总表,通过国家文物局网报网审平

6、台O集中报送至国家文物局。报送时间为每年度的6月1日至7月15日。四、经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批复同意列入年度计划的文物保护项目,纳入湖南省文物局项目计划库进行管理。三年内未编制保护方案报送至省文物局的,须重新报批。五、文物保护项目年度计划批复文件将明确项目的名称、工程性质、实施范围、工程分期、工程技术要求、工程经费估算等内容。暂不同意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也将明确后续工作的建议。第七条保护方案编制、申报与评审阶段一、省直单位,市、县级文物管理部门收到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后应及时组织文物管理机构或项目业主单位编写文物保护项目技术方案(以下简称保护方案”)。二、每年度的6-10月为保护方案的编制、申报、审

7、核、审批时间段。保护方案通过国家文物局网报网审平台()和省文物局网报网审平台(http:wwj.hunan./)审批。各类保护方案由县市区文物管理部门报送市州文物管理部门初审后,再由市州文物管理部门报送省文物局组织评审批复。其中,属于国家重点项目的保护方案由省文物局审核后再报国家文物局评审批复。第八条项目预算编制、申报与评审及资金申请阶段一、项目保护方案获得批复后,文物管理机构或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批复的意见,切实修改补充完善深化保护方案;应根据修改补充完善深化后的保护方案编制项目预算书;应自筹资金,根据保护方案的技术要求启动保护工程。二、需申请国家、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在申报专项补

8、助资金前,文物管理机构或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保护项目预算审核工作的通知(财办文(2018)8号)和湖南省文物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文物保护项目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文综20199号)要求及时做好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评审、财政投资评审。三、每年度的6-9月为项目预算集中评审时间段。省文物局对国家一般项目预算和省级项目预算等组织集中评审,确定并向文物管理机构或项目业主单位下达预算控制数。其中,省级项目预算经费在100万元以内的,由文物管理机构或项目业主单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并下达预算控制数。国家重点项目预算由省文物局报送国家文物局组织评审。四、预算评审完成、预算

9、控制数确定的项目,经由文物管理机构或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调整文物保护项目内容及预算,并上报省文物局,由省文物局统一公示,并纳入湖南省文物局项目实施库按年度排序管理。属于省级项目的,每年度的11月30日前,由市州文物和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填写湖南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汇总表(附件11),共同行文上报省文物局、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据此组织专家评审并拟定下一年度的项目支持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公示。属于国家项目的,由省文物局、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排序,于每年度的8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并抄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五、申请专项经费时,必

10、须通过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及年报系统和湖南省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系统”申报,必须上传项目保护方案批复文件和项目预算控制数复核下达结果,并按系统显示要求填报好相关信息和预算资料(软件版和excel版)。第九条施工与保修阶段一、编制施工计划。项目补助经费拨付到位后,文物管理机构或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实施计划(附件12),并分别报送省文物局和市州文物管理部门备案。二、招投标。重要文物保护项目的招标文件发布前,由文物管理机构或项目业主单位报省文物局备案。三、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重大或结构复杂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开工前,中标单位应根据设计方案进行现场复核,省文物局或由获授权的地方文物管理部门

11、,组织文物管理机构或项目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专家进行图纸会审、召开技术交底会,形成图纸会审记录(附件13)、技术交底会纪要(附件14)。四、施工许可与现场布置。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前,须根据地方有关工程管理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材料加工场地、库房、新材料、老旧材料、垃圾堆放区,围挡与标识安全美观,临时用水用电消防等设施规范,日常安全检查严格,在显眼的地方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负责人。五、施工人员上岗要求。上岗前项目负责人或中标单位应组织对其进行文物知识、保护技术要点、安全意识培训,并统一着装或佩戴统一的工作牌。六、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

12、批准的技术设计,由文物管理机构或项目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七、施工记录。对新添配材料、构件进场、使用情况以及每一道工序、重点工艺有详尽记录,重要工序与隐蔽工程应绘制草图、拍摄照片或影像。八、例会。每周不少于一次。九、保修。签订合同时,约定保修时间;保修时间一般不少于五年,保修期自竣工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间要进行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监理单位、文物管理机构或项目业主单位认可的缺陷,由文物管理机构或项目业主单位通知施工单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第十条竣工验收阶段一、

13、验收组织。本指南所指保护项目,由省文物局或省文物局委托的市州文物管理部门、专业机构验收(国家文物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省文物局验收前,市州文物管理部门可根据文物管理机构或项目业主单位请求组织初步验收。二、提请竣工验收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需具备的条件:(一)项目竣工一年后的三个月内即可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项目,文物管理机构或项目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工程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安防、消防、防雷类项目竣工并试运行一个月后即可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二)完成招标文书约定的各项内容。(三)下列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1.竣工总结报告(附件15)。2.竣

14、工报告(附件16)o3.监理工作总结报告(附件17)与相关资料。4.计划(立项)批复、方案批复、招投标文件、合同、开工许可以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证明等工程管理资料完整。5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记录、工程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施工日志(提交电子版时选3天记录)、各类材料与设备合格证明等施工资料齐备。三、材料审核流程:(一)文物管理机构或项目业主单位会同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二)通过网络提交竣工资料电子版(竣工资料目录见附件18)。(三)受理材料的文物管理部门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初审。(四)未通过初审的,退回补充相关资料;通过初审的,从提交初审资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文物管理部门组

15、织现场验收。(五)现场验收由文物管理机构或项目业主单位协调,参加人员和单位为文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专家组以及文物管理机构或项目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代表。专家组专家从国家文物局和湖南省文物局专家库中产生。四、现场验收流程:(一)现场勘查、检测。(二)调阅、抽查文物管理机构或项目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三)召开验收评审会议。(四)专家按文物保护竣工验收指标独立打分(竣工验收指标体系及验收评定标准见附件19;竣工验收专家评分及意见表见附件20;竣工验收专家评分汇总及结论表见附件21)。(五)文物管理机构或项目业主单位、当地文物管理部门以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同意通过验收或不同意通过验收的意见。五、验收结论(一)根据现场验收形成的意见,参与现场验收的文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签署验收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或验收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意见,整理好验收材料后,呈主管处(科)室负责人签署合格”或不合格”意见。没有通过验收的,发文提出整改要求,待整改结束后重新申请验收;通过验收的,文物管理机构或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材料补充到四有”档案中(湖南省文物保护工程审批机构竣工验收审核表见附件22)。(二)文物管理部门相关处(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同意后,加盖湖南省文物保护工程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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