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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海宁市竹木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概述本细则适用于海宁市内竹木制品产品质量的抽样检验。二、抽样方法以随机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三、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和样品数量序号产品类别商品名称执行标准检验项目抽样数量1可重复使用的产品砧板检验依据GB4806.12-2022GB31604.8-2021GB31604.48GB14934-2016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甲醛、二氧化硫、五氯苯酚及其盐类(以五氯苯酚计)6块,其中,检验样品4块,备用样品2块。筷子5包,其中,检验样品3包,备用
2、样品2包62一次性使用的产品筷子检验依据GB4806.12-2022GB31604.8-2021GB31604.48GB14934-2016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甲醛、二氧化硫、五氯苯酚及其盐类(以五氯苯酚计)2包,其中,检验样品1包,备用样品1包。(以每包100双计)判定依据:2023年海宁市竹木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四、检验结果判定4.1判定规则4.1.1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状况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4.1.2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状况缺少、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强制性质量要求时,按照强制性质量要求判
3、定。4.1.3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状况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推荐性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4.1.4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状况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4.2结果判定4.2.1参与判定的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对应的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口4.2.2若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质量要求,表明未发现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五、检验结果报送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照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六、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监督抽查结束之后样品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七章样品处置规定报送任务下达部门进行处置。七、异议处理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五章异议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