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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公司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要求以及某某某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与市场选聘相结合;(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四)依法按章办事。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四好要求。要特别注重选拔任用
2、年轻优秀经营管理人才。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领导人员。即:分公司、独资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任的领导班子成员人选;集团公司机关部门正副职。第五条集团公司党委会、党政班子会及组织和人力资源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中层领导班子职数的设置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独资公司设党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记1人;经理1人,经理层副职3-4人。党政班子成员职数控制在7人以内。第七条集团公司所属控股公司,按公司章程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党组织、经理层。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3、,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第九条董事会由股东方推荐出任的董事组成,职数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一般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若干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实行集体领导,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第十条经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组成。经理层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第十一条监事会一般由三人组成。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股东方协商确定,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公司高管人员不得兼
4、任监事。监事会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二条党组织领导班子职数一般为3-5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委员若干人。党委建制的设纪委。党总支、支部设纪检组,由党组织负责人兼组长。党组织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参股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按公司章程规定,推荐出任职务人选。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公司领导班子人员职数。公司经理层副职不超过4人,党组织副书记1人。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能兼则兼。设董事会的公司董事长和未设董事会的公司总经理是中共党员且具备
5、条件的,兼任党组织书记;公司党组织领导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成员兼任;党组织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工会王席O第三章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第十五条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诚信廉洁,勤勉敬业,有良好的道德素养:(二)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所履职岗位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业务,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和创新意识强,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工作业绩突出;(三)担任中层正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两年以上或下一层次正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担任中层副职及其他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具有下一层次正职两年以上或下一层次副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驾驭全局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化
6、解各种风险的能力,科学分析、果断决策的能力,踏实肯干、善于执行的能力,依法治企、按章办事的能力;(五)具有国家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六)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符合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七)身体健康。第十六条中层领导人员实行任职回避:中层领导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或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监事和财务工作。第十七条通过公开选拔途径或企业外部应聘的中层领导人员声誉好、诚信度高、业绩特别突出者,任职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第四章
7、选拔方式和程序第十八条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采取组织选拔、内部竞聘和市场选聘等方式。第十九条组织选拔中层领导人员,必须经过下列程序:一、考察人选产生(一)二级单位班子集体研究推荐的考察人选;(二)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二级单位的有中层领导班子成员、区队科(室)正职、职工代表参加的中层领导人员人选推荐会。获赞成票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的,列为考察人选。二、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三、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沟通情况,征求意见。四、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五、采取听取述职、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六、综合
8、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报告,提出拟提任人选初步方案。七、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分管的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所在部门全体或部分工作人员;(三)其他有关人员。八、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第二十条内部竞聘、市场选聘必须经过下列程序:(一)成立内部竞聘、市场选聘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二)发布公告。公告应包括:选聘职位、报考人资格条件、选聘程序和方法等内容。(三)报名与资格
9、审查。其中,在内部竞聘和市场选聘中,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内部竞聘和市场选聘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四)统一考试。市场选聘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内部竞聘考试分为竞聘演讲和民主测评。竞聘演讲和民主测评主要程序是:先由符合条件的竞聘者在大会上发表竞聘演讲;再由参会人员对竞聘者进行测评。参会人员主要是所在单位下属区队车间科(室)正职和职工代表。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五)确定考察对象。根据参加竞聘人员的民主测评、笔试、面试加权统计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列入考察对象的人选数与竞聘、选聘的职位比例一般不少于2:1。(六)组织考察。(七)讨论决定聘任。根据
10、对考察对象的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决定聘任。(八)公示和公布结果。第二十一条中层领导人员的任免(一)集团公司党委会、党政班子会讨论人事任免事项,按照组织考察、个别酝酿、集体决定的原则进行。参加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二)集团公司所属的分公司、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董事会成员、董事长、经理、控股公司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由集团公司党委会、党政班子会决定任免。党委副职、经理层副职由集团公司根据人选考察情况推荐,二级单位按程序任免。(三)中层领导人员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试用期制度。新提任的中层领导人员,公示期为七天,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
11、胜任现职的,正式办理任职手续;不胜任现职的,免去现任职务,按新岗位确定相应待遇。第五章任期交流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中层领导人员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每届任期三年。集团公司与其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明确任期经营目标、考核办法、薪酬方式、违约责任等。第二十三条企业中层领导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任职文件日期为准。实行最高任职年龄限制。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53周岁的领导人员,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改任调研员职务。第二十四条实行中层领导人员交流制度。中层领导人员在同一单位任期达两届的,必须予以交流;平时根据年度总结考核、考察情况和工作需要,可有选择地对未满任期人员进行交流。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要定期对中
12、层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考察考核,及时掌握班子的整体运行情况和领导人员个人表现情况。第二十六条加强中层领导班子后备力量建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数量按照正职1:2和副职1:1的比例进行选拔,注重培养,加强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思想政治素质过硬、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突出、结构合理的高素质后备力量,为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和支持。第二十七条严格中层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对离任、任期届满、退出领导班子的行政正职人员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离任交接等制度,加强绩效审计。严格实行中层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第二十八条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前,必须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廉洁自律谈话,并签订廉洁自律责
13、任状。第六章免职辞职降职第二十九条实行中层领导人员免职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一)非因不可抗拒因素所在单位一年内未完成生产经营指标,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二)因履职不到位,所在单位出现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负有直接责任的;(三)群众基础差,工作无实绩,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四)对本单位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五)对本单位在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弄虚作假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六)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宜担任现职的;(八)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三个月以上的;(九)因工作需要不宜担任现职的;(十
14、)其他原因应当予以免职的。第三十条实行中层领导人员辞职制度。(一)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岗位。擅自离职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二)引咎辞职。中层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三)责令辞职。任免机关根据中层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通过一定的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第三十一条实行中层领导人员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领导水平较低,造成职工反映强烈,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人员,其待遇按新任职务确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经集团公司党委会、党政班子会研究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