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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亚硝酸盐管理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有效预防误食亚硝酸盐导致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规定,现就加强亚硝酸盐管理公告如下:一、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二、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禁止在食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放置、使用亚硝酸盐。三、各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务必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加强对亚硝酸盐危害的认识,坚决抵制在食品中添加亚硝酸盐及其他非法添加剂的行为,对食品安全负应尽的社会责任。四、亚硝酸盐销售主体必须到我局备案并建立实名销售台账,严禁将亚硝酸盐销售给餐饮服务提供者。五、对非法销售、使用亚硝酸盐的单位和个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造成危害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全县人民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严禁非法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同时主动监督并积极举报非法销售、使用亚硝酸盐,我局将依法给予奖励。监督举报电话:略特此公告。甲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