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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人休假指南一、休假1、休假,包括年休假、探亲假,以及婚假、产假、护理假、事假、病假等其他假。2、年内同时符合享受年休假、探亲假条件的,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种,假期按照年休假、探亲假较长的一项执行。3、按照规定享受的婚假、产假、护理假假期,不计入本人年休假、探亲假假期。4、请事假的天数,计入本人年休假、探亲假假期。军官、军士请病假达到相应天数的,按规定计入本人年休假、探亲假假期,但因战因公的不计入G5、年休假、探亲假可以分段安排,通常不得超过3次。二、扣假1、休年休假、探亲假期间,国家法定年节假日不计入假期。上述国家法定年节假日为实际放假的天数,包括节假日和调休日。2、休事假、病假、婚假、产假、
2、护理假期间,公休假日和国家法定年节假日计入假期。3、参加保健疗养、专项疗养的天数,以及驻高原、海岛部队军官、军士按照规定带随员参加特勤疗养时的天数,计入本人年休假、探亲假假期。三、路途1、经批准到部队驻地以外地区休年休假的,路途往返时间计入假期。2、年度内一次性休探亲假的,路途往返时间不计入假期。3、因本人原因分段休探亲假的,第一段假期的路途往返时间不计入探亲假假期:因工作原因分段休探亲假的,相应分段假期的路途往返时间不计入探亲假假期。4、路途往返时间按照就近就便原则,根据实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在途时间确定(其中,不足1天的按照1天计算)。5、休婚假、产假、护理假以及请事假、病假的路途往返时间,
3、计入本人相应假期.四、年休假1、服现役(含参加工作,下同)不满20年的,年休假基本假期为20天;服现役满20年的,年休假基本假期为30天。2、在特殊岗位、特殊地区工作,符合相应情形的,年休假假期在本人基本假期基础上增加10-60天。同时符合多种增加年休假情形的,按照最长的确定,不累加。五、探亲假1、与配偶、父母、配偶父母等被探望人不在同一地生活的,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基本假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基本假期为每年40天;(二)符合探望其他被探望人条件的,如本人已婚,基本假期为每年20天;如本人未婚、离异或者丧偶,军官和中士以上军士基本假期为每年30天,下士基本假期为每年20
4、天;(三)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其他被探望人条件的,如配偶与其他被探望人在同一地生活,基本假期为每年40天;如配偶与其他被探望人不在同一地生活,基本假期为每年45天。2、在特殊岗位、特殊地区工作,符合相应情形的,探亲假假期在本人基本假期基础上增加10-15天。同时符合多种增加探亲假情形的,按照最长的情形确定,不累加。六、其他假(一)婚假结婚时可以享受婚假,假期为10天。(一)产假1.生育子女的,产假假期为188天;本人在特殊地区工作的,产假假期为308天;2.怀孕不满120天流产的,产假假期为15天;怀孕满120天流产的,产假假期为42天;3.女军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生育第3个及以上子女的,在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再延长产假15天。(三)护理假1.男军官、男军士在其配偶孕产以及产后恢复期间,可以享受30天护理假:2.军人为独生子女且父母年满60周岁的,每年给予5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四)育儿假有子女未满3周岁的,每年享受育儿假5天。(五)寒暑假休寒假和暑假天数,达到或者超过本人年休假、探亲假天数的,视为休满假:未达到本人年休假、探亲假天数的,在院校工作的可以安排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