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辽阳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docx(9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屈第十一号)辽阳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已于2023年10月25日经辽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11月14日由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日辽阳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2023年10月25日辽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1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辽阳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准入经营第三章支持措施第四章权益保护第五章法律
2、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激发民营经济组织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或者开展投资、经营的,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外商投资以外的各类经济组织。第三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当遵循鼓励、支持、引导的原则,坚持市场调节、依法规范、公平竞争,实现民营经济组织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促进政
3、策,完善服务保障体系,及时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联系服务民营经济组织制度,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动政商沟通联系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服务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统计、市场监管、金融协调等部门以及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外汇管理等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有关工作。第六条工商业联合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协助政府开展管理和服务民营经济工作,依法维护民
4、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第七条民营经济组织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等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民营经济组织中,根据法律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展激励制度,对在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
5、彰。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先进典型,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第二章准入经营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家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经济组织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完善招投标、政府采购程序监督与信息公示制度,提高政府采购、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便利度。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不得限定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
6、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地方支持发展的政策,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国家规定应当由国有资本控股的领域外,允许民营资本控股。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业融合发展,组织开展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合作活动,开展协作配套和协同创新。第三章支持措施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转型升级,培育一批民营科技领军企业,提升民营经济组织产品质量和竞争力。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开展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参与数据中心、工
7、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应用创新。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数字化转型,提升产业数字化水平。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应用绿色低碳技术,培育壮大绿色低碳产业,积极发展零碳负碳产业,严格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坚持绿色发展。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民营经济创业创新政策,完善有关技术、资金、土地、项目、人才等扶持措施,重点支持初创期、高成长性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民营经济组织的发展,并为其提供产业政策、创业培训、管理咨询、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或者盘活现有存量建
8、设用地、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场所,为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园区、众创空间、公共服务平台等,落实财政扶持政策。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激励政策,按照有关政策鼓励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推动企业规范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支持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民营经济组织集聚集约,加快产业集群壮大提升,增强民营经济组织配套能力,相互助力、协同发展。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民营经济组织引进的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政府人才政策体系,在
9、其住房、人才落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健等方面提供支持。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民营经济组织管理者的培训工作,实施企业家能力素质提升工程,重点培养领军企业家和新生代企业家。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通过产学研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等方式,培养符合民营经济组织需求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技能应用等方面人才。第二十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设立科技创新平台和研发机构;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或者自主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建立或者带动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共性技术研发机构,提高民营经济组织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鼓励民营经济组织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等合作建立研发机构、技术
10、中心、科研实验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协同创新。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上市、并购重组,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引导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增资扩股、债券发行等方式融资。对成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民营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二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开展产业链、供应链融资和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资本金动态补充、担保风险补偿、担保业务降费奖补等机制,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融资保障。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设
11、立科技贷等专项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规定为金融机构开展融资服务分担风险,对企业融资成本给予补贴。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诚信主体可以优化监管措施,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进行监管和惩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关于信用修复的相关规定,完善失信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素。对民营企业的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修复,并解除惩戒措施。第四章权益保护第二十六条民营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经营权以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十
12、七条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履职过程中,需要对涉案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相关人员采取留置或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经济活动。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恶意损毁民营经济组织声誉或者干扰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侵害生产经营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置,保障民营经济组织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审理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的各类案件,加强和改进执行及执行监督工作,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检察机关应当加大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规范涉及民营经济组织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干扰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
13、者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第三十条执法、司法部门应当加大以案普法力度,落实以案释法制度,定期发布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的典型案例,利用典型案事件进行法律解读。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不得为民营经济组织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型服务的,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或转嫁中介服务费用。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与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予
14、以补偿。第三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款项,不得要求民营经济组织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进行曝光。第三十四条本市应当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原始创新保护力度,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协作,完善线索通报、联合执法、检验鉴定结果互认、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等机制,对依法认定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依法将相应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第三十五条市、县
15、(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治理规范、合规经营。构建风险评估体系和提示机制,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引导建立覆盖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市场运营等各领域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意识和能力。第三十六条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及其网络平台应当受理民营经济组织在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等领域的非紧急诉求,并于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民营经济组织采取欺诈等手段骗取享受本市优惠政策的,应当责令其退回已获资金,并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享受本市的优惠政策;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