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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促进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依法、诚信履约,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水利建设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广西实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内参与广西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不含维修养护)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质量检测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履约评价、运用和监督管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是县级以上
2、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加水利工程建设的市场主体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市场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实行考核赋分评定、应用等管理。第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程及合同等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遵循公平公正、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全面真实反映市场主体履约情况,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市场主体履约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的管理制度和评价评分标准;指导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行为评价活动;负责自治区本级
3、实施水利工程参建市场主体履约评价;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全区在建水利工程市场主体履约评价开展监督检查;核定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结果并公开通报。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在建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市场主体的履约评价,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履约评价结果。第二章履约评价内容及方法第五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内容包括:(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等情况;(二)履行合同义务情况;(三)项目建设现场管理情况;(四)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整改意见情况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参建市场主体合同履约情况纳入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动态开展市场主体履约评价
4、。第七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实行量化赋分,原始分为100分。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照市场主体履约评价评分标准进行评价赋分。同一市场主体涉及数个项目履约评价结果的,计取算术平均值为该市场主体该期履约评价得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评分标准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结果每半年通报1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每半年对辖区内在建水利工程的参建市场主体进行履约评价,于6月30日、12月31日前将评价结果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对市本级实施的在建水利工程参建市场主体进行履约评价,并汇总本辖区合同履约评价结果,于
5、7月5日、1月5日前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对自治区本级实施的在建水利工程参建市场主体进行履约评价,汇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约评价结果,对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和公示。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处室(单位)应在7月5日、1月5日前,将所负责管理项目的参建市场主体履约评价情况反馈自治区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处。第三章评价结果核定及公开第九条市场主体履约评价最终得分实行分级评分、加权平均的核定方式,自治区、市、县的评分权重分别为30%、30%和40%。第十条市场主体履约评价结果分为A、B、C和D四个等次。其中,A等级:量化评分285分;B等级:70分W量化评分V85分;C等级:60分
6、近量化评分70分;D等级:量化评分60分。第十一条市场主体履约评价最终得分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场主体履约评价领导小组审定后,在自治区水利厅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期届满后,在自治区水利厅网站上公开。第十二条公示期间,市场主体对履约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示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提出的复核申请进行夏核,并将夏核结果予以回复。经复核履约评价结果确有错误的,更正后重新公示第四章结果应用及管理第十三条市场主体履约评价结果作为招标投标、评优评先和年度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履
7、约评价结果对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监管。第十四条履约评价单位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严格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在履约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回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水规范20234号).wps【文字】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合同管理制是水利工程建设的基本制度之一,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实现进度、质量、安全和造价控制的关键。近年来,随着水利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部分工程存在水
8、利工程合同管理水平不高,项目法人或参建市场主体违约现象时有发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履约情况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制约工程建设按计划正常推进。2022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信部、水利部等12个部委联合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行政监督;2022年12月10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广西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措施,对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探索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广西水利建设
9、市场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坚持制度先行,有利于规范和强化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促进参建市场主体按合同履约,规范市场行为,维护我区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二、制定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依规。办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合法性审查。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我区当前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压实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参建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责任,提高项目法人合同管理水平为目标,提出评价的内容、方式、方法、结果核定以及结果应用等具体措施。三是坚持实事求是。立足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设置评价方法及内容,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推动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三、主要内容办法分五章共十六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一条规定了评价的目的及依据,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第三条规定了评价原则,第四条明确了评价的职责分工。第二章为履约评价内容及方法,第五条规定了评价内容,第六条规定了评价方式,第七条明确了评价方法,第八条规定了结果报送。第三章为评价结果核定及公开,第九条规定了评价结果核定,第十条规定了评价等次标准,第十一条规定了结果公开,第十二条规定了异议申诉。第四章为结果应用及管理,第十三条规定了结果应用,第十四条明确了失责惩戒。第五章为附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分别规定了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