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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领域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V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建2022111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用于支持新能源巡游车发展的资金来源为,国家十四五期间对我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30%部分(扣除专项奖励资金后)。主要用于支持新能源巡游车购置、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和运营等;支持信
2、息化管理,包括:新能源巡游车购置和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线上申报审核(以下简称线上申报审核”)、新能源巡游车及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运行监测(以下简称运行监测”);以及加强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绩效管理。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十四五期间我区重点推广地区发展新能源巡游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及重点推广地区相关奖补资金的申报、发放和管理。由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要求上报年度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车发展计划(以下简称发展计划),交通运输厅根据各地发展计划报送时间、年度目标和完成能力等情况,确定年度重点推广地区,会同财政厅对年度重点推广地区的新能源巡游车车辆购置,以及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
3、建设和运营给予补贴。第四条购置新能源巡游车、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和运营补贴,超出本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额度的部分,列入次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进行补贴。奖补资金本着先报先得原则,十四五期间自治区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专项用于支持我区巡游车电动化的五年资金总量全部支出完毕后,交通运输厅、财政厅不再对购置新能源巡游车,以及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和运营进行补贴。第五条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奖惩结合的原则。鼓励盟市、旗县(区)制订和完善扶持新能源巡游车推广应用政策。第六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区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4、盟市、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发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盟市、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新能源巡游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奖补资金申报材料统计、核实和报送等工作。盟市、旗县(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奖补资金拨付管理,配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奖补资金分配、公示等工作,及时拨付和发放奖补资金。第二章技术条件和补贴标准第七条新能源巡游车车辆技术条件和补贴标准。(一)技术条件新能源车辆为纯电动汽车,车辆为出厂新车,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国家规定,电磁辐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有漏电保护、碰撞自动断电装置,综合工况续航里程40
5、0公里、轴距2700毫米、功率IoO千瓦、快充时间(1小时(0%-80%),电池容量49千瓦时。车辆营运前,集成安装集计价器数据实时传输、录音录像、行驶记录、应急报警等功能于一体的车载智能终端设备。(二)车辆购置补贴标准车辆购置补贴分两种方式:1.在推广应用周期内,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充(插)电式新能源巡游车,或充换电兼容模式的新能源巡游车(整车包含电池),实际以充电模式投入运营服务的,按照每台车(即对应一个经营权指标)4万元的标准,给予实际出资购车方(公车公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以下同)一次性补贴。2.在推广应用周期内,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充换电兼容模式的新能源巡游车(整车包含电池或“车电分离),
6、实际以换电模式投入运营服务的,按照每台车(即对应一个经营权指标)4.5万元的标准,给予实际出资购车方一次性补贴。在推广应用周期内,以车辆报废截止日计算,提前12个月以上更新巡游出租汽车的,每台车再奖励经营者5000元。公车公营企业需符合当年度更新和新增的巡游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要求(两种购车补贴方式只能选择一种),否则不予享受奖补资金。公车公营企业是指企业取得巡游车经营权并出资购车,经营权和车辆产权均属企业。一个经营权指标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报废需重新购车的情况除外)。第八条十四五期间,地方关于新能源巡游车的购置补贴政策出台时间早于2022年8月25日的(原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
7、输厅财政厅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内交发c2022)618号的印发日期),且地方政策关于车辆的购置补贴标准低于本细则补贴标准的,对购买新能源巡游车的实际购车方(车辆技术条件符合地方政策要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补齐补贴差价。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25日之前,地方未出台新能源巡游车购置补贴政策,对购买新能源巡游车的,按照本细则补贴标准进行补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将补贴资金发给实际购车方。本细则印发后,未确定为重点推广地区的地方另行出台新能源巡游车购置补贴政策的,补贴标准依据地方政策执行,地方的补贴标准低于本细则补贴标准的,自治区不予补齐补贴差价。第
8、九条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技术条件和补贴标准:(一)技术条件1.出租汽车专用充电站:按插(充)电式新能源巡游车、桩比2:1的比例和单个充电桩功率不低于60千瓦的标准建设,在当地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中建成,正常营运的充电桩总功率不少于2400千瓦,日服务巡游车的车次能力不少于充电桩数的2倍(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原因除外),最低不少于80车次/日。2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有独立运行的APP,司机可通过APP查询附近换电站及运营状态;单个换电站总功率不低于400千瓦,换电站所有电池与当地新能源巡游车匹配;换电站电池充满后安装在车辆上,在15摄氏度以上的条件下,市内实际可行驶里程与显示可行驶里程比例不低于70%
9、,或电池实际充满的电量与理论充满值比例不低于70%;与当地所有采取换电模式的新能源巡游车(换电站支持服务的车型),签订换电协议;能够对换电站、换电车辆数、电池进行动态监管,具备换电过程中主动识别危险信息并自动暂停换电动作,具备电池发生热失控时主动监控识别、紧急处置功能,确保换电站安全;公开出租汽车换电收费价格,以油气双燃料车型为主的地区,当地换电价格按公里或电量计算,不高于使用LNG液化天然气的成本;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的经营成本在一定范围内发生波动的情况下,保持换电价格稳定。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在满足为新能源巡游车换电需求的基础上,可向其他车辆提供换电服务。3充换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充换电设备、接
10、口、安全等相关标准,无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当符合自治区、盟市相关标准。4.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5.充换电站必须在当地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且至少保证8年正常连续使用。6.建立完善的充换电站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可靠。7.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应对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并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放共享,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二)建设和运营补贴标准1出租汽车专用充电站建设补贴。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照1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一个充电站(即一个充电桩群)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2.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建设补贴。按照8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每个站最高
11、补贴不超过150万元。3.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按照年度考核结果给予年度运营电量补贴。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补贴标准按0.3元/千瓦时;考核结果为合格的,补贴标准按02元/千瓦时;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无补贴。补贴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100O小时。4.确定为重点推广的地区,已建成的但不符合本细则技术条件的充换电站,鼓励其进行改造,改造后符合条件的,可按相应标准享受建设和运营补贴。第十条申请奖补资金的企业或个人,需通过线上申报审核”平台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奖补资金的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新能源巡游车的运营等数据要统一接入我区运行监测平台,并保证数据传输质量。换电站建成运营1个月内,建设运营单位要向“运行监测
12、平台申请完成数据对接传输,逾期未申请或数据对接不符导致超期的,不得申请当年建设和运营补贴。未接入运行监测平台的不予认定为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不得申请相关补贴。第十一条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3号),列为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的城市,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巡游车购置补贴、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补贴,在原有补贴基础上分别增加5000元/辆、200元/千瓦O第十二条对一次性投放换电车辆不低于300辆(含),并实际以换电模式运营的换电示范项目,除其他奖补外,再一次性给予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运营企业200万元。换电
13、示范项目满足以下要求:1.以车辆行驶证日期为准,12个月内投放不低于300辆(含)新能源巡游车(三厢车),投放的所有车辆统一车型品牌并满足细则要求的车辆技术条件。鼓励车辆使用抗低温电池等设备。2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由运营企业全资建设、控股,每150辆车至少配套一座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每个换电站电池不低于20块并由运营企业购买持有。3.投放的所有车辆与换电站签订换电协议或合同,实际以换电模式运营,整体正式运营时间不少于1个月。4.有完善的应对措施,确保车辆和换电站在低温等异常气候下能够正常运营;换电站无严重的服务质量、群体投诉等问题。5.达到管理部门的其他要求。符合要求的由换电站运营企业提交项目申
14、请和项目申报书(见附件6),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认定并进行公示。换电示范项目采取先报先得,一个地区最多认定4个换电示范项目,全区换电示范项目数量不超过12个。第三章资金申报和审核第十三条申请奖补资金的企业或个人通过“申报服务软件提交材料,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申报奖补资金提供以下材料:(一)车辆购置补贴除附件1、4外均为复印件:1.新能源巡游车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2.实际购车方为公车公营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实际购车方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3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登记证书、行驶证和车辆运输证、完税证明、安装智能车载设备相关证明。4.电池容量的证明。5.车辆实际以
15、换电运营的,提供与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签订的换电协议或合同。6信用承诺书(见附件4)。(二)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补贴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提供以下材料(除附件2、3、4外均为复印件):1.XX年度XX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银行开户许可证(含开户名称及账号)。3.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或核准文件,以及验收合格的证明。4.申报单位与场地方签订的充换电设施建设合作协议。5设施额定输出功率或充换电设施装机容量证明材料,换电站所有电池与当地新能源巡游车车型匹配的证明材料。6.与当地所有采取换电模式的新能源巡游车(车型与换电站电池匹配),签订换电协议的证明。接入自治区运行监测”平台证明。7具有明确验收结论的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单位盖章)。8.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面向出租汽车的收费价格说明,并确保充换电价格保持稳定的承诺书。9申报充换电设施的采购、安装协议及相关财务凭证(设备购买合同、设备采购和工程施工发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10.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责任制及实施情况、巡查制度及实施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应急值守制度及实施情况、安全培训制度及实施情况等)。11.申报单位承诺书(见附件3)。12.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