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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区审计局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审计监督、评价、建议和督
2、促审计整改,开展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活动。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应审计尽审计、应发现尽发现、应整改尽整改、应完善尽完善、应协同尽协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将内部审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O区审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推进内部审计全覆盖和常态化。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力量建设。下列单位应当明确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一)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涉农街道、镇,应当配备一名或以上
3、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及相应数量的兼职内部审计人员;(二)年度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模(含下属单位)一亿元以上(除专户资金)或下属独立核算单位五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区街道,资产规模一亿元以上且实体化运行的国有企业,视情配备一名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及相应数量的兼职内部审计人员;(三)年度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模(含下属单位)一亿元以下、五千万元以上(除专户资金)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区级开发区(园区),应当配备一名或以上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四)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协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运行,督促审计问题的整改落实。国家
4、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者列席单位有关涉及经济事务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及时掌握单位重大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事项和重要经济决策、决定等情况。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并定期接受内部审计后续教育培训,不断提升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操守。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
5、项具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对象也可以根据回避情形申请内部审计人员回避。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分别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第三章内部审计的职责权限第十条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包括领导体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权限、经费保障、审计实施、结果运用、责任追究和考核评价等内容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推进和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二)单位党组织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6、,负责研究部署内部审计工作,落实内部审计整改,加强内部审计人员力量配备和工作经费保障;(三)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和履行职责,提供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教育条件,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结构合理。对因履职受到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应予以保护,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予以表彰;(四)及时向区审计局报送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等情况,每年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区审计局备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有关规定对资金、资源、资产和内管干部履行
7、经济责任等情况进行审计;(二)向单位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以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大风险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重要事项;(三)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实行台账式、清单化管理;(四)加强与审计机关的协作与配合,积极开展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协同;(五)积极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撰写实践案例,做好信息报送、统计调查、年度考核等内部审计管理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有下列权限:(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二)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8、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三)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和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或予以暂时封存;(五)对违法违纪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六)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第十三条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
9、审计服务,并遵循下列原则:(一)购买审计服务时,单位可以根据不同额度标准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履行采购程序;(二)购买审计服务时,单位应当向社会审计机构提出明确的审计目标与要求;(三)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单位要加强沟通指导和质量控制,对审计方案和工作底稿进行审核监督,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四)社会审计机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和职业规范,并对受托实施的审计行为和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第四章内部审计实施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确定内部审计项目,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
10、根据内部审计项目选派审计组,确定时间安排,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十六条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含项目名称、被审计对象基本情况、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审计时间进度计划、审计工作要求等内容。第十七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对象。遇有特殊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通知书应当包含审计项目名称、被审计对象名称、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审计起止时间、需要被审计对象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审计
11、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内部审计机构的印章和签发I=I期。第十八条审计组在实施过程中应对审计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含被审计对象名称、审计事项、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以及结果记录、审计结论和意见建议、审计人员姓名、审计日期、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复核意见等。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拖延和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九条审计组完成审计实施后,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实事求是、要素齐全、格式规范、逻辑清
12、楚、用词准确、简明扼要、易于理解,主要由审计概况、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审计建议等内容组成。第二十条审计评价时,应当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原则,把被审计对象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区分开来。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方针,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书面征
13、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进行复核,经单位党组织审议通过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对象,并填写送达回证,要求被审计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整改措施。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项目以及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的项目档案包含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计调查记录、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对象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第五章内部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14、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是内部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内部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机制,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及有关重大事项应当纳入单位党组织议事范围,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整改目标、措施、责任、时限等。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实行分类整改。对在审计过程中或者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应当立行立改;对需要一定时间完成整改的,应当分阶段确定整改目标,限时分段推进整改落实;对历史遗留以及涉及制度建设层面的,应当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持续组织整改落实直到问题最终解决。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内部审计机
15、构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情况报告应当包含整改总体情况、问题整改的具体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第二十六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或公告,并作为单位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整改的督促检查工作,实行挂号销号机制。将审计查出问题逐一挂号,进行跟踪管理、审核认定、对账销号。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存在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后续审计报告。第三
16、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单位应当依法移送相关单位处理。第三H一条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发现并且己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审计时利用内部审计成果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注明。第六章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二条区审计局应当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明确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的职能机构和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年度指导监督意见和计划;(二)部署落实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工作;(三)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培训、案例评审、项目建议条目发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四)完善内部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