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12号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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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轨道交通12号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武汉轨道交通12号线(江北段)房屋征收项目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武规选2019159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决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有关规定,江岸区人民政府拟对武汉轨道交通12号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江岸

2、区和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第一部分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武汉轨道交通12号线房屋征收项目二、项目征收范围项目涉及中一路站、后湖四路站、兴业路站、百步亭站、丹水池站及丹水池车辆段,科普公园站至丹水池站区间、丹水池站至百步亭站区间、后湖四路站至中一路站区间,共计站点5座,车辆段1座,区间3座(具体征收范围以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征收范围红线为准)。三、项目调查概况项目征地总面积约614.95亩,房屋征收总建筑面积约56.1万平方米,总户数约3785户(最终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

3、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五、房屋征收主体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六、房屋征收部门武汉市江岸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塔子湖街道办事处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后湖街道办事处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丹水池街道办事处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社区管理委员会八、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承租人,

4、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有房屋凭证为准。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协商方式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进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征求意见表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计、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协商选定结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采取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

5、评估机构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人数应当不少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总数的三分之二,半数以上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投票确定。采取投票、摇号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公开进行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确定结果。十、评估时点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十一、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六个月。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江岸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6、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第二部分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另给予被征收人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其他相应的补偿、补助和奖励。为满足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购房需要,房屋征收部门暂提供以下商品房源供被征收人自行购买。(一)团购商品房房源1.百步亭现代

7、城四期(五区),位于江岸区岔马路与百步亭花园交汇处,系期房,交房时间暂定为2022年2月,房屋均价为17500元/平方米,交房标准为毛坯房。2.福星惠誉K2,位于江岸区位于景秀街与吉祥街交汇处,系现房,房屋均价为14742元/平方米,交房标准为毛坯房。3.后期如有其他房源,房屋征收部门将及时提供与本项目对接。(二)选房原则和要求1.先签约先受益,被征收人按签约顺序依次选择房源;2.被征收人按所选房源对应的价格和面积暂与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据实结算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补足,同时被征收人须委托房屋征收部门将全部房款付至房源开发企业;购房款最终按被征收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单价

8、和房屋实测面积与房源开发企业据实结算;3.房屋物业管理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负担;4房源的结构、户型、设计方案等均以规划部门最终审批为准。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以下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另给予被征收人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其他相应的补偿、补助和奖励。(一)产权调换住宅房源基本情况1.佰昌公馆,位于解放大道下延线以东,张公堤以北(长江新城范围内),系现房,房屋均价为12980元/平方米,交房标准为毛坯房.2.跃进调剂地块,位于江岸区塔子湖西路和三环线交汇处,系期房,交房时间暂定为20

9、21年4月,房屋均价为11500元/平方米,交房标准为毛坯房。3.华发沁园,位于江岸区正义路与后湖三路交汇处,系期房,交房时间暂定为2021年9月,房屋均价为12037元/平方米,交房标准为毛坯房。(二)选房原则和要求1.先签约先受益,被征收人按签约顺序依次选择房源;2.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住宅房源面积一般按照其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加上补助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补助标准见本方案第三部分第二条第(三)点),因房型不可分割的原因,导致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产权调换住宅房源面积增加的,所增加面积的价格按照所选具体房源的实际单价购买;3.被征收人按所选房源对应的价格和面积暂与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据实结

10、算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补足,同时被征收人须委托房屋征收部门将全部房款付至房源开发企业;购房款最终按被征收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单价和房屋实测面积与房源开发企业据实结算;4.房屋物业管理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负担;5.房源的结构、户型、设计方案等均以规划部门最终审批为准。第三部分征收补偿内容及标准一、补偿(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含有证面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和历史无证房打折后的建筑面积)X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二)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单价不超过500元/平方米的,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

11、承租人协商确定,超过500元/平方米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装饰装修补偿总价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三)附属设施补偿1.电话移机费(报装费):216元/部;2.宽带移机费(报装费):308元/部;3.有线电视迁移费:380元/户;4.空调移机费:柜机500元/台、分体机300元/台、窗机200元/台;5.热水器迁移费:300元/台;6.电表迁改费:分表150元/块;7.水表迁改费:分表100元/块;以上7项按打包价2400元(含空调一台)进行补偿,超出部分按票据据实补偿。8.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按1500元/户给予补偿;9.管道煤气报装费按3000元/户给予补偿;报装费超出3000元的按票

12、据据实补偿;10.电表迁改费:独表500元/块,三相电表按现报装单据据实补偿,无报装单据的按960元/块给予补偿;11.水表迁改费:独表240元/块,地水表按现报装单据据实补偿,无报装单据的按4寸地水表1500元/块、6寸地水表2200元/块给予补偿;12.防盗门:按品质好坏,补偿500-1200元;13.防盗网:按品质好坏,补偿50-200元/平方米;14.无烟灶台:按品质好坏,补偿500-1200元;15.夹层、暗楼或隔热层、简易房屋:由评估机构评估,原则上按重置价予以补偿;16.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费。(四)房屋搬迁补偿(搬家费)1.征收个人住宅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或公

13、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房屋搬迁费2000元。被征收户系残疾人家庭的,搬迁费增加50%。2.征收办公用房或生产经营性用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按评估确定的价格予以补偿。3.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五)临时安置补偿(过渡费)1征收住宅、办公及其它非生产经营性用房,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偿费。2.临时安置补偿费由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3.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含有证面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和历史无证房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

14、米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60平方米计算。4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对选择产权调换房源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预先一次性支付从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之日起至本方案规定的预计交房之日止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若超过本方案规定的预计交房日期,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5.被征收户系残疾人家庭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增加20%。(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D被征收房屋具有房

15、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2.具备前述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可以提请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过渡安置期限计算。3.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腾退被征收房屋的实际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并依照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七)住房保底补偿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含有证面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和历史无证房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足4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4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公有房屋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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