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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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生产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第三条生产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当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型式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制造
2、除前款以外其他计量器具的,生产者可以根据需要自愿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标准物质新产品按照标准物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型式批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计量器具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而进行的行政许可活动。型式评价是指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是否符合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法制管理要求对样机所进行的技术评价。型式试验是指根据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对计量器具的样机进行的试验和检查。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全国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型式批准的申请第六条生产者制造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向生产所在
3、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型式批准。申请型式批准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递交申请资料。第七条收到申请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需要补充资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审查通过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并通知申请人。第八条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当自收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承担型式评价机构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该机构递交以下技术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真实有效性负责:(一)样机照片:(二)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三)总装图、
4、电路图和关键零部件图(含关键零部件清单);(四)使用说明书:(五)制造单位或者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逾期没有递交的,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退回本次委托,受理申请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终止实施行政许可。第九条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当自收到技术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审查通过的,通知申请人提供试验样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该机构提供试验样机。逾期没有提供的,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退回本次委托,受理申请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终止实施行政许可。第三章型式评价第十条承担型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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