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土建类成品保护管理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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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土建类成品保护管理指引1、目的为确保土建及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成品、半成品得到有效的保护,防止并减少损坏、破坏和丢失,以及保护和修复责任得以恰当的归属和落实而制定本指引。2、适用范围适用于在建项日施工土建及安装过程中的成品保护管理3、术语定义3.1成品保护:为防止工程中已施工(安装)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序流程、交叉作业、竣工验收前等施工全过程发生的碰撞、腐蚀、污染、人为破坏、丢失等造成材质损伤、功能损失及质量缺陷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和管理手段,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3.2总包管理:毛坯交楼成品保护为土建总包管理。4、部门职责4.1项目公司工程部4.1.1负责成品保护的监督检查;4.1

2、.2参与成品保护工作面的移交:4.1.3负责处理成品保护工作中产生的纠纷。4.2总包单位4.2.1负责土建阶段成品保护总体管理:4.2.2制定成品保护的规章制度及方案:4.2.3主导工序移交、工程移交。4.3分包单位4.3.1进场前向总包单位提交详细的成品保护方案;4.3.2制定承包范围内工序及相关专业交叉施工的成品保护规章制度:4.3.3安排专人进行成品保护。5、指引说明5.1成品保护管理原则5.1.1责任、分工明确原则1)基本原则:各施工单位对所施工区域内的所有成品负保护责任,包括对己方成品和移交接手成品采取必要的成品保护措施的责任、看管和巡视的责任、工程移交时与总包和后续施工单位协调和提

3、示的责任。成品交接、验收前,成品、半成品的质量、数量、采取的保护措施应经验收符合合同要求。2)工程移交责任转移原则:成品接收单位对各分包单位移交后的成品负有管理责任,包括成品验收及保护措施的验收:移交后对成品的保护、维护及保护恢复的责任。成品接收方必须保证在移交后,成品及保护的完好性。产品正式移交后,由总包单位负责全部成品的保护责任。3)责任持续原则:成品施工方负有对成品保护措施进行持续巡视检杳的责任,同时负有对已破坏(丢失)的部分及时进行修补、更换的义务。5.1.2工序合理化、优化安排作业面原则1)根据工程总进度计划合理安排工序流程,尽量避免同一作业套间内有多个专业单位交叉作业的情况,以减少

4、、降低成品保护和文明施工责任不清的局面。对于产品保护难度较大的材料部品如进户门、地板等安排在大部分装饰工作量完成后进行安装。5.2土建总包单位成品保护管理5.2.1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体现成品保护管理的总体部署、管理方案、保护措施,应包括:主体施工期间工序流程中的各工序的成品保护措施,各工序之间的相互影响对成品保护产生的不利因素以及为此采取的必要防范措施:装修、设备安装施工期间,与甲方共同研究制定各专业施工的合理施工顺序、工序流程、作业面优化,预估各专业施工之间的相互制约对成品保护产生的各种不利影响因素,以及采取的相应的管理措施、组织措施。5.2.2制定工程息体的成品保护规章制度、奖罚条例。并在

5、对内(包括自行分包)、对外(甲方分包)交底中进行宣贯落实。总包单位应尽职尽责行使总包管理权力,对分包单位擅自违反既定施工顺序(工序流程)、成品保护措施不利的,应及时指正,如须采取行政手段纠正的,甲方应予以充分的支持和配合。5.2.3分包单位进场前,须审核申报的成品保护方案,并进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交底,宣贯相关的规章制度。5.2.4在人员组织安排中,设专人负责总的协调管理,分包单位进场后和工程装修、设备安装阶段,应组织专职保安巡查队伍,划分责任区域(栋号)进行保安巡查,严防破坏、偷盗行为发生。5.2.5主导工序移交、工程移交,包括:总包与专业分包、专业分包之间的工序移交和专业分包与总包的工程移

6、交验收。5.3分包单位成品保护管理5.3.1分包单位进场前应向总包单位提交详细的成品保护方案,须包括承包范围内工序流程中的各工序之间的相互制约产生不利影响因素,并为此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与其他专业工序之间的制约产生不利影响因素,根据总进度计划要求提出合理的施工顺序及施工面交接,采取的相关成品保护措施。5.3.2制定承包范围内工序及相关专业交又施工的成品保护规章制度,经上报总包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并将内部交底记录报总包单位、监理公司备案。5.3.3开工后,现场应至少安排一名专职人员负责成品保护管理,并与总包单位对口衔接,接受统一的协调管理。5.4工程移交管理5.4.1前道工序施工单位在进行必要的

7、成品保护后,与下道工序的施工单位须办理书面交接验收手续,后道工序施工单位即应担负起对前道工序及其施工区域内所有部位的保护责任和义务。双方签字认可后,交总包方备案,总包方同时负责全部现场的成品保护的管理和监督责任。5.4.2甲方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或其他分包单位进行工序交接时,须由监理工程师组织进行,经各方签字确认后,接收单位担负起移交成品的在接保护责任,总包方负管理责任.5.4.3甲方分包的工程验收移交须分阶段进行,由监理工程师组织进行,经各方签字确认后由总包进行成品(半成品)保护管理,移交后的产品由总包看管,发生损失由总包承担O5.4.4由监理工程师组织的移交,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否则以违抗

8、甲方指令,依据合同有关条款论处。5.5成品保护的失效管理5.5.1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责任明确的成品损坏(含移交前),经监理拍照并签字确认,由责任方负责赔偿或甲方通过签证形式按价扣罚责任单位并补偿受损单位。5.5.2忽视天气变化未关闭门窗造成成品损坏、临时断电(断水)期间未关闭电闸(水龙头)造成成品损坏,作业面施工单位应负全部责任。5.5.3如发生偷盗、蓄意破坏,经调直取证(有足够说服力的人证或物证)可认定肇事责任人和单位的,由肇事人单位负责对损坏或丢失部分的损失按价进行双倍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肇事人移送公安机关,在事实面前拒不承认者、态度恶劣者处以三倍以上处罚,拒不缴纳罚款者由甲方在工程款中扣除,

9、仍无理取闹者予以终止合同处理5.5.4工序(工程)移交前,任何的责任不清的成品、半成品损坏、丢失由作业面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总包单位负总包管理责任,并按损失部分的造价向受损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实物经济损失分摊比例为:总包单位30%、分包单位70%)。5.5.5未按要求采取成品保护措施,发生成品、半成品损坏,由肇事单位负主要责任、受损单位负次要责任、总包单位负总包管理责任,并按损失部分的造价向受损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实物经济损失分摊比例为:受损单位应自负20%,肇事单位60%,总包单位20%),5.5.6分包单位接收工作面后,因自身疏于管理、措施不力造成的材料、设备、产品损坏、丢失等一切经济损失均由该施工单位负责照价赔偿总包的经济损失和维修更换费用。5.5.7对已破坏或丢失的成品、半成品无论责任是否厘清,均由原施工单位及时进行维修、更换,不得讨价还价、借口拖延:经维修、更换的产品必须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后重新办理移交。&支持性文件无7、相关记录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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