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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实训室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为加强我校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实训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实训场所。第三条实验实训室工作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以教学为主,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原则,把培养德法兼修、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作为工作的重点0第二章基木任务第四条实验实训室的基本任务是为教学、科研服务,以及在满足教学科研的前提下为社会提供服务。(一)实验实训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实验技术人
2、员或管理人员,保障实验教学任务;(二)实验实训室要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三)实验实训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全校师生开放和对社会开放。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技术交流活动。第五条为保证以上基本任务顺利完成,实验实训室须做到:(一)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工作,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运行状况,保证账、物、卡完全相符;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完善仪器设备、设施和教学软件资料,培训实验技术人员:(二)要建立和健全各项
3、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除学校统一的规章制度外,各实验实训室还须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第三章实验实训室建立第六条实验实训室的建立须按程序经学校正式批准。实验实训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规划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三)有足够数量且配套的仪器设备;(四)有完整的实验实训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五)符合学校的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第七条实验实训室的建立,应贯彻合理规划、资源共享、专管专用的原则,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避免重复设置。教务处负责对学校所有实验实训室使用率、使用效果进
4、行监督。第八条实验实训室建立的程序:(一)实验实训室的建立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申请建立新的实验实训室,须由二级学院(部、处)组织论证实验实训室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经部门集体讨论通过后,填写*学院新建实验实训室申报书报教务处;(二)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新建实验实训室的申报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学校实验实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三)学校实验实训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教务处发布立项通知;(四)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所属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含技术标准等),并按规定进行项目建设招标、设备采购,会同项目施工单位实施项目建设,组织项目验收;后勤保障处负责场所、设施和环境改造等相关事项;
5、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协调网络信息技术等相关工作;(五)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实验实训室所属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并确定实验实训室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其中:公共实验实训室、法学实验实训室由教务处统筹管理,非法学实验实训室由二级学院负责管理。第四章实验实训室调整和撤销第九条实验实训室的调整和撤销,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调整、撤销与合并,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以下情况应该予以调整或撤销:(一)因专业调整或其它原因致使教学任务不充分;每学期开课低于30学时的实验实训室;(二)由于人员、设备和其它硬条件严重不足且没有必要再进行补充的实验实训室;(三)经领导商讨批准后,其他应予调整
6、和撤销的情形。第十一条实验实训室调整或撤销,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因实验教学或科研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或撤销实验实训室,可由实验实训室所属部门申请调整或撤销实验实训室;(二)实验实训室使用率较低,长期不能履行实验任务的,由教务处进行核查论证,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三)实验实训室所属部门填写*学院实验实训室调整(撤销)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实验实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四)经批准调整或撤销的实验实训室,按照规定妥善办理固定资产的报废或转移程序,原实验实训室用房由教务处统一调配。第五章实验实训室管理第十二条实验实训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教务处统筹管理公共实验实训室、法学类实验实训室,对非法学类
7、实验实训室加强监督。教务处是主管实验实训室工作的职能部门,协助主管校领导做好实验实训室的规划、建设、教学研究、实验实训课程开发、评估检查以及管理等工作。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在分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对本学院的实验实训室管理工作负责。第十四条各二级学院依据实验实训室的数量、规模和性质,配备专(兼)职实验技术人员或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一)管理实验实训室的仪器设备,做到账、物、卡三者完全相符;(二)维护实验实训室设备和环境清洁整齐,做好实验实训室的卫生工作;(三)做好每次实验的准备工作,包括样品的配制和仪器的准备等;(四)熟练掌握有关仪器的使用和操作规范,负责监控、检查实验实训室的仪器设备及计算机
8、网络系统运行情况,及时报修排除故障,确保实验实训教学的正常进行;(五)负责实验实训室的用电、消防、防盗等安全管理,随时检查、排摸实验实训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六)做好实验实训室的日志和登记工作,负责各类数据、信息、资料的归档、统计、上报等;(七)负责实验实训室钥匙的保管工作,钥匙转交他人须经学院领导同意,并登记报备;(八)遵守和执行实验实训室有关规章制度,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第十五条实验实训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9、,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验实训室队伍的整体水平。第十六条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材料等物资的管理,按学校有关管理制度执行。第十七条实验实训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实训室档案管理工作。要采用数字化、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实训室情况的准确数据。第十八条实验实训室要根据本实验实训室的任务,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安全责任人,配置必要的安全防火设备和器材,并定期检查,及早消除各种险情隐患。第十九条实验实训室要加强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设立专库或专柜存放,并指定专人保管。领用时在量、时、人、用途等方面严格把关,不得任意领用、借用或转让。管理人员不得将钥匙转让他人保管,其他人也不得借用或另配钥匙。凡在实验室进行易燃、易爆等危险实验时,须经过有关学科专家的充分论证,设计应急措施,报相关主管职能部门严格审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进行。第二十条对进入实验实训室的工作人员和学生要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本实验实训室的安全规定、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实训室开展实验活动,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第六章附则第二H-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I=I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