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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档案管理制度为做好本单位放射卫生档案(以下简称“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制订本制度如下: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档案管理的规定与要求。2、设立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档案进行管理。各类档案应科学管理,规范立卷、装盒,存放有序,便于查找。*位档案室是机要部门,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入内。4、本单位人员须经档案室负责人同意、外单位人员须持有所工作单位注明使用目的的介绍信并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后方可借阅档案。档案借阅者应妥善保管和及时归还档案,并办理归还登记手续。借阅档案者对档案有损坏、缺页或丢失者,应酌情予以相应处理。档案管理员应将收回的档案及时回归原档案盒,确保档案的完整。5、严格档案保密制度,做好档案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档案借阅人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室,不得私自摘抄、拍录、复印及外泄传播档案内容信息。6、应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或减缓各种因素对档案材料的损坏,加强对档案的防火、防水、防盗、防尘、防高温、防潮、防霉变等管理。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一旦发现档案受损,应按程序上报,并及时进行技术处理。7、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守档案管理的法规与制度,严守档案机密。调离档案管理工作时,应办好档案管理移交手续;离职后,应保守所了解的档案内容信息,不得外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