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医学科放射人员放射防护培训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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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医学科放射人员放射防护培训制度I目的为了加强科室工作人员放射防护知识培训,规范操作行为,提高放射医务人员防护意识,减少职业危害,特制定本制度。Il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核医学科。IIl制度一、防护培训对象(一)凡从事电离辐射医学应用工作的一切人员均为放射防护培训对象。(二)医用诊断X射线工作者、核医学工作者、放射治疗工作者等职业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放射防护知识;从事电离辐射医学应用工作的相关人员(含专业人员、见习人员、管理人员)也必须接受放射防护知识的一般培训。二、培训单位、内容及方式放射防护培训由有技术能力的有资格单位承担。有资格单位会同医院共同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2、实施培训和考核。(一)培训内容和深度应根据培训对象、工作性质和条件确定。(二)培训方式可采用异地或本单位课堂教学、现场实习和个人学习等。三、岗前、转岗和在岗培训(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由所在科室领导推荐,由医务处统一安排放射防护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参加相应的工作。上岗前的培训时间5-7天。(二)辐射工作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时由于岗位不同,必须补充相应的安全培训。(三)各类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按有关规定每2-3年接受一次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四、考核(一)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应列为医学放射工作人员业务考核的内容。(二)新参加医学放射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经所属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放射防护培训合格证书后才可上岗。1.每三年左右对医学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放射防护知识与技能的考核。2,管理(1)医院医务处具体负责组织本院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培训,落实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2)医院为培训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和时间,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包括各次培训中的课程名称及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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