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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1、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在分管领导与护理部主任的指导下,设主任1名,成员若干名。由医院护理部副主任任主任;由临床科室护士长和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任成员。2、委员会成员因工作调动、变更,应在十五日内下发人员调整通知。3、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护理部,负责日常工作,定期向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报告有关工作。4、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会议一次,管理委员会成员应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安排参加会议。会议形成决议、决定应有委员会2/3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集开会或以书面形式决定有关事宜。5、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并提供会务资料,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办公室成员负责起草会议决议、决定。6、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须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护理部,然后由院领导例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