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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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体育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体育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体育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第三条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

2、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五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第六条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七条体育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体

3、育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八条体育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体育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九条国家对体育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要求、体育事业特点、发展目标和计划、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体育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体育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体育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

4、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草案。体育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一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体育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二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由体育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

5、报财政部门调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体育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体育事业单位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第十四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五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十六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七条收入是指体育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八条体育事业单位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

6、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第十九条事业收入包括:(一)体育竞赛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组织和参

7、加各类体育赛事和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出售门票、赛事冠名权、赛事媒体转播权等取得的各项收入。(二)体育服务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信息服务和推广体育科研成果等取得的收入。(三)体育衍生业务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通过形象代言、特许使用权、体育组织冠名权等取得的收入。(四)其他体育事业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第二十条经营收入包括:(一)销售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的销售商品收入。(二)经营服务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的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三)其他经营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

8、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第二十一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注重经济效益。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第二十二条体育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第四章支出管理第二十三条支出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二十四条体育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

9、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体育事业单位为保障其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体育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二)经营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五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项目库

10、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体育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体育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体育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二十七条体育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二十八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强化成本意识、加强经济核算,具备条件的体育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

11、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第三十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票据经办部门和人员应当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部门应当加强票据的审核,拒绝报销虚假票据。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三十一条结转和结余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三十二条财政

12、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五条专用基金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三十六条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

13、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其他专用基金是指除职工福利基金外,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第三十七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第三十八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第七章资产管理第三十九条资产是指体育事业单位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第四十条体育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14、、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等。第四H-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体育事业单位购建、调入、接受捐赠和赞助的资产,在入账及交付使用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汇总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体育事业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第四

15、十二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第四十三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和消耗性物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银行账户、现金及各种存款的有关规定。体育事业单位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按时清理结算,加强管理。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

16、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四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O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体育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体育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赞助的实物包括固定资产和存货两类。体育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赞助的固定资产和存货,按照有关凭证、合同约定价格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记账,接受捐赠、赞助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资产价值。体育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赞助的存货,同时按照实物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物资台账,严格出入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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