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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施工人员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二)定义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施工人员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三)适用范围本公司各单位。(四)防护设施效果检测1 .公司按照规定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
2、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2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五)服务机构要求1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防护设施的检测、评价和鉴定。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3 .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六)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公司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1 .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2 .
3、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3 .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七)日常维护公司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八)知识培训和指导公司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九)擅自拆除或停用公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施工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十)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