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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陵市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游(包车)客运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促进道路旅游(包车)客运稳定安全高质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是指从事道路旅游客运或包车客运业务的企业。第三条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2、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发展。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道路旅游(包车)客运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按照工作职责,履行相应的考核工作。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第七条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资质保持、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第八条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
3、00分,加分为10分。在考核总分中资质保持指标为12分、经营管理指标为30分、安全生产指标为4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18分,另设加分项目为10分。具体记分标准见铜陵市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记分标准(见附件)。第九条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未被列为高风险运输单位,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90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4、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5分至8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60分至74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1、经营省际道路旅游(包车)客运的经营者,达不到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的;2、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的,或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3、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分的;4、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或提供虚假材料
5、,情节严重的;5、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考核材料,拒不改正的;6、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7、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道路旅游(包车)客运市场秩序,造成重大恶劣影响或重大维稳或群体上访等事件。第十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和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应加强沟通协作,并指导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对照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内容建立和完善质量信誉档案。第十一条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1月至2月进行。如遇特殊情况,考核工作可适当顺延。第十二条道路旅游(
6、包车)客运企业应在每年的年底前,对本企业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有关材料。第十三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和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辖区内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日常检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开展考核和等级评定工作。第十四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和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应将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评定结果通知被考核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并由市交通运输局在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书面申诉或举报。公示结束后,市
7、交通运输局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最终认定。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并结合车辆平均工作率等因素,综合考虑道路旅游(包车)客运新增运力数量,以保持道路旅游(包车)客运市场的供需平衡。车辆平均工作率是道路运输企业在统计期内总工作车日占相应总车辆日的百分比,用来表示车辆在总车日内实际利用程度。车辆平均工作率的计算公式为:车辆平均工作率=工作车口/总车日XIO0%。第十六条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考核等级为AAA级,且申请新增运力前连续6个月其旅游(包车)客运实际车辆平均工作率大于50%,下一考核周期内申请增加不超过企业实有车辆数15%的客运车辆。第十七条道路旅游(包车
8、)客运企业年度考核为AA级,且申请新增运力前连续6个月其旅游(包车)客运实际车辆平均工作率大于50%,近半年未被公安交警部门列为高风险运输单位,下一考核周期内申请增加不超过企业实有车辆数10%的客运车辆。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近二个年度考核都不低于AA级的,行业评先评优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第十八条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考核等级为B级的,或者近二个年度考核为A级的,应当责令其进行改正,整改期内,不受理其新增运力申请。整改结束后,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第十九条市交通运输局将每年道路旅游(包车)客运质量企业信誉考核结果进行通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时间均为工作日。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第二十二条县、区交通运输局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辖区内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相关工作。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