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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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工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急预案管理等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非煤矿山监管坚持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级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第二章分级第四条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和监管全覆盖原则,明确辖区每处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确定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直接监管的非煤矿山名单,避免交叉重叠或将监管责任层层向下移交。第五条根据非煤矿山企

2、业性质分为中、省属企业和非中、省属企业两类;按生产状态分为生产、建设、停产停建(含闭坑闭库等其他状态)3类;按危险性将非煤矿山分为固有风险较大(采深超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非煤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非煤露天矿山)和非固有风险较大两类,尾矿库分头顶库和非头顶库两类。第六条市(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中、省属企业,生产、建设的固有风险较大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企业所属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尾矿库和排土场)及“头顶库的日常监督管理与执法检查。第七条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市(州)应急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以外的所有非煤矿山日常监督管理与执法检查。第八条市(州)应急管理部门

3、本级监管力量不足的,须经省应急厅审核同意,将辖区内部分“头顶库、单班下井人员超30人的非煤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非煤露天矿山的直接监管权限下放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但中、省属企业和采深超800米的地下矿山企业不得下放。第三章监管职责第九条省应急管理厅重点履行以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一)指导监督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二)对各市(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每季度督导检查不少于1次。(三)对全省生产运行的固有风险较大的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头顶库”市(州)专家会诊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四)对近3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列入“黑名单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对其他所有

4、非煤矿山企业按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五)指导各地区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部署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其他监管工作。第十条市(州)应急管理部门重点履行以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一)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二)建立市(州)日常监管非煤矿山企业责任清单,并对清单内企业开展日常监督管理与执法检查。(三)对各县(市、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每季度督导检查不少于2次。(四)对辖区内生产运行的固有风险较大的非煤矿山、“头顶库开展年度专家会诊检查。(五)每年对辖区内日常监督管理清单范围外的非煤矿山企业按不低于20%(吉林市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

5、查。(六)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部署的各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其他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一条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重点履行以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一)建立县(市、区)日常监管非煤矿山企业责任清单,并对清单内企业开展日常监督管理与执法检查。(二)组织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协同监管。(三)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部署的各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其他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二条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督导检查下级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一)党委、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关于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二

6、)对当地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及采取的措施情况。(三)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四)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五)警示通报、约谈提醒、严惩重罚等机制落实情况。(六)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情况。第十三条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日常监管清单范围内的非煤矿山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第十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检查或抽查应填写执法文书或交办意见书。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或者部门处理。每次执法检查或抽查都应留有痕迹,各类执法文书应进行闭环管理并存档备查。第十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辖区非煤矿山企业性质、生产状态、危险性等因素变化,于每年12月底动态更新日常监管非煤矿山企业责任清单,并在当地主流媒体或者本部门网站公布每座非煤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及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等基本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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