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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供热计量装置设计施工及验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地)住建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供热单位:近年来,部分地区民用建筑按户设计安装热量表,出现设备老化计量失准、损坏后未及时更换等问题,没有起到应有作用,既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不便,又增加建设成本,居民和企业反映强烈。为有效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合法权益,减轻建设单位负担,现就规范供热计量装置设计施工及验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设计单位应按照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I73-2009)、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等规范标准进行供热计量设计,因地制宜选择供热计量方式。居住建筑应以楼栋为热
2、量结算点设置热量表及温度调控装置,对建设年代相近、围护结构做法相同、用户热分摊方式一致的若干栋建筑,可设置一个共用的热量表。分户热计量应采取用户热分摊的方法确定,建议采用通断时间面积法。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准确理解把握有关强制性标准,不得强制在住宅分户支管设计安装热量表。三、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供热单位不得强制建设单位购置安装分户热计量表,或者以未安装分户热计量表为由拒绝通过验收,纳入集中供热管网。四、本通知以前,已按户设计热量表但未施工的,可修改供热计量工程设计文件,按规定重新履行审查审批法定程序。五、此通知自2023年月日起执行,关于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设计管理的通知(黑建设(2010)22号)同时废止。各地供热计量有关规定与此意见不一致的,原则上应予以调整。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