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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名称:委托人:咨询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委托人)及(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期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造价咨询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及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及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
2、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U年I-月工日开始实施,至编制完成之日终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陆份,乙方贰份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 所:七、本合同一式捌份,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年月口年月口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
3、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及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及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
4、、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及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及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
5、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及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及咨询人的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及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
6、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及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O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
7、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及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及可能产生
8、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本项目咨询费收费依照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11742号文标准,东莞市市财政局收费说明计收(详见附件1
9、)。其他第二十四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五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二十六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及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第二十八条有关咨询费支付问题:1、甲方取消项目的三种情况:项目己经镇财审中心完成评审的,按审定的招标控制价支付咨询费,不支付概算费用;未办理
10、评审,招标控制价己编制完成,经项目负责人初审后,按预算价的8折计费标准支付咨询费;咨询方刚开展项目,不支付咨询费。2、有关甲方变更设计方案的两种情况:1)甲方变更设计方案,按变更前方案已办理评审的,原方案扣除概算费用。第二方案评审后的,咨询费按原基准价的8折计取;没有评审的,咨询费按原基准价的7折计取;另外咨询单位发生更换的,咨询费用按原来的方式计取。2)甲方变更设计方案,变更前方案没有办理评审,按变更后方案办理评审的,变更后工程总造价减少20%或以上的,按造价多的一次工程预算支付咨询费,咨询费按原基准价的9折计取;变更后工程总造价增加的,按评审后工程造价计取咨询费。咨询人不得参及可能及合同规
11、定的及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二十九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及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三十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
12、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及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第三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第三十三条委托人应在县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三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JW金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及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及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及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第三十六条双方同意
13、用人民币支住酬金,按汇率计一付.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及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一醉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
14、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及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第三条咨询人收到项目任务后,必须安排该工程的预算员勘查现场,并就图纸及现场的实际情况,提出图纸存在的问题,书面提出。如因预算员的疏忽造成的重点偏差,在核定造价咨询费后再9折计算。第四条咨询人负责本项目增、减工程预算的编制或审核,费用按咨询费=增、减工程绝对值之和*收费标准*8折计算。第五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第六条委托人应在约定工作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七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
15、损失。1、咨询人的送审价主观差错在10%(含10%)内的,全额支付造价咨询费。2、咨询人的送审价主观差错在10%至20%(含20%)内的,造价咨询费按9折计算。3、咨询人的送审价主观差错在20%至30%(含30%)内的,造价咨询费按7折计算。4、咨询人的送审价主观差错在30%以上的,不计取造价咨询费。工程总造价最终以麻涌镇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后的工程造价为准。第八条麻涌镇财政评审中心核减的工程造价,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该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及重点办技术股,如违反,委托人有权取消合同。第九条咨询人在接受委托人的工程后,必须跟踪服务该工程的增加工程的预算工作,造价咨询费收费按照粤价函2011742号文标准,东莞市市财政局收费说明计收。第十条咨询人注意以下事项:一、造价咨询人员要求1、中标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在签订合同后提交从事麻涌工程项0造价咨询工作的人员档案资料,列入麻涌重点办造价咨询人员资料库。未提交从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暂停其服务资格,30天内仍未补充从业人员档案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