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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学习解读财政部印发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讲义)为规范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近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2023)27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工作规范的出台背景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代理记账机构从事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是财会监督工作机制的重要一环,其执业水平影响着广大中小微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严肃财经纪律、将财会监督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等作出重要指示。2023年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切实
2、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把控,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工作规范,明确和统一执业标准,为推动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强化质量管理责任提供了基础制度支撑,是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具体行动。二是健全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机制,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根据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数据,我国现有取得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超过10万家,从业人员超过30万人。随着行业迅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执业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也逐渐显现。目前,开展代理记账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为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法为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
3、批提供了上位法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仅对代理记账机构的资格申请、变更备案等进行原则性规定。需要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工作具体业务流程和质量要求,与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共同形成代理记账行业管理的制度规范体系。制定工作规范,为行业管理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依据,有助于进一步健全行业监管机制,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三是提升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部分地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为规范会员执业行为,在制定和实施协会会员机构内部的执业指引方面作了不少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执业标准不统一、覆盖范围相对有限、权威性不够高等问题。不少机构、协会着眼行业长远发展,提出“希望财政部门制定代理记
4、账业务规范,为业务开展提供基本遵循的诉求。出台行业统一的执业标准,推动代理记账机构全面遵照执行,有助于提高全行业的执业规范水平,进一步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更好发挥代理记账机构在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中的专业支持作用。第二部分:工作规范的主要内容正文以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主要工作流程为主线,主要包括九章共四十五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共四条,主要明确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基本程序。第二章为业务承接,共五条,主要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业务承接工作,包括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和签订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合同。第三章为工作计划,共七条,主要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编制、审核、调整工作计划等工作。第
5、四章为资料交接,共五条,主要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等有关单位的资料交接工作,包括初次接受委托、终止委托关系的交接与日常交接等。第五章为会计核算,共三条,主要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会计核算工作。第六章为质量控制,共九条,主要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的质量控制,包括岗位设置、工作委派、复核制度与内容、信息沟通、投诉管理等内容。第七章为人员管理,共四条,主要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和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参加继续教育及代理记账机构在培养培训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第八章为档案管理,共四条,主要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第九章为附则,共四条,主要明确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附录包
6、括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合同(参考范例)、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参考范例)、资料交接手册(参考范例)、原始凭证交接表(参考范例)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参考范例)五项内容。第三部分:工作规范的贯彻落实工作规范的贯彻实行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一是关于适用问题。考虑到代理记账机构数量大、规范化程度参差不齐的发展现状,为满足对整个行业的兼容性,工作规范需要体现代理记账业务的基本要求,既要让大多数机构能够得着,也要实现推动行业向专业性、规范性方向发展的目标。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工作规范制定适用于协会会员的执业指引或指南,报所在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施行。代理记账机构要根据工作规范进一步健全机构内部业务规范。二是
7、关于政策衔接。鉴于现有法律法规己对会计核算、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会计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规范仅对相关工作要求及法律责任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三是关于附录。为更好指导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我们一并制定了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合同(参考范例)、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参考范例)、资料交接手册(参考范例)、原始凭证交接表(参考范例)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参考范例),供代理记账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时参考。财政部门应做好工作规范的实施指导工作:一是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加强对工作规范的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二是跟踪关注
8、执行情况,及时解答实施中的实务问题,加强实施指导,提升执行效果。三是各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规范,结合地方实际,细化本区域内统一的执业指引,指导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执业。第四部分:工作规范的全文学习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保障代理记账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第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代理记账业务规范水平,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第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
9、务应当遵守本规范,至少履行下列基本程序:业务承接、工作计划、资料交接、会计核算、质量控制、档案管理等。代理记账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运用专业判断作出相应处理。第二章业务承接第五条业务承接包括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和签订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合同。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是指对委托人所处外部环境及所在行业的一般了解和对委托人内部情况的具体了解。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是指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据以确认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委托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协议。第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初步调查委托人经营管理状况,查询
10、市场监管和税务相关政务网站公开信息,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经充分评估业务风险后,结合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确定是否承接此项业务。第七条代理记账机构拟承接代理记账业务的,应当在开展工作前,与委托人就代理记账业务约定条款协商一致,并签订委托合同。第八条委托合同除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一般性规定外,至少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业务范围及其他预期目标;(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包括使用信息系统交付财务数据的约定;(三)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四)委托业务的收费;(五)委托合同的有效期间
11、;(六)签约时间:(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九)签约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对委托合同统一编号,并及时归档。第三章工作计划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完成代理记账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在具体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前应当编制工作计划。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规模和风险评估情况界定重大项目的判定标准,一般是代理记账业务的影响比较大或金额比较大。通常情况下,代理记账业务经分析判断可能会引起风险显著增加的,则视为影响比较大;业务金额预计占机构全年代理记账业务收入的2%及以上的,则视为金额比较大。代理记账机构可结合自身实际对上述比例作出合理调减,以控制经营风险。第十二条
12、编制工作计划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合同约定条款;(一)委托业务是否为重大项目;(三)委托人所属行业及特点,业务性质及复杂程度、组织结构、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四)委托人执行的会计准则制度,以及以前年度的会计核算情况;(五)委托人会计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归集、整理、交接的环境及条件;(六)委托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七)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及其技能的要求。第十三条工作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所属行业及特点、会计准则制度的选用、以前年度会计核算情况等;(二)业务小组成员及职责分工;(三)初次资料交接情况,包括初次资料交接的内容、参与人员、时
13、间及地点等;(四)初次建账情况及安排,包括初次建账的内容、人员安排及时间等;(五)工作进度及时间安排,包括各阶段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交接方式及时间、记账完成时间、出具会计报表时间、会计档案移交时间等;(六)根据委托人情况,其他应当考虑的事项。非首次为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无需包含初次资料交接情况、初次建账情况及安排等内容。对于简易业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简化工作计划。第十四条工作计划应附委托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交由项目负责人员或质量控制人员审核批准。重大项目的工作计划,一般还应经业务负责人审核批准。第十五条工作计划应重点审核以下事项:(一)时间安排是否合理;(一)
14、从业人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三)合同约定的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第十六条代理记账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当在必要时对工作计划作出调整。调整后的工作计划应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第四章资料交接第十七条资料交接指代理记账机构初次接受委托、日常开展工作、终止委托关系后与委托人等有关单位,根据约定进行的会计资料交接工作。第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初次接受委托与终止委托关系时,移交人员应当整理需要移交的各项资料,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其他会计资料、相关文件及物品等内容。对未了事项应当予以书面说明。移交人员应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收人员应逐项核对点收,并由交接双方的有关负责人
15、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代理记账机构留存的一份应当归档保管。第十九条初次接受委托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应当查清原因,并明确相关责任;(二)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应与总账及会计报表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纳税申报表数据应与账面数据核对相符,必要时可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确保账实核对一致;(三)重大债权债务形成原因及未完结的税务事项;(四)需要移交的票据、印章、密钥等实物,应书面列明,交接清楚;(五)需要移交的相关系统、平台的登录方式以及对应的账号、口令等,应书面列明,交接清楚。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定期了解委托人的经营事项,并接收委托人移交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对收到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同,要求委托人更正、补充。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