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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管理,落实各方从业主体在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境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及农村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或改扩建工程项目保证金的缴纳、收取、预留、使用、返还等行为,适用本办法。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指依法依规设定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
2、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新设保证金项目。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收缴活动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收缴活动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和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收缴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普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收缴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第五条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现金或现金支票等方式缴纳。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航务管理机构、招标人或发包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
3、保证金缴纳的形式。经合同双方约定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也可采用工程保证担保、保证保险及其他保证方式。第六条招标人(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预留、使用、返还的方式和程序、比例、期限以及违约责任、逾期返还的违约金金额、支付办法、处理方式;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等。第七条招标人(发包人)可根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设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差异化缴纳的条款,具体规定详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纳的要求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以现金或者支票形
4、式提交的保证金,发包人在退还保证金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利息计付原则(不低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同时退还保证金的利息。招标人(发包人)不得违规挪用保证金。第二章投标保证金第九条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按规定设立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最高投标限价的2%。第十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保证金金额、担保形式和投标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第十一条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应当由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若基本账户银行不能开具,可由该银行系统内其他支行及以上银行
5、出具;投标保函的格式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第十二条投标人存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提交虚假资料,以及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第十三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退还的路
6、径、时间和方式。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申请退还手续的,招标人应在约定期限届满后5日内履行告知程序,或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及时退还投标人。第三章履约保证金第十四条履约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可能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而要求承包人缴纳的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总金额的10%d第十五条承包人应在收到履约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保证金金额、担保形式和格式,向招标人及时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履约保证金可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施工类合同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
7、质量保证金之日止保持有效。勘察设计类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如需要),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保持有效。施工监理类合同(含施工监理试验室)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之日止保持有效。设备、材料采购类合同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批设备、材料经买卖双方签订验收合格证书后的28日内保持有效。其他咨询服务类合同履约保证金有效期由甲乙双方约定。第十六条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发包人
8、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根据经济损失额度扣留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第十七条履约保证金应在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效期截止之日起28日退还给承包人。第十八条监理人(含监理试验室)不按合同约定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的,发包人有权将履约保证金作为缺陷责任期保函。第四章质量保证金第十九条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勘察设计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缴纳的,作为缺陷责任期承包人保证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或交工验收前勘察设计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和履行勘察设计后期服务义务的资金。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或勘察设计费用总额)的3%。第二十条施工承包人应在交工证书签发后14日内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
9、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预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资金。第二H-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交工验收申请90日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第二十二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
10、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第二十三条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及时申请组织质量鉴定。经质量监督机检测鉴定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可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申请返还剩余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接到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不超过14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
11、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因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原因导致项目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满12个月内完成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发包人应当在缺陷责任期12个月后28日内向施工承包人返回质量保证金。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承包人应在向发包人提交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如需)后不超过28日内,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勘察设计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勘察设计费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勘察设计人在交工验收前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和履行勘察设计后期服务义务的资金。第二十五条
12、勘察设计承包人应负责勘察设计后期服务和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整改工作,由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鉴定和勘察设计费用。如勘察设计承包人不承担相关工作和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索赔。勘察设计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对于非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问题或缺陷,发包人负责解决或组织整改,勘察设计承包人不承担费用,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合同段对应施工合同段已完成交工验收,发包人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后,勘察设计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接到保证金返还申请后28日内按照合同约
13、定返还勘察设计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第二十七条承包人或分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合作企业缴纳质量保证金。第五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二十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项目施工承包人按照所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造价一定比例存储的,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保障资金。第二十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不低于合同金额1%,不高于合同总金额的3%缴纳。发包人可视情况在工程计量款中滚动预留一定额度(不超过200万或合同总金额的1%)的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合计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第三十条承包人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承包人及时核查,核查属实后
14、可先行动用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不足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可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三十一条合同段已完成交工验收,发包人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承包人书面承诺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30日后无投诉的,可以申请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应急周转金。发包人接到应急周转金返还申请后28日内按合同约定返还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程序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劳务合作企业已经按合同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再要求劳务合作企业缴
15、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分包人或劳务合作企业委托承包人全额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分包人或劳务合作企业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有关保证金的条款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保证金的投诉举报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各从业单位的保证金缴纳、收取、预留、使用、返还等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章已有相关处罚、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航务管理机构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给予信用扣分、降级、限制进入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等处理。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本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或设备、材料供货商。本办法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施工承包人或勘察设计人承包人处分包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或勘察设计企业。本办法所称劳务合作企业,是指从承包人或分包人处分包劳务工作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