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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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管理,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在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第三条在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

2、法。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统筹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录入、披露和使用管理等工作。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发布信用等级结果及相关动态信息。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发改委、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国资委、税务、市场监管、银行、证券等部门建立健全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信用信息成果共享。第七

3、条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审核、评价、发布及应用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和安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八条支持行业协会(学会)制定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争议处理规则,定期开展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评价,参与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加强风险提示。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与审核第九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一)基本信息1.住房租赁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服务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注册信息、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股东构成、从业人员等信息2.住房租赁从业人员基本

4、信息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服务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所在企业、职务等信息。(二)良好行为信息1 .住房租赁企业良好行为信用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的经营实力、业绩;受市级以上各级行政机关颁发的奖项和表彰等信息。2住房租赁从业人员良好行为信用信息是指从业人员从业时长、服务水平;受市级以上各级行政机关颁发的奖项和表彰等信息。(三)不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中,经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等认定的有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违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开展经营行为的信息。第十条信用信息应坚持谁提供、谁负责,谁采集、谁

5、负责”的原则,采集方式分为企业自主申报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等基本信息;2 .企业经营、表彰信息;3 .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违法信息;4 .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调解和执行信息;5 .仲裁裁决、调解信息;6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者经有关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7其他信息。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从业人员登记相关信息;2 .从业人员从业年限、学历、表彰信息;3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违法行为信息;4 .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调解和执行信息;5 仲裁裁决、调解信息;6 .其他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

6、息采取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自主申报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获得:(一)基本信息由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申报。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该信息的变更申报;(二)良好行为信用信息由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自主申报。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对申报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三)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业协会等出具的生效文书产生的负面信息,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采集录入;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采集录入第H-条市(

7、州)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自主申报的信用信息进行初审,并将信息录入信用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市(州)录入的信息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在信用系统发布;复审未通过的,不予发布并要求企业重新申报。第十二条市(州)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信息认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价建议,并录入信用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在5个工作日对市(州)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评价建议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在信用系统进行公示,并通过系统短信告知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复审未通过的,不得进行信用扣分。第十三条新设

8、立的住房租赁企业(含分支机构),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住房租赁企业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及时登陆信用系统建立信用档案,准确、完整填报经纪机构的基本信息等信用信息。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督等部门的信息联动共享,实现信息自动录入信用信息系统。第三章信用信息评价及发布第十四条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信息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包括信用档案、信用得分、信用等级和监管状态。第十五条评价采用对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信用信息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信用评价满分为100分,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信息)-

9、不良行为信息分,低于0分按0分计。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完成基本登记注册后初始记分以70分为基础信用分。第十六条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等级按照量化得分,分为四等六级,分别为:95分(含95分)及以上为A+、90分(含90分)-95分为A+、80分(含80分)-90分为A、60分(含60分)-80分为B、50分(含50分)-60分为C、50分以下为D;A+级为信用优秀企业;A+级为信用良好企业;A级企业为信用较好企业;B级为信用一般企业;C级为信用较差企业;D级为失信企业。住房租赁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按照量化得分,分为四等六级,分别为:95分(含95分)及以上为A+、90分(含90分)-95分为A+、80

10、分(含80分)-90分为A、60分(含60分)-80分为B、50分(含50分)-60分为C、50分以下为D;A+级为信用优秀从业人员;A+级为信用良好从业人员;A级企业为信用较好从业人员;B级为信用一般从业人员;C级为信用较差从业人员;D级为失信从业人员。第十七条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申请信用加分的,应向机构注册所在地(分支机构备案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加分证明材料,经审查确认后予以信用加分。信用分数和信用等级随其信用积分情况的变化实行动态变更。第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3月将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上年度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得分向

11、同级发改委、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国资委、税务、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为相关部门对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日常监管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提供参考依据。第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适时发布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评价表,明确评价标准,标准更新周期不低于12个月,信用分类等级更新周期不低于3个月。第二十条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计入信用档案,长期有效。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公示期不得低于3年。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公示期满3年后,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提出申请并经市(州)住房城乡建

12、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公示。第二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信用系统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发布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信用等级等信息,并加强与信用中国(四川)等相关网站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第二十二条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通过信用系统查询、打印信用档案、信用等级等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可以通过信用系统查询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等情况。第四章异议处理第二十三条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自信用信息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州)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四条

13、市(州)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异议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后,将核查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确认有误的,撤回评价结果;确认无误的,评价结果生效。复核期间,原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计分结果有效。第二十五条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信用信息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建立健全异议处理机制。第五章信用修复第二十六条市(州)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用减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尚未造成实际损失和危害后果的轻微违规行为,允许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通过主动纠正不良信用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对不良信用行为进行修复。第二十七条

14、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主动修复的,经省、市两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符合信用修复标准的,减少或取消扣减信用分。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在信用减分后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最短修复有效期为10个工作日。第六章信用信息应用第二十八条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监管状态分别为激励、正常监管、重点监管、市场禁入。信用等级A+级、A+级企业为激励对象;B级及以上企业监管状态为正常监管;C级企业监管状态为重点监管;D级企业监管状态为市场禁入。信用等级A+级、A+级从业人员为激励对象;B级及以上从业人员监管状态为正常监管;C级从业人员监管状态为重点监管;D级从业人员监管状态为市场禁入。第二十九条对信用等级为A+级(含

15、A+级)以上的住房租赁企业,进行激励:对信用等级为A+级(含A+级)以上的住房租赁企业,进行激励:1 .参与我省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补贴等相关项目时,作为优先选择对象;2 .市(州)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排查、专项检查时,可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减少检查项目;3 .本行业评优、表彰时,作为优先选择对象;4其他激励措施。对信用等级为A+级(含A+级)以上的住房租赁从业人员,进行激励:1 办理人员继续教育等手续时,可加快办理时间;2 .本行业评优、表彰时,作为优先选择对象;3 .其他激励措施。第三十条对信用等级为B级(含B级)以上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正常监管。第三H一条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住房租赁企业,进行重点监管:1 发出信用警告,约谈企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2 .限制发布房源信息,暂停网上签约备案权限;3 .增加执法检查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要求企业定期报送整改情况;4 .强制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市(州)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时限;5 .限制参加各类评优、表彰;6 其他惩戒措施。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住房租赁从业人员进行重点监管:1 .限制发布房源信息;2 .对政策法规、业务流程等进行再培训,并通过考核;3 .其他惩戒措施。第三十二条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住房租赁企业,实施市场禁入措施:1 .注销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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