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设计师考试资料 法规类考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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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设计师考试资料法规类考点第一章法律及行政法基础知识一、法律本质作用与法律渊源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法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指引作用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了导向和弓I导的作用评价作用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标准和核心是合法或不合法,违法还是不违法预测作用人们根据法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

2、作出合理的安排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通过正反两个方面来实现:通过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制裁,对包括违法者本人在内的一般人均起到警示和警戒的作用;通过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奖励,对一般人的行为起到表率、示范作用强制作用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作用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3.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政治功能,即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服务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目的、目标,承担着一定的社会政治使命,形成、维护、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法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维护人

3、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促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等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作为一个法学术语,主要在以下三种语义上使用1 .历史渊源。即指引起特定法律规范产生的过去的行为、事件和法律。换句话说,法律的历史渊源是指特定法律规范与历史上出现过的行为、事件有什么联系,或从历史上某种法律中汲取了什么内容或受到什么样的影响。2 .理论渊源。即指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的理论源泉。这些理论提出并论证了某种社会行为或法律原则的合理性,并得到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普遍认同,成为特

4、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的理论基础。3 .本质渊源。即从本质上说法律来源于什么。二.行政法基础知识1、行政法概念: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3.越权无效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5比例原则.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2行政公开原则.3行政公正原则4行政公平原则.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权力,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简称为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或权力

5、以及所承担的义务或职责。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 .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3.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况:(1)职务过错,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这类失职行为使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但还没达到渎职罪的程度。(2)行政过错,即公民和法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如司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违法在许多情况下,专指行政过错,主张把职务过错称为纪律违法。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

6、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4、行政立法程序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方式和步骤。按照中国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规章。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行政立法的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听取公众意见审查决定与公布5.行政许可的程序:1.申请与受理。2.审查与决定。3.期限。4.听证。5.变更与延续。6

7、、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7.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二章我国文物保护法律一.文物保护法相关知识点1、文物的分类:(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

8、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2 .文物权属类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

9、三级文物。3 .各级人民政府在文物保护工作中所应承担的职责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4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程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

10、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5、文物保护工作的奖励措施和各类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六)走私文物的;(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

11、害文物管理行为。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

12、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亥IJ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第六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13、定给予处罚。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第六十九条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城镇、街道、村庄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

14、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

15、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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