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XX公司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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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消防救援机构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消防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本规定中有关管辖、回避、期间、送达、调查取证等一般性程序规定也适用于消防行政许可、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产品监督检查、临时杳封、火灾事故调查等。第三条消防

2、救援机构执法人员是指具有消防岗位资格或者行政执法资格的消防干部、消防员。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第六条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产停业

3、、责令停止使用;(五)责令停止执业、吊销资格;(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八条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人员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消防救援机构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消防救援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第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按照规定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议案制度。第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十四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消防救援机构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第十五条行政案件由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消防

5、救援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和管辖分工办理。第十六条两个以上消防救援机构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消防救援机构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管辖。第十七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通知被指定管辖的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有关的消防救援机构.原受理案件的消防救援机构自收到上级消防救援机构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在二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消防救援

6、机构或者直接办理的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及时通知当事人。第二节回避第十八条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其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十九条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消防救援机构决定;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决定。第二十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记录在案。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决

7、定并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执法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有权决定其回避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指令其回避。第二十二条在行政案件调置过程中,鉴定人、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章的规定。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的消防救援机构决定。第二十三条在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作出回避决定后,被决定回避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执法人员不得再参与该行政案件的调直、审核和审批工作。第二十四条被决定回避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执法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

8、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是否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等情况决定。第三节时效、期间和送达第二十五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第二十七条消防救援机构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决定书上签名或者

9、捺指印;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由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除简易程序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当事强制执行决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其他对法律文书送达期间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当场交付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附卷的法律文书或者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并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当事

10、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或者代收人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二十九条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邀请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作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三十条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消防救援机构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法律文书在

11、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委托送达的,受委托的消防救援机构按照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并及时将送达回证交回委托的消防救援机构。第三十一条经受送达人同意,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电子送达法律文书,但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电子送达的除外。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确认的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消防救援机构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第三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

12、达的,消防救援机构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可以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消防救援机构门户网站、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经过六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告送达的期限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调查取证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三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依法予以审查、核实。第三十四条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

13、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第三十五条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并依法制作清单。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捺指印),被调取人拒绝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注明。必要时,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第三十六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一)书证;(二)

14、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七)鉴定意见;(A)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三十七条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书证应当为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二)证明同一内容的多页书证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应当由持有人加盖骑缝章或者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并注明总页数;(三)取得书证原件的节录本的,应当保持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注明出处和节录地点、日期,并有节录人的签名或者捺指印;(四)书证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应当注明出具时间、证据来源,经核对无

15、异后标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并由被调查对象或者证据提供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五)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的,证明材料上应当加盖出具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日期;(六)当事人或者证据提供人拒绝在证据复制件、各式笔录及其他需要其确认的证据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在相关证据材料上注明拒绝情况和日期,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他部门收集并移交消防救援机构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言词证据,按照书证的有关要求执行。第三十八条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物证应当为原物。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收集其中的一部分,也可以采用拍照、抽样等方式收集.拍照取证的,应当对物证的现场方位、全貌以及重点部位特征等进行拍照或者录像;抽样取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或者暂时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由在场的无利害关系人见证;(三)收集物证,应当载明获取该物证的时间、原物存放地点、发现地点等要素,并对现场尽可能以拍照、录像等方式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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