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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XX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或“本保荐机构”)作为XX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环境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H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对XX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XX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X号)核准,XX环境向社
2、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X股,并于20X0年6月X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X股,发行后的总股本X股。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持股股东为XX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环境)和XX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环境)。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共涉及上述2家股东持有的合计X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约X5%。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XX环境股本数量变化情况XX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X股。本次限售股形成后,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XX环境总股本未发生变化。三、本次限售股上
3、市流通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水务环境和XX环境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第一条所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4、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处置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支付给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应向公司支付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在上述承诺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二)上述承诺的履行情况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水务环境、XX环境均严格履行了其在XX环境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的股份锁定承诺,不存在因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四、本次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的安排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XO股,占
5、公司总股本的X%,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6月X日。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序号股东名称持有限售股数量(股)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剩余限售股数量XX环境XXXX水务环境XXXX合计XXX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单位:股股份类型本次上市前变动数本次上市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1、国家持有股份XXX2,国有法人持有股份XXX3、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XXX4、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XXX5、境外法人、自然人持有股份XXX6、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XXX7、一般法人配售股份XXX8、其他XXX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XXX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XXXB股
6、XXXH股XXX其他XXX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XXX股份总额XX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XX环境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H号一一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XX环境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XX环境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XX环境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XX环境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XX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保荐代表人签名: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