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精神类疾病住院费用实施按病种分值付费(DIP)结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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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精神类疾病住院费用实施按病种分值付费(DIP)结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局工作部署,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已基本实施按病种分值付费(DIP)结算。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54号)精神,从2024年起,全市所有精神类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实施按病种分值付费(DlP)结算,不再按床日金额付费结算,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精神类疾病住院费用实施按病种分值付费(DlP)结算,适用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浮市按病种分值付费(DIP)结算办法(试

2、行)的通知(云医保发(2022)35号)规定。二、市医保部门按照国家按病种分值付费(DIP)结算技术规范,提取近2年我市医保系统数据,经分析比对,确定了我市各级医疗机构精神类疾病住院每床日分值:一级医疗机构18分,二级医疗机构25分,三级医疗机构27分。上述分值为各级医疗机构的最终得分,不再乘以医疗机构系数。床日数=出院时间一入院时间;床日结算分值=总床日数X对应等级床日付费分值。三、精神类疾病住院费用按病种分值付费(DIP)结算,适用于我市医保经办机构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患者之间的医保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仍按医保住院医疗待遇政策规定执行。五、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云浮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11月10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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