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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和改进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会)的工作,推进纪委会工作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相关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章议事原则第二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第三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调查研究,密切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上级和集团党委决策部署落实。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纪委领导集体
2、活力和团结统一。第五条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职尽责,认真落实上级纪委和集团党委的决议、决定。第三章议事范围第六条传达学习中央、市委、市纪委和集团党委重要文件、会议、指示精神,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结合集团实际,提出落实重要任务的意见、办法、措施。第七条研究审议纪委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审修、制定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工作重要制度、规定。第八条研究决定集团纪检监察工作重大问题,以及需提请集团党委和上级纪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九条讨论和决定下级纪检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第十条研究有关纪律审查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审议党员违犯党纪需要立案的相关事项,审议
3、给予或取消党员的纪律处分相关事宜。第十一条研究讨论纪委和纪检监察系统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第十二条其他需要由纪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四章会议制度第十三条召开时间。纪委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经纪委书记提议可随时召开。第十四条召集人。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第十五条出席人数。纪委会议应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如涉及违纪案件立案、对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等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第十六条会务记录。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集团综合办公室负责,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发言内容、表决结果和做出的决议,并存档备查。重
4、要会议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纪委书记签发后,送达纪委委员或相关单位、部门。第十七条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事项,需要有关部门或人员列席纪委会的应通知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会议人员由纪委书记确定。列席人员在讨论有关事项时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第十八条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纪委会会议决策的,可由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纪委会报告。第五章会议程序第十九条确定议题。议题由纪委书记决定。综合办公室根据日常工作实际情况提出的议题和事项,以及纪委委员提议由纪委会讨论的议题和事项,经纪委书记审定后,列入会议议题。第二十条会前准备。除临时召集会议外,会议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纪委委员,除纪律审查等
5、议题外,涉及重要制度规定、意见建议的议题,应提前送阅会议讨论文件。综合办公室要对提交纪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形成具体意见和方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经综合分析后提交纪委会议讨论决定。第二十一条议题讨论。纪委会讨论决定事项既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酝酿,畅所欲言,集思广益,又要提高议事的效率和质量。纪委委员在讨论研究问题时,要树立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地发表意见。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纪委委员必须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会议表决。根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不同,经到会委员集体讨论后,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表决。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按照少数服
6、从多数的原则,对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达到纪委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为通过。如对某项讨论事项发生争议,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集团党委、上级纪委汇报请示后再行讨论、决定。表决结果记录在案。第六章决议执行第二十三条纪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报请集团公司党委批准的,必须报经集团公司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第二十四条纪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明确由相关部门完成的工作或处理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督促相关部门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第二十五条在执行决定、决议过程中,如发现难以贯彻落实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单位和部门应
7、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汇报反馈。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议题的确定程序列入议程,提交纪委会议再行研究。第七章会议纪律第二十六条纪委委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向纪委书记请假。第二十七条纪委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如涉及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第二十八条纪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以纪委会决议、纪要等文件的形式发布,与会人员不得私自向他人透露涉及会议内容的任何信息。第二十九条纪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各位委员和相关单位、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会议决定或议定的事项与个人意见不一致的,不得在落实工作中抵触会议决定。第三十条纪委会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纪委和集团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并定期报告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党员群众和广大职工的监督。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问责。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集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