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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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政策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X国办发2022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青年就业见习制度,强化青年就业见习管理,促进青年群体高质量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就业见习解释)本办法所称青年就业见习(以下简称就业见习)指组织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员在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短期全日制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是帮助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的一项公共就业促进活动。第三条(见习人员解释)本办法所称青年就业见习人员(以下简称见习人员”)指参加就业见习工作的人员,范围包括:(一)离校

2、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三)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四)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毕业学年在校生是指毕业前一年的9月1日至毕业证书发证之日;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是指毕业证书发证之日起的两年内;失业青年是指在申请就业见习岗位前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青年;专升本、本升硕、硕升博的高校在读生不得以前一阶段学历申报参与就业见习。第四条(基地解释)本办法所称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指在重庆市辖区内,经本

3、辖区人力社保部门认定,主动提供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或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科研项目等就业见习岗位,符合开展就业见习工作条件,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以及其他组织。第五条(协议性质)见习基地(单位)与见习人员之间的签订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附件1),见习期限为1-12个月,明确见习时间、见习岗位、基本生活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第二章责任分工第六条(管理制度)就业见习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匹配、双向选择,市级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工作指导与监督,区(县)级部门负责具体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实施和具体监督管理。市、区(县

4、)两级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就业见习基地实地考察、日常检查和年度评估等工作,所属资金可由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第七条(市级职责)市级人力社保、财政、教育部门统筹规划管理全市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监督检查、政策宣传、资金保障、组织协调、评比遴选等工作。(一)市人力社保局统筹规划指导全市就业见习工作开展与实施,主要职责是:1.负责编制全市就业见习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2 .负责制定完善就业见习政策,建立全过程智能风险预警机制,指导区县(自治县)落实就业见习政策,跟踪监督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审核发放情况;3 负责强化就业见习工作数字治理,制定服务标准,优化简化服务流程,推

5、动就业见习工作应用场景建设和技术支撑,实现就业见习工作全周期智能化监督管理;4负责完善就业见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统筹协调人社、财政、工商、信用等跨部门数据,运用数字人社大数据资源共享,迭代升级就业见习人员、见习基地服务与管理开发人岗匹配、过程监管、风险预警、统计分析等功能,完善电子申报、智能审核、智能评估等功能,实现就业见习工作全程网办、资源整合;4 负责见习基地银行专户管理工作,推动社保卡一卡通金融功能与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发放功能统一结合,指导通过社保卡一卡通发放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6 .负责开展全市就业见习数据统计分析与专项检查工作;7 .负责健全评估机制,组织开展国家级、市级年度优秀见习

6、基地评选工作,对上年区县(自治县)就业见习实施情况进行评估;8 .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二)市教委负责向各高校宣传青年就业见习政策,推送见习岗位信息,指导高校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青年就业见习。(三)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保障、监督和检查。第八条(区县职责)就业见习具体工作由区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共同负责,按照全市统一政策文件、规范标准、信息平台组织开展就业见习工作。(一)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具体业务实施,主要职1 负责落实就业见习政策,执行年度工作计划及交办任务;2 .负责指导就业见习基地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见习工作方案(包含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专职管理、工作条件、工作内容、

7、带教制度、资料保存、考勤制度、保障措施等内容);3.负责开展见习基地备案工作,按照全市统一的规范标准流程,加强见习准入资格把关,通过就业见习系统受理、审核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见习基地资格备案申请;4负责组建工作服务团队,主动对接辖区内重点用人单位,动态更新就业见习岗位需求;5负责岗位募集发布工作,按照多元募集、量质并重原则,结合不同见习对象需求,开发募集见习岗位提高我市重点产业、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就业见习岗位比例,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6负责见习岗位对接,登记有意愿参加见习人员信息,重点为本辖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提供政策宣讲、岗位精准匹配等针对性

8、就业见习服务,并对见习期满未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帮扶;7负责就业见习系统日常维护工作,配合做好见习基地银行专户管理工作,落实社保卡一卡通发放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工作;8.负责辖区见习活动规范管理,通过实地走访、查阅考勤记录等核实见习在岗情况,对见习基地进行现场指导检查,按不低于见习人员总数的30%比例开展电话抽查;9负责见习基地补贴申报受理、审核,向本辖区财政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工作;10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上年就业见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做好评估记录(附件2),推荐辖区内优质见习基地参评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并积极创建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二)区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就业见习补

9、贴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第九条(见习基地职责)见习基地负责组织见习人员在本单位具体岗位见习,并接受人力社保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主(一)制定就业见习工作方案(包含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专职管理、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带教制度、资料保存、考勤制度、保障措施等内容),落实岗前培训、见习期间安全管理和师带徒参保员工带教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就业见习工作;(二)积极开发符合青年就业能力提升需要的见习岗位,制定就业见习岗位年度招募计划,每年11月向辖区人力社保部门报送次年计划;(三)负责开设见习基地银行专户;(四)负责建立就业见习工作台账;(五)负责对见习期满的见习人员,评估见习成效并出具鉴定报

10、告(附件3),选择留用或推荐其就业;(六)负责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及评估工作,并按要求整改。第三章见习基地备案与管理第十条(备案制度)用人单位申请见习基地实行备案制。第十一条(备案条件)用人单位在本办法第四条范围内,可向本辖区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开展就业见习工作,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重庆市经济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功能定位,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社会责任感强,有一定办公设施设备条件的见习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要求;(二)有规范的见习场所和设施,可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见习岗位。按规定通过就业见习系统提交见习岗位招募信息,公开公平接收见习人员;(三)有系统完善的就业见习工作管

11、理制度、培训计划、带教制度和评估制度,有较强的带教师资力量。每名带教老师最多同时带教3名见习人员。第十二条(备案材料)用人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备案见习基地:(一)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备案表(附件4);(二)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三)就业见习指导老师信息登记表(附件5);(四)青年就业见习管理方案。用人单位类型属于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以及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申请备案见习基地的授权委托书。在同一区(县)有多个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可由总公司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负责该区(县)所有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见习人员招募

12、和补贴申报工作,需提供注明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组织架构图(加盖总公司单位鲜章)。第十三条(备案程序)用人单位备案见习基地程序:(一)申请备案。申请单位线上通过渝快办登录智慧人社平台,在就业见习系统中提交备案申请;线下向参保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述备案资料。(二)审核公示。经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申请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且提交资料齐全无误的,向社会公示申请单位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过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备案为见习基地。第十四条见习基地招用程序:(一)见习基地在就业见习系统提交岗位信息,明确见习岗位需要的专业和技能要求、计划见习周期、是否有留用计

13、划等信息,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发布,年度见习岗位发布数量不超过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员工人数;(二)通过线上线下就业见习活动招用见习人员,见习基地要明确相应管理部门与专人负责见习人员管理工作,根据本办法第五条与达成意向的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及时为其购买每人不低于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待见习人员保险生效后方可组织上岗见习;(三)通过专户银行向见习人员社保卡一卡通金融账户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重庆市主城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的基本生活费;(四)通过就业见习系统动态记录见习人员招募、到岗就业见习、保险购买、基本生活费发放、补贴资金拨付、评估鉴定等相关信息,做好就业见习相关资料的保存。第十五条(信息变更)见习基

14、地备案信息和专户信息发生变化,需向辖区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变更信息生效。第十六条(管理转移)见习基地参保地发生变化,需及时提交管理关系转移申请,经现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通过的办理管理关系转入。管理关系转移基地备案时间不发生改变。第十七条(整改情况)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见习基地备案辖区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整改:(一)组织见习人员从事违法活动;(二)安排见习人员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有毒有害、超强度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三)要求见习人员用基本生活费支付培训费、服装费、差旅费、咨询费及押金等各种名义的费用;(四)提供的就业见习岗位为线上、兼职或重庆市外办公等类型;(五)未经见习人

15、员同意安排加班;(六)被投诉并经核实的;(七)擅自变更见习人员的岗位;(八)年度评估不合格的;(九)侵占使用见习人员社保卡;(十)拒不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第十八条(资格取消)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理其见习基地备案的人力社保部门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一)弄虚作假、虚报骗取就业见习补贴的;(二)要求见习人员返还基本生活费;(三)以见习代替正常用工,以劳务派遣、外借或服务外包等方式安排见习人员到其他单位参加就业见习;(四)未履行带教安全管理职责或因管理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五)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六)超过一年未提供见习岗位、未开展见习活动;(七)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所述情形,且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改正的第十九条(限制申请)对因第十八条第一至五款取消见习基地资格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第四章见习人员服务与管理第二十条(见习程序)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人员按照以下程序参与就业见习活动:(一)提出申请。登录渝快办或人社公共服务平台查看岗位信息,报名提交申请;(二)岗前准备。见习人员上岗前,在重庆人社APP注册就业见习账号并使用。已办理社保卡人员需开通金融账户,无社保卡人员需办理社保卡并开通金融账户,认真核对协议信息,留存协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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