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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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源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

2、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园林绿化垃圾、粪便、市政污泥等其他固体废物的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第四条【基本原则和制度】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坚持政府推动、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系统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第五条【政府及基层组织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3、,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完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机制,制定促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江东新区、河源国家高新区等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统筹做好本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并落实本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组织、宣传、引导、

4、监督工作,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纳入居民自治制度和居民公约,协调解决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第六条【部门职责】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按照要求纳入新建建设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指导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和有害垃圾的收运处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城市生活垃圾投放的要求、模式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纳入物业

5、服务合同和物业公司信用体系,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城市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指导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有关标准配套建设投放、收集设施设备。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民政部门负责督促环境卫生、再生资源、物业服务、餐饮、文化和旅游等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并引导会员单位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活动。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林业、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七条【经费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

6、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所需要的资金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经费。第八条【宣传教育】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分类习惯养成,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宣传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指导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活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基地和体验设施,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工作职责或者业务范围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活动。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

7、、科普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新闻媒体应当持续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公益宣传,加强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舆论监督。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宣传、示范和监督活动,共同推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二章源头减量第九条【减量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义务。第十条【主管部门源头减量工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禁止或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商

8、务、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包装的监督管理,减少包装废弃物产生,促进外卖商品、快递等包装物的减量和循环再利用。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采取措施加强对农产品产地、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场所的管理,实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制度。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和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开展源头减量工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和指导旅行社、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所、星级饭店、星级酒店(宾馆)和民宿开展源头减量工作。第十一条【单位源头减量示范引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发挥源头减量示范作用,

9、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具用品。第十二条【住宿、餐饮行业源头减量】酒店、宾馆和民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生活用品。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不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牌。第三章投放和清扫第十三条【分类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城市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废弃电池(镉镁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荧

10、光灯管、含汞温度计、含汞血压计、药品及其包装物、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胶片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城市生活垃圾,包括被污染的纸类和衣物、被污染的餐盒、牙签、纸巾、纸尿裤、普通无汞干电池、坚硬果壳、贝壳、大骨头、烟蒂、毛发等。第十四条【分类投放原则要求】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和焚烧城市生活垃圾。禁止投放未经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园林绿化垃圾等混入

11、城市生活垃圾投放。第十五条【分类投放具体要求】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一)可回收物投放前应当保持清洁干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投放点,也可以交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二)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不得混入贝壳类、纸巾、牙签、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制品等杂物;(三)有害垃圾投放时应当保持物品的完整状态,弃置药品及药具应当连同包装一并投放,废弃的杀虫剂、清洁剂、空调清洗剂、空气清新剂、油漆等应当与原容器一起密封投放;(四)其他垃圾以及投放时暂不明确具体分类类别的少量城市生活垃圾,可以投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废弃的大件家具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收

12、集单位上门收集,或者自行投放至指定的场所。禁止将废弃的大件家具放置在其他类型城市生活垃圾投放点或者随意丢弃在街边等其他公共区域。废弃的年花年桔、日常花卉绿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放,也可以由回收单位、个人上门收集。第十六条【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投放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布:(一)城镇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街巷等,委托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由自行管理人负责;没有委托物业管理且没有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二)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

13、责;(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政府储备用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四)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五)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实际管理人负责;(六)废弃的厂房、建(构)筑物由所有权人负责;按照上述规定不能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第十七条【管理责任人职责】城市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

14、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制订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向城市生活垃圾投放人派发或者在城市生活垃圾投放点的显著位置张贴宣传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等图文资料;(三)明确投放要求并组织责任区域内的分类收集工作;(四)按照相关规定合理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收集点,并做好分类设施设备维护,保持设施设备及周边环境清洁;(五)公共机构、居住区等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布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时间、地点、方式和咨询举报电话,以及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去向、责任主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六)指导、监督、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分

15、类投放行为,劝阻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应当要求投放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其投放并向所在地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七)将城市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发现收集、运输、处理单位不符合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要求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拒不改正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由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八)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定期记录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和去向等情况。城市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前款规定相关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第十八条【餐厨垃圾投放规定】宾

16、馆、酒店、民宿、饭店、餐馆(含个体工商户)以及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配备与餐厨垃圾产生量相匹配的分类投放、收集容器,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鼓励有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对餐厨垃圾进行分选、脱水等预处理。餐厨垃圾不得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排水管道,不得混入其他类型城市生活垃圾。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第十九条【定时定点投放】本市居住区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实际情况,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具体投放时间段。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根据实际投放需要适时设置误时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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