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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技术管理,规范巡游车车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巡游车的车辆配置要求。第三条新增或更新的巡游车应当是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取得国家3C认证,符合国家乘用车强制性标准的新车。在新增或更新车辆上增加满足巡游车功能需求的专用设施和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巡游车选型坚持安全、节能、环保、实用的原则,鼓励使用
2、纯电动汽车。第五条巡游车应当满足以下配置要求:(一)核定座位数为5座(含驾驶员);(二)车辆应为四开门及以上车型,上下车门顶部配置车顶拉手;(三)燃油(气)乘用车发动机排量不小于L6L或功率不小于84KW,轴距不小于2600mm,行李厢容积不小于260L;(四)纯电动乘用车最大功率不小于90kw,中国轻型汽车行驶工况测试(简称:CLTO续航里程不小于400km(换电模式CLTC续航里程不小于300km),轴距不小于2650mm,行李厢容积不小于400L;(五)配置带刹车防抱死系统(ABS)和电子制动分配(EBD)的制动系统、胎压监测系统(TPMS)、前后防雾灯、前排主副驾驶座安全气囊和前、后座
3、安全带,以及后车门防止儿童误开启装置;(六)配备制冷/暖设备,温控设施完好;车内照明灯具及配套播音设备完整,性能良好;安装有车内开启行李厢盖装置,开启时行李厢内有灯光照明;(七)配备车用灭火器。第六条巡游车配置的专用设施和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计价器:具有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合格证,计价器嵌入式安装;(二)营运状态显示灯:“空车”“暂停”状态的切换灵敏,与计价器、标志顶灯连接有效;(三)标志顶灯:能够显示空车、载客、暂停、电召标志。具备显示单车考核结果的功能,个体经营者应标注“个体,字样。区域性巡游车顶灯应标注所在区简称。顶灯上的字体为黑体,符合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的要求;(四)动态监控
4、系统:应当具备行驶轨迹及速度记录功能;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卫星定位模块;4G及以上移动通讯模块,支持车辆定位、运营状态和营运数据、驾驶员状态监控(简称:DSM)等信息实时传输;(五)音视频录音录像设备:应当具备在车辆电源开启(简称:ACO状态下,车内、车外至少两路摄像头进行全程不间断连续循环摄录存储方式的录音录像功能,支持红外夜视。录像分辨率应不小于720P,录像帧率不低于25fps0音视频数据存储时长应不小于10天,叠加相应的车牌号、时间、经纬度信息。可通过车载智能终端实现本地和远程实时查看、回放、提取和下载。(六)车载智能终端:车载智能终端设备应为汽车前仪表台中部嵌入式或立屏式安装,符合
5、国家JT/T905.2-2014标准,终端显示屏尺寸不小于7寸,应具备WlFI模块,能够兼容行业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操控系统,支持安装行业统一的信息化软件及支持多中心配置,能与行业信息化监管平台连接,可实时上传车辆位置信息、空重车状态、DSM报警状态及营运订单等数据,并支持数据补传;可同步最新驾驶员注册信息,具备驾驶员签到、签退管理功能,能在显示屏显示当班驾驶员的电子服务监督卡;宜通过抓拍照片识别驾驶员着装是否符合规范;可申请并获取动态运价的授权许可,推送动态运价数据到计价器接口。(七)DSM终端设备:安装于车辆中控台正前方偏左30度范围内,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在车辆ACC状态下,具备进行全程不间
6、断连续循环摄录存储的录音录像功能;支持红外夜视,符合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要求,录像分辨率应不小于720P;具备驾驶员抽烟、打电话、疲劳驾驶、注意力分散、异常驾驶行为等行为识别及语音提醒功能,按照TJSATL12-2017、JTTlO78-2016协议向行业管理部门实时全量上传DSM报警及相关音视频数据,其中抽烟、打电话等行为识别准确率应达到95%以上;疲劳驾驶、注意力分散、异常驾驶等行为识别准确率宜达到95%以上。具备驾驶员面部图像识别及身份比对功能,识别准确率应达到95%以上。DSM采集的报警及音视频数据,在存储、传输及使用等方面,符合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及国家数据安全有关管理规定。第七条巡游车车身应当喷涂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专用颜色和图形。前车门两侧水平喷涂出租汽车企业简称,区域性巡游车还应显示所在区的简称,车尾两侧喷涂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左右对称、清晰。第八条新增巡游车运力时,对所配置的巡游车车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第十条本规定由武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