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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根据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本办法所称各单位,是指公司、分子公司。第三条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依法培训、分级负责、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二章培训职责第四条公司、投资企业实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逐级负责制。各级主要负责人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总责,分管教育培训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各级负责安全教育培训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2、,负责落实公司有关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对投资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各投资企业承担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自主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投资企业应明确安全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识别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需求,确定安全教育培训目标,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保障安全教育培训所需的资金和时间。第七条投资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或专项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投资企业,应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投资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第三章培训组织实施
3、第八条各单位应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九条鼓励投资企业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逐步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聘任后其相关待遇应等同于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待遇。第十条公司及投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投资企业兼任主要负责人的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应按要求参加有关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相应的安全合格证书,具备与所从事
4、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十一条各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各单位应建立专门的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及时进行复审和换证。第十二条各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重新接受部门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每级安全培训内容和要求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相关安全培训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各单位应重视相关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外委承包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实习人员等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
5、理,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培训。第十四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使用新设备的单位,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等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相关作业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作业技能后,方能进行相关作业,并对作业过程加强监护检查,防止违章操作。第十六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行业或所在地区有特殊要求的遵其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各单位新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
6、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第十八条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相关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第十九条投资企业应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建立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安全风险较大岗位新员工,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第二十条各单位应结合行业企业特点,创新安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合理采用研讨式、互动式、案例式、体验式、模拟式等做法,
7、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形式、分层次培训工作,安全培训应体现岗位、个人差异。鼓励投资企业引入安全信息化手段和“互联网+”思维,丰富安全培训载体,借助网络学习平台、手机平台、移动端APP等平台,提升安全培训效果。第四章培训监督考核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效果评估办法,进行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安全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不断进行改进,确保安全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应包括:(一)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或实施方案、培训大纲和培训(二)安全培训和考核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签到表、试卷、成绩、培训影像资料等);(三)“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上岗证书台账;(四)相关方安全培训记录材料;(五)培训效果评价资料;(六)其他需要记录存档的内容。第二十三条公司加强所属投资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督检查,定期掌握统计投资企业各级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并纳入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各投资企业应对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进行自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