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通用范文、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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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各类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子公司需取得政府部门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不需取得政府部门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参照执行。本办法不适用于抢险救灾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公司及各分子公司控股投资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包括大中型工程及小型工程项目。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落实以人为本、过程控制、持续改

2、进的安全管理理念。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规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建设工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三同时”的有效实施全面负责。第六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关制度、合同、协议等开展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公司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机制。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

3、、属地监督的原则,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安全监督。第二章各单位安全管理职责第九条公司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督促建设单位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二)制定公司有关工程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制度;(三)组织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大检查;(四)参加公司控股项目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条公司工程管理部归口管理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一)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组织机制,履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指导职责;(二)建立施工

4、安全相关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及相应的安全监管制度和考核机制,以及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较大隐患约谈、诫勉制度;(三)组织开展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四)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所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内部调查和处理,做好事故分析和上报工作;(五)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信息上报;(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其它要求等。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单位。建设单位应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人,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职责:(一)制订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明确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方针、目标、标准、组

5、织机构和保证措施;(二)制定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四)在组织招标时,负责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的规定,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合同;(五)负责向承包商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基础条件;(六)负责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现场安全措施补助费并监督使用;(七)负责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力、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及地质的资料;(八)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设置安监部门和专职的安全工程师;(九)参加工程建设人身死亡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6、工作;(十)对承包商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安监机构负责人提出撤换要求;(十一)监督承包商认真履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十二)监督检查各承包商执行安委会决议的情况;(十三)对重大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安委会决定;(十四)负责工程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十五)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防火、交通、机械安全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十六)建立现场各单位安监部门之间信息网络联系制度,组织安全网络活动,保证工作协调与配合;(十七)组织现场安全宣传教育和竞赛评比工作,负责组织和监督承包商落实有关

7、安全标识、设施及职业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十八)对承包商安全考核与奖惩;(十九)负责建立工程建设事故报告制度和安全档案,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等。第十二条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至少应编制以下管理制度:(一)安全责任制度;(二)安全检查制度;(三)安全例会制度;(四)重大危险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五)安全措施补助费审批制度;(六)施工供、用电管理制度;(七)施工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八)安全培训制度;(九)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十)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十一)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十二)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制度。第十三条大中型建设工程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

8、会,建设单位应作为安委会主任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作为安委会副主任或委员单位。小型工程应将施工单位纳入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管理。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的安监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安监办公室人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的安监人员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程师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二)通过并发布现场各承包商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三)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四)协调承包商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建设工程的施工安

9、全事故(包括重大人身伤亡、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垮(坍)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大型安全活动。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的职责:(一)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二)在“监理大纲”、“监理规划”中,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工作程序,并在建设单位批准后编制“监理细则”;(三)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四)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五)审查施工单位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和维修过程

10、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六)审查设计单位的设计体系履行安全职责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七)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环境保护工作程序;审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八)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九)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十)严格审批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生产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十一)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安全大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十二)参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重大机械设备、火灾事故以及重大厂区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十三)施工单

11、位的安全组织机构未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未批准前,监理单位不得批准施工单位承建项目的开工报告;(十四)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分承包商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对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五)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安全文明施工的建议和措施。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的职责: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一)全面贯彻建设单位发布的工程建设安全方针、目标、标准和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现场的管理和施工;(二)制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划和措施,制

12、定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各项管理制度,并按建设单位规定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程序目录,编制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程序;(三)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安全生产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或者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四)成立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五)向建设单位提供现场“总平面规划图”和总平面的管理措施,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六)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对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时予以撤换;(七)

13、对施工中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承包商,承包商必须予以辞退,并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规定;(八)承担合同中确定的其他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责任;(九)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依法为施工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采取措施防止职业病危害。(十)因重大节假日、恶劣天气条件等原因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复工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十一)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论证、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交底、实施、验收。(十二)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和作业面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技术防护措施费用于安全防护。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

14、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十三)施工单位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指定专人现场指挥,对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应当设立专人警戒。(十四)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中可能对毗邻建筑和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毗邻建筑和设施的安全。(十五)施工单位或者设备租赁单位应当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性能完好,严禁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说明勘察、设计

15、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并按规定参与相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第十七条检测检验单位、监测单位出具的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出具的结论应当明确、公正、客观。监测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监测方案,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结果;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第十八条商品混凝土、构配件、半成品、建筑材料等供货单位和施工机械设备等租赁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应当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未实施总承包施工的,应当服从建设单位统一的安全管理与协调。第三章项目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充分辨识、分析项目建设期和项目运营中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风险因素,最大限度地规避、降低安全生产风险。第二十条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规划,明确安全(环境)方针、文明施工目标、施工生产、生活设施标准,以及安全设施标准,划分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域;根据有关规定和安全文明施工规划,制定工程建设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执行投资决策流程时,应保证安全设施设计所列投资纳入工程概算。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做好高风险施工作业环节的现场带班及安全督查,发现隐患问题现场督办,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第二十三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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